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别除权的行使

姜宇 2017-07-25 09:21:00
破产别除权的行使

所谓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不经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到偿还的权利。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的制约,权利人可以在破产之外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其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需以担保标的物为限。否则无法形成别除权。

 

别除权的行使条件

 

作为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也异于其他一般的破产债权,别除权的形成基础源于担保物权,若一公司在破产清算前,通过公司的某项财产做担保时,则在清算的时候,该担保财产是不得进入破产清算中。而是让该债权人优先受尝。但是,别除权的行使也需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

 

其一,作为别除权基础的担保物权,必须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需合法成立并生效;一般情况下,享有别除权的人,亦即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以为的第三人是不得代替优先受偿的。若债权人已经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其附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原则上也随之转移,在此种情况下,继受债权人可以对此债权行使别除权。

 

其二,债权以及担保物权的约定也不得违背《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别除权的行使只适用于担保财产的本身,对于担保财产意外的债务人的财产是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若担保物权是动产,则依据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的处理规则行使权利,若担保物权是不动产,则依据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的处理方式办理相应的手续。尤其是对于不动产,债权人应严格依照法定的要求与程序进行处理。

 

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债权和担保物权的成立时间需在破产宣告以前,别除权的处理仅仅适用于破产宣告之前已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和担保物权的成立还不得违反《破产法》中禁止性的规定,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该情形下,权利人也不得行使别除权。

 

别除权的行使范围

 

别除权的行使时基于担保物权的存在,别除权的行使范围主要涉及到抵押权、留置权以及质押权三种担保权利。所谓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通过处分抵押物来对债权的清偿,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而抵押权的设立不仅包括动产抵押,同时还涉及到不动产抵押,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所谓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押权的标的物需为动产,同时,还应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这也是质押于抵押的区别,抵押权的行使无需转移占有,但质押权的行使必须转移动产财产的占有。

 

所谓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尝的其权利。然而,留置权的成立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即债权人需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时,是不能行使留置权;该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否则不能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亦属于债权人的私力救济权,但,该项权利又设有范围,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而对于其他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则一般不能设立留置权。

 

别除权的行使是基于担保物权存在,那么对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别除权的待遇。除了担保财产之外,担保债权人对于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其他财产如企业成员的财产,自由财产等都不能行使别除权。别除权作为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是债权人追讨债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然而,别除权的行使也应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与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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