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国际定增计划被迫中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内容及责任

黎雙远 2017-07-13 09:14:00
宝利国际定增计划被迫中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内容及责任

近日,证监会查处了江苏宝利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这是首例针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件。宝利国际本是一家主营沥青制品产销研的民营上市公司,近两年受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传统制造业低迷的影响,业绩出现大幅下滑。而宝利国际为营造捷报频传的假象,违背先前在公告中对相关事项进展及时披露的承诺,隐瞒负面事实,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最终,证监会对宝利国际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顶格处罚,其正在进行的定增计划被迫终止,未来3年内公司也丧失了再融资资格。

 

首例自愿性信披违法案获查处 宝利国际定增计划被迫中止

 

证监会近期查处了江苏宝利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该案是监管机构针对饱受市场质疑的“伪市值管理”做出的严肃回应,也是我国市场上首例针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件。公开资料显示,宝利国际本是一家主营沥青制品产销研的民营上市公司,近两年受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传统制造业低迷的影响,业绩出现大幅下滑,企业亟须转型升级。

  

证监会近期查处了江苏宝利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该案是监管机构针对饱受市场质疑的“伪市值管理”做出的严肃回应,也是我国市场上首例针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件。

  

公开资料显示,宝利国际本是一家主营沥青制品产销研的民营上市公司,近两年受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传统制造业低迷的影响,业绩出现大幅下滑,企业亟须转型升级。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德洪提出,要利用国家大力扶持响应“一带一路”战略,通过“走出去”的方式,完成公司的“二次创业”。

  

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案中涉及信披违规的,包括宝利国际于2015年1月至8月期间发布的5项对外投资公告。此外,宝利国际针对其中2项公告所作出的更正公告也被认定存在虚假陈述。

  

该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常见。稽查执法人员介绍,该公司先前披露的公告内容属实且均为自愿性披露事项。公告涉及的境外投资公司、与外商签订的投资合作意向书均是真实存在的。

  

但由于意向性协议不具备合同赖以履行的主要条款,需要后续签订具体协议加以落实,所以通常认为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约束力,难以认定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所规定的“重要合同”,也就不属于需要强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的临时报告。宝利国际正是利用这一漏洞,使用新的误导伎俩以达成不法目的。

  

调查显示,宝利国际的公告并非以孤立、零散的方式披露,而是呈现出持续时间长、节奏有序递进的特征。宝利国际对其在2015年上半年的全部境外投资动态予以全程、实时披露,涉及的业务范围从与主业相关的沥青贸易到衍生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直至跨界的航空发动机制造。这种就同一经济活动连续发布的公告极易导致投资者产生公司积极拓展海外业务并且捷报频传的错觉。

  

然而,宝利国际对先前公告事项的不利进展却只字不提。公司在涉案期间所公告的投资意向书,其后均未能签订具体协议。不仅如此,公司甚至明确终止相关业务,并且不惜以违约方式辞退重金聘请的专业人员。

  

“宝利国际违背先前公告中对相关事项进展及时披露的承诺,隐瞒负面事实,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调查人员说。此外,该人员透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德洪好大喜功、独断专行,滥用其地位对公司经营决策和信息披露施加不当影响,暴露了“一股独大”的民营上市公司内控制度难以落实到位的窘境。

  

证监会最终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对宝利国际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顶格处罚,其正在进行的定增计划被迫终止,未来3年内公司也丧失了再融资资格。

    

同时,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也表明了监管机构打击上市公司借信息披露开展“伪市值管理”的坚定决心。“无论是法律强制还是主动自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都必须做到言行一致、有始有终。”上述负责人表示。(新华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内容及责任承担

 

由上可得,宝利国际2015年发布的5项对外投资公告中,2项公告所作出的更正公告被认定存在虚假陈述,而这种自愿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常见。并且,宝利国际的公告并非以孤立、零散的方式披露,而是呈现出持续时间长、节奏有序递进的特征,其通过信披违规行为营造捷报频传的假象。

 

一、信批的主要内容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首次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披露四个主要部分:

 

其一,首次披露主要是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度(IPO)而言,该部分应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具体可以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

 

其二,定期报告则是针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运转过程所作的规定,主要披露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其三,临时报告则是针对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和并购事件等所作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果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其四,其他披露则是针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而言,要求上市公司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常规性活动进行公告,这部分内容主要通过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予以规范。

 

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承担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可能会引起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下是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予以归纳和总结:

 

(一)民事责任

 

关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引起的民事责任,《证券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1、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行政责任

 

目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会引起行政责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

 

1、警告并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2、市场禁入。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需要注意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责令改正;

2、监管谈话;

3、出具警示函;

4、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三)刑事责任

 

关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该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内)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上市公司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人员,其更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如果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义务主体违反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是发行人、上市公司对投资人实际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警告并处罚款、市场进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如果行为符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还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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