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

钱莉莉 2017-08-21 09:18:00
浅析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复议不仅有利于争议的解决,还避免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纠缠,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我国的行政法对于行政复议的申请有着明确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通过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规范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最终实现行政机关的文明行政、依法行政。在我国的《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同时,对不能依照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明确说明。

 

首先,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或者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亦或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或者是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也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向有复议权的机关提出,通常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直接领导机关,由于各个机关的职属不一,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又很容易引发错误。

 

首先,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仅有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项。当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也是仅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三,在实践中,针对以下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由于行政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而一些违法或者是不当的行政行为又难以避免,这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行政复议作为救济权利人的一种有效措施,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最终推动社会的和平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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