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张宇 2017-08-12 08:27:00
破产和解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所谓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首先,对于和解协议提交时间以及讨论时间,我国的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和解协议是通过债权人会议来决定,即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经过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

 

自和解协议生效时起,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均由约束力。此处的和解债权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若和解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其次,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和解程序终止。其一就是和解协议通过,即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其二,便是和解协议未通过,和解协议未通过,表现为两种情形。情形一,即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情形二,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第三,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执行,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但是,若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债权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时,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也将失去效力;但是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人未受清偿部门作为破产债权。和解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在和解协议因执行不能而终止执行的情况下,第三人为和解协议执行提供的担保将继续有效。

 

作为破产制度的补充,和解的基本目标在于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清偿,从而克服破产制度无法免除的缺陷;破产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自愿协商,相互谅解产物,给债务人创造了复苏的机会和条件,有可能运用债务人的有限财产最大限度清偿债务,减少社会资源的损失与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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