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同诉讼的法律适用

田莹莹 2017-08-11 09:25:00
浅析共同诉讼的法律适用

通常情况下,在民事案件纠纷中,原告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然而,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均为两人以上,此时,原告或者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即共同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二者之间在司法适用上也存有差异。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差异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首先体现在诉讼标的的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种类,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而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换句话说,在普通共同诉讼中,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组成,而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则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其次,普通共同诉讼人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有遗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可以通知他们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第三,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的诉讼行为中止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然而,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法律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的特殊规定

 

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在我国的《民诉意见》以及《担保法解释》中,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又作出了特殊规定。

 

其一,因挂靠、借用行为引起的诉讼,其共同诉讼人因挂靠与借用不同而产生差异,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其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往往会被牵涉到案件的纠纷中,此时,因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不同而产生不一样的诉讼当事人,若为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还可以一起起诉保证人和债务人,当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被起诉时,为必要共同诉讼人;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也可以一起起诉保证人和债务人,此时,二者亦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但是,与连带保证不同时的是,在一般保证中,当事人是不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的。

 

其三,在涉及到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尤其是在继承纠纷与赡养纠纷中,往往会引起共同诉讼,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共同原告。但是,如果有继承人因为继承权之外的原因对被继承的财物提出诉讼请求的,该继承人将被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追讨赡养费案件中,债权人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的,要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共同诉讼是为实现纷争统一解决的多数人诉讼,通过共同诉讼,简化了案件的审理程序,同时保障了案件的公平正义,通过普通共同诉讼,实现了诉讼经济,而必要共同诉讼,又防止了矛盾裁判的发生。通过共同诉讼的的合理适用,最终实现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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