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表决规则

韩宇翔 2017-07-29 08:50:00
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表决规则

有限公司,其全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股东会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事关公司的重大决策。

 

股东会会议的类型

 

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非常设机构,仅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并作出重大决策。而股东会会议的召开也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与期限限制。其一,公司在成立后,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在召开十五日之前通知全体股东,若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在成立之后根据需要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亦或是监事会或监事有权提议召集,在召开十五日之前通知全体股东,若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其二,就是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定期召开股东会会议,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若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及决议的效力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强制性规范较少,所以章程可以对决议方式另行规定;章程无另外规定时,采取“资本多数决”方式,此种表决方式与人数无关,主要以股东的出资额为标准。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我国的公司法将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分为有效决议、可撤销决议以及无效决议三种方式。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即为无效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作出决议的主体不合法,也会导致决议的无效。对于无效决议,股东可提起决议无效之诉,由法院宣告决议的无效;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决议为可撤销决议:作出决议的程序违法;作出决议的程序违反章程;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此时,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此时应注意一点是: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发展有着巨大影响力, 而股东会的决议对公司的各项工作又有着指导意义,因此,决议的正确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当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无效或者可撤销时,我国的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相应的诉权,从而保证股东会决议的完善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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