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问题

王子瑜 2017-08-21 09:14:00
浅析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问题

依照土地的用途分类,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农用地就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养殖水面等;而建设用地就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而除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之外的土地就是未利用地。

 

首先,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下审批事项需经国务院批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2)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次,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需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但在征收农用地时,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三,在实践中,当进行建设项目施工或者进行地质勘查时,常常会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弄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的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两年。

 

第四,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此时,征收单位需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同样需要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同时,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无论是国家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通过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使得土地在有效的范围进行利用管理。尤其是作为土地的使用者来说,应严格按照土地的属性使用土地。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