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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山东一起“辱母杀人案”在各大社交网络刷了屏,这是一起因为“高利贷”引发的纠纷。毋庸置疑,无序的高利贷行为一定程度上冲击了金融市场秩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活跃,高利贷行为较为普遍,如果统一当作罪案处理,必然导致打击面过宽,也不利于民间融资行为的发展。
对于高利贷,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所界定,《打击高利贷行为通知》将超过司法保护范围利率的放贷行为界定成是高利借贷行为,对此不宜做扩大解释,根据《借贷规定》的最新规定,借贷利率超过24%即应当认定为是高利借贷行为,那高利贷是否违法呢?这需要分情况分析。
一、高利贷被认定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
实践中,如果出借方仅仅是向少量的、特定的借款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而不是以发放高利贷为业,则应界定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如果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借款利率即便超过年利率24%,甚至超过年利率36%,借贷行为本身也不违法,只不过司法保护的利率范围仅限于年利率24%,利率24%—36%这个区间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当事人自愿履行该区间的债务,法院不反对,但如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该区间内的债务,法院不会保护。年利率36%以上部分属于无效区,即便借款人支付了都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
综上,如果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即便利率超过司法保护的上限,也仅仅是司法不保护而已,借贷行为本身不是违法行为。
二、高利贷被认定为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是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既然是非法的,那当然是违法的。
1、什么是非法金融机构?
按照《取缔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
《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2、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取缔程序
《取缔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个,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取缔办法》第十条规定,在调查、侦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配合。
《取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打击高利贷行为通知》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组织力量摸清当地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的情况;对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应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经调查认定的各类形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要坚决取缔,予以公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面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由人民银行取缔,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一旦涉及刑事犯罪,由公安部门来处理。
综上,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一定就违法,只有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才会被认定为违法,并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不一定就是“高利”。普通民间借贷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二者的区分点关键在于“是否以发放贷款为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只是偶尔对外出借款项,而不是以发放贷款为业,则其放贷行为即便利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也仅是超过上限部分司法不保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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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吗
前段时间,山东一起“辱母杀人案”在各大社交网络刷了屏,这是一起因为“高利贷”引发的纠纷。毋庸置疑,无序的高利贷行为一定程度上冲击了金融市场秩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活跃,高利贷行为较为普遍,如果统一当作罪案处理,必然导致打击面过宽,也不利于民间融资行为的发展。
对于高利贷,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所界定,《打击高利贷行为通知》将超过司法保护范围利率的放贷行为界定成是高利借贷行为,对此不宜做扩大解释,根据《借贷规定》的最新规定,借贷利率超过24%即应当认定为是高利借贷行为,那高利贷是否违法呢?这需要分情况分析。
一、高利贷被认定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
实践中,如果出借方仅仅是向少量的、特定的借款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而不是以发放高利贷为业,则应界定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如果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借款利率即便超过年利率24%,甚至超过年利率36%,借贷行为本身也不违法,只不过司法保护的利率范围仅限于年利率24%,利率24%—36%这个区间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当事人自愿履行该区间的债务,法院不反对,但如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该区间内的债务,法院不会保护。年利率36%以上部分属于无效区,即便借款人支付了都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
综上,如果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即便利率超过司法保护的上限,也仅仅是司法不保护而已,借贷行为本身不是违法行为。
二、高利贷被认定为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是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既然是非法的,那当然是违法的。
1、什么是非法金融机构?
按照《取缔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
《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2、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取缔程序
《取缔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个,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取缔办法》第十条规定,在调查、侦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配合。
《取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打击高利贷行为通知》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组织力量摸清当地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的情况;对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应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经调查认定的各类形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要坚决取缔,予以公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面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由人民银行取缔,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一旦涉及刑事犯罪,由公安部门来处理。
综上,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一定就违法,只有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才会被认定为违法,并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不一定就是“高利”。普通民间借贷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二者的区分点关键在于“是否以发放贷款为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只是偶尔对外出借款项,而不是以发放贷款为业,则其放贷行为即便利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也仅是超过上限部分司法不保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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