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的取得及认定问题

李铭 2017-07-27 09:14:00
股东资格的取得及认定问题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在我国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然而对于股东资格的取得确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一,股东名册是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

 

股东名册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公司制度的安排,股东名册存放于公司内部,无需在公司登记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备案。股东名册属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文件,仅对公司内部发生法律效力,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以股东名册有记载为由,推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为股东或者享有股权,进而向其主张权利。

 

其二,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工商登记机关记载的股东名单与股东名册记载有冲突的,对公司而言以股东名册为准,但对外部而言,则以工商登记为准。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规定,如果公司出资入未经工商登记或股东转让股权后未作变更工商登记,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更直接地说,工商登记是保护善意第三人最重要的形式条件,公司、股东和股份受让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仅以工商登记来认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而不考虑其他形式条件或实质条件。

 

其三,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必然要给予股东一定的凭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其性质为证权证书。而股份有限公司则表现为股票。出资者是否取得出资凭证不是认定其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出资凭证仅仅是一种证明出资人已经出资的物权凭证,只是证明投资人是出资额或股份的合法所有人,并非证明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存在某种成员关系,不能以出资证明书向公司主张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即使没有出资凭证,只要出资者证明其已经按照公司章程或认购协议实际缴纳了出资,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工商登记中有记载,一般就可以认定其股东资格,不能以出资者不持有出资凭证而当然否认其股东资格,也不能以出资者持有出资凭证就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

 

其四,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以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就如同宪法对于国家一样重要。是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经理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与义务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对内约束公司和股东,对外具有公示作用。一般情况如果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的资格。股份转让后,受让股份者欲成为公司的股东,应须通过新的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如果没修改公司章程,可能是其转让过程有瑕疵没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其受让行为不具有对抗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效力,因而使得受让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要求,而近些年,在公司的管理过程中,挂名股东事件也得到大家的关注,其存在的价值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因为实际股东因一些原因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但是,挂名股东其本身对外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对外发生债务纠纷,则挂名股东要求其他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挂名股东来说将处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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