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证埋“雷” 法院“不予执行”攀升

新京报 2017-08-25 16:54:00
问题公证埋“雷” 法院“不予执行”攀升

8月14日,北京市司法局通报称,此前被媒体披露的“以房养老”骗局事件中,涉案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被停业整顿。该公证处除在公证过程中存在瑕疵与漏洞外,公证书制作出现问题也显现出来。

 

公证会存在哪些问题?海淀法院昨日召开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典型案例”的通报会:近三年来,法院裁定对接近四成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新京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公证处在制作公证书时,存在给“冒名顶替”者公证、以及公证员不亲自办理公证等程序违法问题。在当天的发布会上,法院还通报了相关公证书被裁决不予执行典型案例。

 

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直线上升

 

8月14日,市司法局通报,因被媒体报道涉嫌违规办理“以房养老”公证,鉴于涉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一段时期以来内部管理不善、出现公证质量问题,决定免去该公证处主任职务,调离方正公证处,配合组织调查。方正公证处停业整顿。

 

除公证过程中存在瑕疵与漏洞外,这一事件还暴露出公证处在公证书制作出现的问题。海淀法院调研发现,近年来,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

 

海淀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邵红燕介绍,2011年至2013年三年间,海淀法院共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251件,涉案标的10.1亿元,其中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12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仅有1件,不予执行率约为8%。

 

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海淀法院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1824件,同比增长超过6倍,涉案标的53.8亿元。其中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72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28件,不予执行率增加到38%,有2.21亿元涉案标的财产被裁定“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公证涉及多种“错误”

 

公证债权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海淀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介绍说,根据《民诉法》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法院发现的“错误”有以下几种类型。

 

在公证程序方面,出现公证机关对公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严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需要被执行人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场公证。审查中发现,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名义办理公证的个案,公证机关未能识别冒名顶替者并出具了强制执行证书,侵犯了他人权利。

 

另据法律法规规定,公证员须亲自办理公证事务,但法院发现,个别案件中存在公证员助理单独办理公证事项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询问,合同具体内容的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和公证要点的告知等应由公证员完成的事项,是由公证员助理单独完成。

 

此外,也存在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办理公证;实际借、贷款人与名义借、贷款人不一致;以及当事人就同一笔借款在公证债权文书之外另行签订合同,成为“阴阳合同”。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背后,还浮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部分公证债权文书虽然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利息之外,又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实际收取的利息远远超过法定上限,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案例

 

妻子“借”身份证 丈夫毫不知情

 

张先生与徐女士是夫妻。公证书显示,两人与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先生徐女士向张某某借款1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合同》后经公证处公证。

 

2013年12月28日,张某某将150万元汇入徐女士账户。后因徐女士、张先生未偿还借款,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张先生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其称本人未去过公证处,也未签订过借款合同,对于向张某某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徐女士擅自拿走了自己身份证,由他人冒用其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

 

法院查明,徐女士在借款后,于2014年3月1日非正常死亡。在150万元借款于2013年12月28日汇入徐女士账户后,至2014年1月7日,上述款项被分为数十笔提取或转出,均未进入张先生账户。

 

根据张先生提交考勤等证据,在办理公证的当天,其在单位工作。张先生提交的签名与公证书中的签名明显不一致,本人与办理公证时公证处存档的照片也有明显差别。张某某也承认,其是通过他人介绍向徐女士和张先生提供借款,此前并不认识二人,因此不能分辨到场公证的是否为张先生本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公证时张先生身份材料存在瑕疵,不能确定其真正办理过借款合同公证。公证员在办理相关公证时,未能对当事人身份进行审查核实,未认真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为借款合同办理公证书,并且在债务人之一的徐某死亡后,出具执行证书,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不予执行。

 

债主瞒还款事实 申请执行证书

 

李先生为经营餐厅向张先生借款1500万元,并以其名下6套房屋作为担保。双方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借款合同的公证。

 

之后,因李先生经营不善,未能到期归还全部借款,张先生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但此时,李先生因其他纠纷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证机关未能按照预留方式联系到李某。

 

张先生见李先生未出现,便隐瞒了李某已经还款合计1000余万元的事实,全额向公证机关申请了执行证书。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李先生向法院反映还款情况,并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

 

法院经过比照双方的账户记录,认为李先生确实归还了部分借款,虽然并未全额支付,但是其中已经涉及归还了部分本金。而公证机关在执行证书中所列本金和利息的数额及起算时间均存在错误,无法在执行阶段作为执行依据适用,双方间的争议,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以新的执行依据代替错误的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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