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赵辉 2017-08-07 09:12:00
浅析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他人要想使用该作品,需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将会构成侵权;然而,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还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以及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在此情形下,使用人可以无偿使用他人的作品。

 

作品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所谓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在使用时,应当致命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是,使用人的合理使用并非任意使用,必须基于我国著作权法的明文规定,同时,使用的作品为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为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其次,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第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同时,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也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但是,有些作品的使用虽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一经采用就需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费用。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作品的不当使用与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是人们智力成果的再现,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其加以保护,能够进一步的激发人们的创作热情,从而推动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与进步;作为非权利人来讲,除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都是有偿的,更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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