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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可以设立分公司,它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正是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因此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首先,依据我国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也就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依据我国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虽然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意见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第三,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此外,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第四,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而在诉讼中,则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但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也有例外情形,依据我国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因此在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仍然可以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然而,需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在“一带一路”的倡议下,企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我国政府对于公司的发展采取积极的鼓励措施,对于分公司的设立也有着许多优惠政策;但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仅仅追求经济上的效益,更要牢固树立起安全责任意识与法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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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责任探析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可以设立分公司,它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正是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因此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首先,依据我国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也就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依据我国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虽然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意见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第三,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此外,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第四,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而在诉讼中,则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但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也有例外情形,依据我国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因此在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仍然可以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然而,需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在“一带一路”的倡议下,企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我国政府对于公司的发展采取积极的鼓励措施,对于分公司的设立也有着许多优惠政策;但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仅仅追求经济上的效益,更要牢固树立起安全责任意识与法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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