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心蹲点抓老赖促执行,案件执行有哪些措施

胡伟 2017-07-26 09:04:00
耐心蹲点抓老赖促执行,案件执行有哪些措施

近日,执行法官为了追回拖欠十七户农民的毛竹款,驱车二百多公里将“老赖”何某“逮个正着”。一件民事案件的完美落幕自然离不开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而案件裁判结果的能否顺利执行却关乎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近些年,老赖的问题受到司法机关及社会的广泛关注,司法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执行措施以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老赖恶意拖欠农民货款 法官蹲点抓捕促执行

 

拖欠十七户农民的毛竹款,不断与法院执行法官玩“捉迷藏”,7月19日,刚从菜市场贩卖猪肉回家的“老赖”何某,被一大早就驱车二百多公里赶来的旌德县法院执行法官“逮个正着”,当天归还三万元现金并承诺余款十日内还清。

 

2017年4月5日,吕某等十七户农民向何某追讨65000多元毛竹款无果,无奈之下向旌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受理后,旌德法院执行法官高度重视,在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多次前往二百多公里外的浙江安吉县寻找何某,可是何某始终未曾露面。

 

7月19日上午,执行法官再次来到何某经常出入的菜市场时,何某又没了踪迹。经询问原来何某已经卖完猪肉回到家里了。执行法官迅速驱车赶往了何某家里,然而大门紧闭,忽然一双沾满泥土的拖鞋出现在了执行法官的眼中,料定何某一定还在家中。为不打草惊蛇,执行法官暂时退出了何某家中,在角落里耐心蹲守。正午时分,将准备出门的何某逮个正着。

 

随后执行法官将何某带到当地法庭调解室,详细向何某释明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希望其立即归还十七户农民的毛竹款。刚开始,何某仍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官在向其送达了拘留通知书,并宣读了拘留决定书后,何某害怕被拘留,立即叫来了自己的岳父作担保。并在当天便归还三万元现金并于承诺余款十日内还清。炎炎夏日,十七户农民的毛竹款终有了着落。(来源:旌德法院)

 

执行程序的启动方式

 

所谓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与要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我国的执行程序主要涉及到两种方式: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叫申请执行。而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因为情况特殊而认为有必要时,不待当事人的申请,由审判庭直接交执行机关执行的叫移送执行。

 

首先,申请执行需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问题就不得不引起当事人的关注。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在我国《执行程序解释》中,对于申请执行的中止、中断问题作出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杭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采取移送执行的方式:(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包括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3)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公益诉讼裁判。

 

民事案件的具体执行措施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谓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民事执行权,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依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措施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

 

其一,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了防止转移、隐匿或者毁坏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将这些财产,清点登记、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擅自处理或者移动;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强制被执行人交出可供执行的财物,不得继续占有和处分。对于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己保管,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而对于这种查封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员可以责成被执行人保管;如被拒绝,则可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其二,人民法院还可采取冻结、划拨的方式;冻结是对被执行人在金融单位的存款,执行机关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于在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有存款,而又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向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存款,不准其提取或转移;而划拨则是由金融单位用转帐的方法,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存款的强制措施。这些单位一般在银行、信用合作社有存款,如果它们拒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把被执行人帐户上的存款,划拨到申请人帐户上去。

 

其三,扣留、提取也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金融单位的存款或他在工作单位的劳动收入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认为需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储蓄存款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此项执行措施时,应当照顾被执行人的利益,保留其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然而,并非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都是可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必须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荣誉表彰的物品以及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营业场所等都不得作为被执行财产的对象。这也是对被执行人及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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