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槿惠狱中行为异常被疑装疯,精神病人能免除刑罚吗?

唐溪 2017-07-16 09:23:00
朴槿惠狱中行为异常被疑装疯,精神病人能免除刑罚吗?

韩国前总统朴槿惠自3月份被拘捕后,已经在狱中度过了100多天,她在狱中的一举一动都受人关注。此前,有韩国媒体曝出前总统朴槿惠身体异常,但这一说法被韩国法务部否认。而对此这些报道,让群众怀疑朴槿惠装疯,想通过成为精神病人免除刑罚。那么,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免除刑罚吗?

 

朴槿惠狱中行为异常被疑装疯 对着墙壁说胡话

 

“有迹象显示朴槿惠在拘留所行为怪异”。据《韩国时报》12日报道,韩国前总统朴槿惠近日接连在拘留所和法庭上出现异常行为,被人怀疑精神异常。由于朴槿惠已经连续两天以“脚痛”为由拒绝出席庭审,未能与三星电子实际掌控人李在镕和“闺蜜”崔顺实进行法庭对质,她的健康问题再次引发韩国各界关注。

 

报道称,朴槿惠被拘押时间已经超过100天,看守所一名看守近日发现她坐在牢房内面壁时,用难以理解的语言喃喃自语。该看守员认为她在祈祷,但其所用语言既非韩语也非英语。朴槿惠还出现记忆力减退现象,她在拘留所与自己的律师及助手见面时,似乎忘记了一名经常接触的助手姓名。还有一次,她刚吃完饭半小时后就又要求再次开饭。此外,在出席庭审期间,当其律师柳荣夏与出庭作证的前文化部长刘震龙争论时,朴槿惠竟然望着他们发笑,完全没有过去一成不变扑克脸的样子。有心理学家指出,朴槿惠的举止“明显有精神错乱的迹象”,她或许是在否认自己已被羁押的事实,如果一个人社会地位骤变,出现这种状况并不稀奇。但也有人认为朴槿惠这是故意装疯卖傻,目的是博得同情以免受惩罚。

 

据韩国《国民日报》报道,由于朴槿惠接连两天以无关痛痒的健康问题拒绝出席庭审,因此外界批判其故意拖延时间的声音高涨。虽然朴的辩护律师对外表示,朴槿惠左脚脚趾受伤疼痛难忍,但有质疑者认为,朴槿惠7日出席庭审时还穿着跟部较高的高跟鞋,行动也没有任何异常。首尔看守所方面也澄清,朴的脚部骨头没有问题,并已经发放药膏让其涂抹。网络上对朴槿惠“可能演戏”的指责越来越多。韩国《朝鲜日报》称,朴的律师此前一直宣称朴有腰痛、眩晕症、消化不良、腿脚发麻等健康问题,虽然她没有特别严重的疾病,但身体整体没劲儿,处于亚健康状态。特别是庭审期间法庭空调冷风直吹,回到牢房后又热得像蒸笼,因此使其健康受到影响。

 

韩国《世界日报》称,随着朴槿惠声称自己患上多种疾病,韩国法务部陷入非常状态。负责拘押并护送朴槿惠上法庭的首尔看守所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非常事态”,已经制定“紧急送往医院”等各种预案。首尔拘留所强化了对朴饮食的监管,并在庭审期间提供保温盒饭。此外,允许朴槿惠在庭审期间到法院地下休息室单独用餐,而不是法院的临时牢房。为防止空调冷风吹到朴槿惠,法院还决定将朝向朴槿惠方向的空调出口用塑料袋封闭起来。首尔看守所方面强调,朴槿惠定期接受身体健康检查,目前其身体状况没有大问题。(环球时报)

 

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在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下,需要根据该精神病人的实际情况来看其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这也就是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方法。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定罪处罚时所要遵循的原则。

 

刑法对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除年龄上的限制外,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刑法第十八条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区分为三种情况,即完全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精神病人由于不具有辨别是非、判断善恶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他对自己的行为,就谈不上故意或过失,没有主观上的罪过。

 

同时,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也是为了对其进行教育改造,而这对于精神病人来说,也没有实际意义。按照刑法规定,要确定犯罪人是不是完全的精神病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即经过医学鉴定确认其危害结果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发生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并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刑法规定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因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放任不管,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有责任加以看管或进行治疗,防止其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有的情况下,如有的精神病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即通常所说的“武疯子”,其家属或监护人确实难以管束,进行治疗也缺乏经济条件,为防止发生伤害事件,可以由政府进行强制性的治疗。

 

2、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在其头脑清醒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通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来履行赔偿。已经成年的精神病人,且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及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这类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精神病人杀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向上述具有监护义务的个人或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或追加他们为民事被告。

 

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258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医疗适用的条件

 

强制医疗需要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强制医疗的对象只能是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不包括“文疯子”。其次,没有法院的决定,任何机关都无权将公民关入精神病院。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送精神病院,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第三,关于被强制对象的权利救济问题。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外,强制医疗不是处罚,精神病治愈应当及时出院。

 

综上,精神病人犯罪,有的时候是其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除此之外情况下精神病人犯罪的,都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显然,就算朴槿惠无法接受打击,真的精神失常,但其犯罪行为是在她神志清醒的时候实施的,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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