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

《犯罪研究》 2017-08-17 09:31:00
论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

一、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简介

 

在刑事诉讼发展过程中,侦查人员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天平有所倾斜,在侦查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违法的侦查手段,以刑讯逼供为首的诸多行为习惯即位列其中。随着人权理念在刑事诉讼领域的深入,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亟待规范,立法相继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其中就包括侦查讯问手段的排除性规定。[1]为了监督侦查机关规范自身行为、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权利救济渠道,法律明文规定将录音录像引入讯问过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是一项技术性操作,在进行具体设计和规范时应当满足一定的功能需求,否则,侦查讯问录音录像手段难以发挥实效。

 

(一)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确立的必要性分析主要立足于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两方面。从侦查机关的角度,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一方面能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另一方面可以在与一些惯犯、要犯周旋过程中帮助侦查机关提升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受客观因素限制,侦查环节往往有许多阻碍,讯问录音录像的存在可以记录讯问过程,让侦查人员能够通过反复琢磨讯问内容,发现破绽并查找线索以推进诉讼进程。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分析,虽然相关立法已经通过限制侦查机关讯问行为来保障其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很难占据平等的主体地位,侦查机关主导下的讯问环节为了打击犯罪往往恶意逃避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所以通过录音录像系统可以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角度,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有助于为审查起诉和公正审判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尤其在控辩双方就口供自愿性存在争议的时候。综上所述,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符合时代需求。

 

(二)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性要求

 

作为讯问过程的记录工具,首先,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应当全面记录讯问过程,包括对讯问环境和讯问内容的记录。侦查讯问录音录像需要呈现讯问环境,包括讯问时间、地点、温度以及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的具体情况,包括讯问内容、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以及双方的面部特征。由于讯问人员的问题设计和策略选择往往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揣摩,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蕴含于其行为表现和表情特征之中,记录这些细节信息更有助于理解侦查机关的讯问行为,而不是盲目判断其讯问行为合法性;同时,讯问人员的非法讯问行为并不一定完全以语言的形式呈现,可能通过行为和表情传递给犯罪嫌疑人,通过对他造成心理压力迫使其作出不利供述,因此记录细节有助于全面排除非法讯问所得供述,也能够督促侦查人员规范讯问行为。[2]其次,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应当呈现真实的讯问情况,这就要求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相关程序中应当尽量排除人为因素干扰。这里的相关程序不仅仅是指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制作过程,而包括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呈递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前的全部相关程序。[3]最后,刑事诉讼耗时较长,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应当能够在全部诉讼过程中被随时提取,尤其一些可能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对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时效要求更加严格,而针对口供自愿性的争议产生时间又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这就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保存管理方式提出持久性要求。

 

(三)构建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的优势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是立足于刑事诉讼发展需求而进行的科学设计。该系统的建立在软件设计层面、技术操作层面及人员管理层面都有相当严格的要求,尤其受录音录像记录内容的私密性影响,在对该系统的程序设计中更注重其安全性保障。同时考虑到信息内容的集中化管理有利于适时的监督及必要的信息调取,该系统根据侦查部门的分类而分门户管理,在每一侦查机关的门户中囊括该侦查机关自上而下负责的全部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每一案件的信息资源独立保存。较之于传统的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管理方式,无论是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在其基础之上保留下来的管理方法,还是突破传统束缚创新发展的管理方法,对于刑事诉讼讯问程序的完善都有极大的推进作用。

 

1.有利于扩大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是一个信息统一化管理系统,立足于长远眼光来分析,如前所述,该系统的建立除了需要相关软件的开发和运用,同时也需要讯问场所相关器械的配备,简而言之,即需要线上线下双重技术保障,而线下保障则主要是针对侦查机关讯问场所的建设完善。[4]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系统的构建作为侦查机关的优势资源,不但可以对特殊案件进行录音录像,在一般的案件中也可以运用。因此,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管理系统的建立与运用实质上是力求有序地建立各个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库,推进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运用由特殊化向常态化发展,并且保证在刑事诉讼的任何时期,一旦产生有关讯问程序合法与否的争议,都能及时调取侦查讯问资料予以证明。

 

2.避免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中的非规范性操作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本身能够促进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手段的常态化发展。通过该系统与讯问场所录音录像设备的连通,能够更准确地及时记录讯问时间、讯问地点等有关情况,防止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或难以提供证据的情况下随意编排难以通过录音录像真实反映的相关讯问信息以掩饰其违法讯问行为的情况发生,即通过排除人为控制因素保障讯问信息的真实性。[5]此外,该系统支持对同一讯问过程多个录音录像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即可以在讯问场所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录音录像设备同时进行记录,这种做法有利于对讯问过程的全面记录,如果仅仅采用单个录音录像设备记录往往会出现两种不利后果,一是由于设备临时发生故障而导致讯问不能及时进行或者讯问过程未被记录下来;二是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恐吓、威胁等非法讯问方法并不必然以语言为载体,而同样可以通过表情、肢体动作来完成,目前我国讯问过程中单个录音录像设备的使用主要是用于单方面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这就为讯问人员创造了违法讯问不受监督的可能。所以,通过与讯问场所多个录音录像设备的连通有利于对讯问现场的全面记录,从而迫使讯问人员打消违法操作的念头,促进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落实。

 

3.便于诉讼进程中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必要调取工作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享有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权,但使用权限存在区别。对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而言,对于该系统的使用是以必要性为前提,该系统对其具体工作具有服务作用;侦查机关具有自由出入并使用该系统的权利,但同时它也具有依照要求详细记录讯问过程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录入该系统的义务。[6]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无需侦查机关直接提供录音录像资料,而只需要限时提供进入该系统内个案信息资料库的口令,在此期间,侦查机关如无故推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则应当承担相应后果。此外,如果存在侦查机关内部的跨区域、跨级别信息交流,需要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相关资料,该系统的建立将使信息传递效率大大提升。

 

4.节省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管理资源

 

与传统讯问录音录像储存管理方式相对比,节省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管理资源是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最突出的优势特征。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耗资在于向各级侦查机关提供配套的录音录像设备(除去偏远地区和少数贫困地区,其它地区侦查机关均已配备计算机作为办公工具)以及建立专门的人才团队完成技术开发和系统维护、设备修复工作。录音录像设备的投资是一项必然性消费,针对录音录像设备的费用支出是必然的。[7]只是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对于录音录像设备的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专门技术人才团队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与维护,同时也可以扩充到对侦查机关网络整体的运行维护,完成侦查机关日常工作中的各类技术攻坚。而伴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这种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对于侦查机关的发展来说是必然要求。因此,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的资源投入具有更深远的意义,其本质上是一种资源节约。

 

二、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保存现状

 

在录音录像引入侦查讯问环节的运行初期,由于缺乏经验,难免会因为配套制度的瑕疵导致问题发生。尽管侦查讯问过程中录音录像的引入及使用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但是我国目前就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完全适应刑事诉讼发展规律,尤其是对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储存和管理方法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物资管理模式上,既耗费了大量的空间资源、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也不能满足相关资料长期储存的现实需求。

 

(一)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保存方法的相关规定

 

2014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宣布印发的新修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及2014年9月公安部通知确定颁行的《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都就侦查讯问程序的录音录像操作进行限制,其中对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保存方法的规定如下:

 

《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规定在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结束之后,录制人员应该马上把录音录像资料交给侦查讯问人员,在其签字确认之后对资料进行封存,然后由技术部门保管。另外,如果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对讯问笔录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时候,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向侦查部门说明讯问时的时间节点,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规定讯问录音录像资料需要刻录光盘保存。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被讯问人、案件名称及案件编号,一份装袋密封作为正本,一份作为副本。对一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多次询问的,可以将多次讯问的录音录像资料刻录在同一张光盘内。另外,公安机关办案和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使用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可以调取副本光盘或者通过信息系统调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调取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将副本光盘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传统保存方法的瑕疵

 

尽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和《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对于讯问录音录像储存方法的文字表述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将相关条文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两者仍然存在很多共同点。首先,无论是公安部门还是检察院对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信息化管理方式都持肯定态度,只是考虑到各地方发展水平不同,未作出绝对必要性规定;其次,两个部门都认同办案人员接触讯问录音录像应当受到限制,不能由其保管相关资料;最后,两个部门都强调完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保密性,重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破坏防范措施,在信息传递上持谨慎态度。以上是两项规定共同追求的体现,但在具体内容中两项规定仍有不足之处:

 

1.录音录像资料储存过程繁琐

 

当前讯问录音录像先通过录音录像设备记录讯问信息,再将录音录像设备中的内容导入至储存载体两道程序,这种储存方式程序过于繁琐,期间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很大,且不利于录音录像资料的及时导出。[8]而且如果在讯问场所设置多个录音录像设备用以全面记录讯问过程,复杂的信息传导方式将成为又一障碍。

 

2.录音录像信息存在恶意错记风险

 

讯问录音录像的用途在于记录讯问过程、防范侦查人员非法讯问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两项规定对于讯问录音录像信息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对于讯问时间、室温等内容的准确记录要求,但是实际上这些信息内容的控制权仍然被侦查机关掌握,比如侦查机关可以同时调整录音录像设备的时间和现场计时器的时间,通过记录虚假时间掩饰其疲劳讯问手段。

 

3.录音录像储存耗费空间资源

 

我国刑事案件基数大,诉讼程序长,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针对每个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讯问活动数量也较多,尤其是有些案件还可能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相关信息资料保存要求更为严苛、耗时也更长。因此,通过光盘、磁盘对讯问录音录像进行记录,则要求有较大空间用以长期储存相关的载体物资。

 

4.录音录像资料意外风险大

 

通过光盘、磁盘储存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无形中加大了录音录像资料的被破坏风险。[9]一方面,自然灾害的发生不受人为控制且破坏性极强,一旦遭遇灾害,光盘、磁盘等存储介质容易遭受难以修复的破坏;另一方面,光盘、磁盘也容易遭到人为破坏,不利于保存管理,信息资料的丢失可能性更大。

 

5.录音录像资料调取传递不便

 

如前所述,录音录像资料的导出过程已十分繁琐,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的传递过程更为复杂,而且对于光盘、磁盘等物资的运输传递本身就存在破坏、丢失风险。此外,由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被侦查机关控制,如果侦查机关拒绝或者延期提供,这样就很容易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处于被动地位。

 

6.录音录像适用案件范围受限

 

采用传统的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储存管理方式,除却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录音录像必要性决定权集中在侦查机关手中,而侦查机关可能出于掩饰自身非法讯问行为等目的考虑,拒绝进行讯问录音录像,这种做法不利于讯问录音录像的常态化发展,更不利于规范侦查机关的讯问行为。

 

三、科学构建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手段的运用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呈现常态化发展态势,但是当前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信息储存管理方式并不能适应刑事诉讼发展,尤其是立足于长远角度及我国的刑事司法实情,依靠物质媒介保存相关信息内容的做法欠缺科学性。因此,结合当前我国综合国力及刑事诉讼需求,以完善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取缔传统的讯问录音录像储存管理方式是大势所趋,而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也将促进我国讯问程序规范化进程。

 

(一)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构建的现实条件

 

综合考虑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因素,建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是具备优势条件的。

 

首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最重要的是技术支持,而对于信息管理系统的适用最大的顾虑在于安全问题。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根据侦查工作特色及诉讼要求建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是具备技术保障的,而出于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考虑,同向比较对于安全性能要求同样较高的其它行业领域比如金融行业、通讯行业等,这些行业已逐渐采用信息化管理模式,实现无纸化办公,而其系统运营过程中的相关安全性要求和保密性要求都能够得到满足,因此,科技高速发展的当下建立安全封闭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是可行的。

 

其次,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意味着要向各级侦查机关提供配套设备并建立侦查机关内部的专门技术团队,前者受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后者受国家人才储备力量影响,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需要计算机、录音录像设备等专门性器材的支持,在过去一段时间内为提高侦查机关的工作效率,计算机已经在各级侦查机关普及,因此此项投资主要集中于录音录像设备的配置,以我国当前的综合国力考量,落实此项投资任务具备操作能力,从国家人才培养方面来看,致力于软件开发与运行维护研究的专业型人才一直为国家所重视培养,我国有充足的人才资源可以用以支撑该系统的开发和管理工作。[10]

 

最后,全面引用和落实侦查讯问录音录像方式方法是满足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要求的,尽管我国目前并未就全部案件提出必须进行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要求,但是如果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常态化,一方面可以取消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性的判断流程,防止人为因素干扰司法判案,另一方面可以督促侦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减少一般案件中的相关控辩争议。

 

(二)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要求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实现信息资源的统一化管理。既便于诉讼进程中各机关及时获取相关资料、了解具体事实情况,也能够节约因储存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耗费的人力物资,同时减少因灾害、人为等因素承担的不必要风险。受侦查讯问自身的工作性质及网络环境复杂多变特征的双重因素影响,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应当考虑以下四方面:第一,是系统安全性维护设置。[11]网络世界纷繁复杂,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一旦建立,面临的破坏风险及盗用风险都极大,一方面案件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方往往希望通过违法进入该系统了解案件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可能存在某些破坏分子试图违法攻击侦查机关该项网络设备,因此,该系统的建立在技术上必须采用一流的安全防护系统,在人力上必须设置专门的技术维护团队。

 

第二,是信息保密措施完备。仅仅就现有规定而言,我国当前对于讯问录音录像的使用采用的是分案处理方式,对于特殊案件完全限定,但对于一般性案件赋予了侦查机关自主权,所以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储存的信息资料绝对包含大案要案的第一线资料,其中自然也不乏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因此,信息管理系统的保密性至关重要。

 

第三,是实行网络层级监管。在该系统内部,根据侦查机关的行政划分确立该系统的信息结构,以各侦查机关为单位独立成户,要求各侦查机关以立案时间为轴,建立个案讯问录音录像资料集,适时录入其门户并及时补充,实现专案管理,在具体诉讼过程中,严格排除该讯问录音录像证明内容之外的供述材料作为定罪证据。[12]

 

第四,是实现线上线下资源连通。该系统的储存内容是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如何及时将资料导入至系统内是首当其冲考虑的问题,而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计算机网络与讯问录音录像设备间的信息互通则是最便利的方式,另外,此项技术手段的落实,也有利于及时记录讯问地点、讯问时间、讯问人员等相关信息,防止侦查机关为掩饰非法讯问行为而恶意修改相关信息资料,比如通过该信息管理系统与录音录像设备之间的连通,在讯问时由设备直接智能记录讯问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这就有利于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存在疲劳讯问的情况。当然,除此之外,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仍需要结合科技发展不断完善设计。

 

(三)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的控制主体

 

在确定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管理系统的控制主体时,必须先权衡两个问题:是否应当引入司法机关之外的第三方作为该系统的控制主体以监督该系统的良效运行?是否应当为了方便讯问录音录像的传递而同时给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该系统的使用权?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一旦引入司法机关之外的第三方作为该系统的控制主体,则意味着社会主体被赋予该系统的管控权,尽管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作为讯问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手段,但这种监督是以必要性为前提的。[13]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曝光意味着侦查讯问接受公开化监督,但这种监督应当是有限度的,首先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用以证明讯问合法是以必要性为前提;其次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公开对象是有条件的,只有与案件审判相关的人才有知晓录音录像资料内容的权利;最后,侦查讯问是还原案件事实、获得案件线索的过程,如果相关录音录像资料为第三方管控,诉讼安全性极易缺失,一方面案件线索落入他人手中可能会阻碍诉讼进程,另一方面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资料往往曝光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之中,被第三方掌握不利于维护系统安全。

 

就第二个问题,对系统的使用权不同于对录音录像信息资料的使用权,前者是指使用者可以直接进入到系统内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资料,而后者是指使用者并不享有该系统的准入权,而只能通过有权限的主体将录音录像资料调取出来再递交给他,再由其进行使用的权利。而在此讨论的则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否同时享有直接进入系统获取资料的权利。笔者认为应当同时给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该系统的使用权,但在使用权限上应作区分。该系统的建立目的是为了监督侦查机关讯问行为,在录音录像资料存在但未具体使用时,系统本身的监督作用只是一种间接性作用,是通过该系统的存在赋予侦查人员心理压力,从而督促其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录音录像资料如若具体使用,则意味着它是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则可能只对审判机关公开),此时就涉及到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传递问题,直接赋予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系统使用权限更为便利,但信息安全问题不得不顾虑。[14]但是如前所述,该系统能够实现个案存档保密,因此,即使赋予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使用权,其运用权限实际上类似于系统内与侦查机关同级别的其他侦查机关权限,没有必要因为安全性考虑而剥夺其使用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使用权限并不能与侦查机关对等,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入该系统应当采用“准入式”,即通过侦查机关提供系统中获取特定案件信息的专门口令,赋予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入系统内特定位置获取必要性资料的权利。[15]侦查机关提供口令的期间也应当结合技术水平进行合理限制,进而防止侦查机关故意逾期不提供资料的情况发生。

 

综合考虑,笔者认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的控制主体应当为侦查机关,而且该系统应当以公安部、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建立。其中以侦查部门分类为参考建立多个子系统,比如由公安部统一建立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公安机关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子系统”等等,各子系统独立管理,在必要时比如合作办案情况下可进行资料交流。从可操作性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考虑到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及海关侦查部门工作性质及行政体制的特殊性,该系统目前仅应覆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侦查部门,且应根据部门类别的差异在内部实现分门户管理。

 

结语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推行有助于提升刑事诉讼效率,但是要立足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必要性原因并满足其功能性需求进行制度设计,仅仅依靠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是不够的。结合当前时代特色及我国综合实力进行考究,在我国建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对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内容进行集中化管理是必要且可行的。科学设计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有益于侦查讯问程序公开化的推进,更是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前瞻性举措,对于践行人权理念具有深远意义。

 

【注释】

[1] 李玉华:《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实施中的十大问题》,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版。

[2] 刘文华:《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之正读》,载《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版。

[3] 李润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意义及应遵循的原则》,载《内蒙古检察》2007年版。

[4] 张磊、钟鸣:《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运作现状分析》,载《中国检察官》2012年版。

[5] 邓鉴能,黄世稀:《基层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版。

[6] 孙洪坤,韦成虎:《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证研究》,载《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版。

[7] 许银安,唐银春:《如何加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集中办案模式下的规范化管理》,载《青海检察》2014年版。

[8] 刘静:《对全程录音录像实践中存在几点问题的思考》,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版。

[9] 胡凯:《路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载《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版。

[10] 羊震:《论录音录像制度良性运行之保障》,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0期。

[11] 沈德咏、何艳芳:《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科学构建》,载《法律科学》2012年版。

[12] 王忠良:《论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构建一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逻辑起点》,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 年第4期。

[13] 卞建林:《检察机关与非法证据排除》,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12期。

[14] 樊崇义、顾永忠:《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一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5] 邵宁:《论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与运用一以公诉部门审查起诉为视角》,载《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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