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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范围中,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与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在国家赔偿程序中,哪些机关应承担起赔偿义务,这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所谓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享有请求国家赔偿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主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国家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自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予以赔偿;(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则国家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也应发生相应的转移,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予以赔偿;(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同样发生转移,其权利承受人也有权要求获得国家赔偿。
承担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国家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即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此时,应注意的是,尽管行政侵权行为人可能是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赔偿义务机关却只能是行政机关,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主要体现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并且所有的行政机关对外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对于申请人而言,可以向任一机关请求赔偿。
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作为承担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由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可以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然而,对于受委托组织或者个人并无独立法律人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行为,因而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若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为赔偿义务机关。若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则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为赔偿义务机关。若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则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若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应当由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在行政机关体系中,有很多派出机关,由于派出机关本身就是行政主体,对外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行为并可以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派出机关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当然应由派出机关自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责任的体现,但应注意的是,国家行政赔偿只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赔偿,是因权力行为致人损害而发生的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若因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则属于民事赔偿范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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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行政赔偿的法律适用
所谓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范围中,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与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在国家赔偿程序中,哪些机关应承担起赔偿义务,这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所谓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享有请求国家赔偿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主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国家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自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予以赔偿;(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则国家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也应发生相应的转移,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予以赔偿;(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同样发生转移,其权利承受人也有权要求获得国家赔偿。
承担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国家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即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此时,应注意的是,尽管行政侵权行为人可能是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赔偿义务机关却只能是行政机关,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主要体现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并且所有的行政机关对外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对于申请人而言,可以向任一机关请求赔偿。
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作为承担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由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可以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然而,对于受委托组织或者个人并无独立法律人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行为,因而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若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为赔偿义务机关。若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则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为赔偿义务机关。若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则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若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应当由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在行政机关体系中,有很多派出机关,由于派出机关本身就是行政主体,对外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行为并可以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派出机关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当然应由派出机关自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责任的体现,但应注意的是,国家行政赔偿只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赔偿,是因权力行为致人损害而发生的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若因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则属于民事赔偿范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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