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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清理问题无疑将是我国经济生活的重大事件,是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顺利转型的重要一环,是转方式、调结构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之一。僵尸企业因客观及自身原因已是沉珂不起,及时清理无疑十分关键。以下是对“僵尸企业”清理常见问题予以总结归纳,以期对正在积极推进的“僵尸企业”清理工作有所帮助。
一、关于股东会召开的通知问题
决定清理“僵尸企业”一般需要其股东会的决议。绝大部分僵尸企业股东会因股东信息不准确等原因不能顺利召开或者形成的决议存在法律瑕疵。为防范风险,解决措施如下:
1、首先应到公司登记机关调取相关股东的登记信息,按照登记信息进行有据可查的现场送达、邮寄送达等;
2、同时,对于自然人股东,还应至公安局调查其相关户籍信息,并按照该信息再次送达通知,最后进行登报通知;
3、如此之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未及时清算的法律责任
很多“僵尸企业”被吊销多年,一直未依法清算注销,“僵而不死”。“僵尸企业”未及时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面临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僵尸企业”除是企业集团的“出血点”外,对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未到期的出资视为到期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允许股东约定缴纳的期限,但公司出现一定情形,未到期的出资将“加速到期”。此外,《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另外,如“僵尸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集团“僵尸”而下属企业不“僵尸”的处理
实践中,经常会遇见集团“僵尸”而其子企业不“僵尸”的情形。该类问题的处理较为复杂,应通盘考虑。如“僵尸企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及时组织清算,列入清算财产,由清算组或管理人依法处置。
五、关于职工经济补偿的问题
职工安置是“僵尸企业”清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职工是否得到妥善安置往往是衡量一个“僵尸企业”清理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职工安置的主要内容包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补缴长期拖欠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离退休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补发长期拖欠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偿还集资款、抵押金等。支付经济补偿是职工安置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或者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进行裁员的,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僵尸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时,须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六、破产企业劳动争议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性程序设计。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当“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争议诉讼无须仲裁前置,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七、银行以放弃抵押财产优先权提前获得部分清偿的问题
债权债务的处理始终是清理“僵尸企业”的重点,而银行借款往往是“僵尸企业”债务中的重中之重。在破产案件中,因安置职工等各种原因,银行自愿或不自愿的需要放弃抵押财产的优先权,提前获得部分清偿。对此,建议管理人能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以免引起其他债权人的异议,“好事未办好”。
八、关于资产处置的问题
国有“僵尸企业”产权处置,除依法协议转让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应通过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交易,公开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1、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2、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资产处置电子商务平台公开进行。国有全资企业之间的转让,可以协议方式进行。
人民法院拍卖处置企业资产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九、关于清偿顺序
在自行清算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在破产清算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十、聘请专业、负责任的中介机构
“僵尸企业”清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法律、审计、评估等方方面面,需要聘请专业、负责任的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依法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各方利益,不留后患。
僵尸企业的其实清理十分关键,然而,由于僵尸企业问题产生原因复杂、所涉利益主体特殊、地方行政力量的干预等因素使得僵尸企业的清理过程困难重重,以上就是实践过程中常见的疑难问题,主要包括:股东会召开的通知、未及时清算的法律责任、集团“僵尸”而下属企业不“僵尸”的处理、职工经济补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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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清理的疑难问题分析
僵尸企业清理问题无疑将是我国经济生活的重大事件,是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顺利转型的重要一环,是转方式、调结构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之一。僵尸企业因客观及自身原因已是沉珂不起,及时清理无疑十分关键。以下是对“僵尸企业”清理常见问题予以总结归纳,以期对正在积极推进的“僵尸企业”清理工作有所帮助。
一、关于股东会召开的通知问题
决定清理“僵尸企业”一般需要其股东会的决议。绝大部分僵尸企业股东会因股东信息不准确等原因不能顺利召开或者形成的决议存在法律瑕疵。为防范风险,解决措施如下:
1、首先应到公司登记机关调取相关股东的登记信息,按照登记信息进行有据可查的现场送达、邮寄送达等;
2、同时,对于自然人股东,还应至公安局调查其相关户籍信息,并按照该信息再次送达通知,最后进行登报通知;
3、如此之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未及时清算的法律责任
很多“僵尸企业”被吊销多年,一直未依法清算注销,“僵而不死”。“僵尸企业”未及时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面临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僵尸企业”除是企业集团的“出血点”外,对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未到期的出资视为到期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允许股东约定缴纳的期限,但公司出现一定情形,未到期的出资将“加速到期”。此外,《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另外,如“僵尸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集团“僵尸”而下属企业不“僵尸”的处理
实践中,经常会遇见集团“僵尸”而其子企业不“僵尸”的情形。该类问题的处理较为复杂,应通盘考虑。如“僵尸企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及时组织清算,列入清算财产,由清算组或管理人依法处置。
五、关于职工经济补偿的问题
职工安置是“僵尸企业”清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职工是否得到妥善安置往往是衡量一个“僵尸企业”清理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职工安置的主要内容包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补缴长期拖欠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离退休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补发长期拖欠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偿还集资款、抵押金等。支付经济补偿是职工安置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或者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进行裁员的,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僵尸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时,须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六、破产企业劳动争议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性程序设计。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当“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争议诉讼无须仲裁前置,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七、银行以放弃抵押财产优先权提前获得部分清偿的问题
债权债务的处理始终是清理“僵尸企业”的重点,而银行借款往往是“僵尸企业”债务中的重中之重。在破产案件中,因安置职工等各种原因,银行自愿或不自愿的需要放弃抵押财产的优先权,提前获得部分清偿。对此,建议管理人能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以免引起其他债权人的异议,“好事未办好”。
八、关于资产处置的问题
国有“僵尸企业”产权处置,除依法协议转让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应通过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交易,公开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1、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2、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资产处置电子商务平台公开进行。国有全资企业之间的转让,可以协议方式进行。
人民法院拍卖处置企业资产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九、关于清偿顺序
在自行清算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在破产清算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十、聘请专业、负责任的中介机构
“僵尸企业”清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法律、审计、评估等方方面面,需要聘请专业、负责任的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依法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各方利益,不留后患。
僵尸企业的其实清理十分关键,然而,由于僵尸企业问题产生原因复杂、所涉利益主体特殊、地方行政力量的干预等因素使得僵尸企业的清理过程困难重重,以上就是实践过程中常见的疑难问题,主要包括:股东会召开的通知、未及时清算的法律责任、集团“僵尸”而下属企业不“僵尸”的处理、职工经济补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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