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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营销误导难绝?监管出狠招
下次买保险,您和营销员可要被录像啦!出了事再也不会“说不清”“辩不清”“查不清”了。
这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销售行为实行可回溯管理,防止营销误导出的一记狠招。
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进行录像、录音。这些影音资料,将依据保险产品年限不同,被保存5—10年。而且一旦发生纠纷,在纠纷解决后还要继续保存2年。《办法》自今年11月起正式实施。
“特殊”险种,必须“双录”
根据《办法》,有两种情形必须“双录”。
一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投连险是高风险产品,没有最低保证收益率,是以往营销误导的重灾区。2003年那一轮投连险收益“大跌”,很多被营销员忽悠投保的保户本金损失过半,各地退保风波不断。老年人也是容易被误导的群体,他们常常被营销员无微不至、嘘寒问暖的热情所打动,或被“高收益”承诺所吸引,拿出“老本”来投保。
另一种“双录”情形则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要为银行),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的,需要进行双录。银邮渠道一般是销售误导的高发渠道,存单变保单事件屡有发生,甚至在一些地区还曾引发群体性事件。
“双录”具体的过程是怎样的
首先,销售人员需要向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然后要提供纸质版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接下来保险营销正式开始。销售人员需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所售卖为保险产品,并主动说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障内容、一次还是多次缴费、交多少钱、缴费多长时间、保障多久,尤其是犹豫期后退保亏损多大等。这是避免销售人员为了提高销售业绩或从第三方渠道拿“提成”,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专家提醒,消费者投保投连险、分红险、万能险等含有收益的产品,要特别留意销售人员对利益不确定性的说明,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利益承诺无效,消费者需要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抄录画面和销售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的画面均需被录制。
看似“笨招”但管用,细则仍需完善
这些年,保监会接连出台很多整治措施,比如叫停电话营销、禁止保险营销员驻银行网点销售等,但营销误导始终难以禁绝。“双录”看似繁琐,却是一项多赢之举。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监管实践中,由于涉嫌销售欺骗误导的保险消费投诉大多缺乏客观证据,导致此类投诉往往陷入消费者“说不清”、保险机构“辩不清”、监管部门“查不清”的尴尬境地。近年来,此类投诉处理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成倍增长,占用了大量监管资源。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将大幅提高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处理效能,提高消费者保护工作水平。
“这是实打实的金融安全教育,录音录像过程对保险消费者的再次风险提示,有利于培养消费者谨慎交易的习惯。”业内人士指出,目前金融创新加速,对很多新型金融产品消费者闻所未闻,对金融诈骗防不胜防,应该将“双录”在金融业推广开来。
不过,有专家指出,实施“双录”措施等可回溯制度,还需要细化相关配套政策。比如,对违规营销员如何处理,是否应建立“黑名单”制度?为防止营销员乱解释,保险合同语言是否应该通俗化?对那些非标准化“推销”的违规程度,该如何分级?这些问题需要充分考虑,进一步完善相关细则,让好制度落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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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实行可回溯管理 对关键环节进行录像录音
原标题:营销误导难绝?监管出狠招
下次买保险,您和营销员可要被录像啦!出了事再也不会“说不清”“辩不清”“查不清”了。
这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销售行为实行可回溯管理,防止营销误导出的一记狠招。
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进行录像、录音。这些影音资料,将依据保险产品年限不同,被保存5—10年。而且一旦发生纠纷,在纠纷解决后还要继续保存2年。《办法》自今年11月起正式实施。
“特殊”险种,必须“双录”
根据《办法》,有两种情形必须“双录”。
一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投连险是高风险产品,没有最低保证收益率,是以往营销误导的重灾区。2003年那一轮投连险收益“大跌”,很多被营销员忽悠投保的保户本金损失过半,各地退保风波不断。老年人也是容易被误导的群体,他们常常被营销员无微不至、嘘寒问暖的热情所打动,或被“高收益”承诺所吸引,拿出“老本”来投保。
另一种“双录”情形则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要为银行),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的,需要进行双录。银邮渠道一般是销售误导的高发渠道,存单变保单事件屡有发生,甚至在一些地区还曾引发群体性事件。
“双录”具体的过程是怎样的
首先,销售人员需要向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然后要提供纸质版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接下来保险营销正式开始。销售人员需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所售卖为保险产品,并主动说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障内容、一次还是多次缴费、交多少钱、缴费多长时间、保障多久,尤其是犹豫期后退保亏损多大等。这是避免销售人员为了提高销售业绩或从第三方渠道拿“提成”,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专家提醒,消费者投保投连险、分红险、万能险等含有收益的产品,要特别留意销售人员对利益不确定性的说明,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利益承诺无效,消费者需要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抄录画面和销售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的画面均需被录制。
看似“笨招”但管用,细则仍需完善
这些年,保监会接连出台很多整治措施,比如叫停电话营销、禁止保险营销员驻银行网点销售等,但营销误导始终难以禁绝。“双录”看似繁琐,却是一项多赢之举。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监管实践中,由于涉嫌销售欺骗误导的保险消费投诉大多缺乏客观证据,导致此类投诉往往陷入消费者“说不清”、保险机构“辩不清”、监管部门“查不清”的尴尬境地。近年来,此类投诉处理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成倍增长,占用了大量监管资源。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将大幅提高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处理效能,提高消费者保护工作水平。
“这是实打实的金融安全教育,录音录像过程对保险消费者的再次风险提示,有利于培养消费者谨慎交易的习惯。”业内人士指出,目前金融创新加速,对很多新型金融产品消费者闻所未闻,对金融诈骗防不胜防,应该将“双录”在金融业推广开来。
不过,有专家指出,实施“双录”措施等可回溯制度,还需要细化相关配套政策。比如,对违规营销员如何处理,是否应建立“黑名单”制度?为防止营销员乱解释,保险合同语言是否应该通俗化?对那些非标准化“推销”的违规程度,该如何分级?这些问题需要充分考虑,进一步完善相关细则,让好制度落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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