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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不法行政行为的主要救济手段,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半个多月前,“徐州笔试、面试第一硕士因专业不符被拒录”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关注,该学生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益呢?
笔试面试第一却被拒录 考生起诉后法院被指超期审理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半个多月前,“徐州笔试、面试第一硕士因专业不符被拒录”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关注。此事将江苏徐州市人社局推上风口浪尖。更有评论指出,当地有关部门在执行相关规定时,过于死板、教条,工作缺乏积极性。6月22日,徐州市政府新闻办对外发布消息称,已成立调查组对有关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将有错必纠。目前,当地对此事的调查进展到了什么程度?当事人已将徐州市人社局告上法庭,但案件还没有宣判,已属于超期审理,案件为何久拖不判?
2016年,江苏师范大学文学硕士纪元,在江苏省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报考了“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系市城乡建设局下辖的一家事业单位。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均名列第一。但没想到的是,就在录用结果公示前两个小时,她突然得到通知,因专业不符,录用资格被徐州市人社局取消。
纪元被取消录取资格的原因,在于她的研究生专业是“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而徐州市招聘专业要求中列的专业是“中国语言文学”。按照国务院学位办的划分,“中国语言文学”是一级学科,“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属于该学科下的八个二级学科之一。她的母校还为此出具了证明。但徐州市人社局认为,纪元的专业属于“中国语言文学类”,不是“中国语言文学”,差一个字都不行。
当地成立调查组至今,已过去半个月。纪元的父亲告诉记者,这期间,相关部门找过他两次,希望他们放弃事业编制,“主题意思是,劝我们别入编了,安排到别的地方去。我们的观点就是公事公办,先确定是和非,然后再谈下一步。应该把这个事情定下来,是谁的错,把这个事理清楚,纠正过来。”
纪元及其家属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将徐州市人社局告上法庭,2016年8月15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4日、11月14日、2017年1月11日,此案先后开庭三次。
纪元告诉记者,“法院方面有过中止审理,暂停之后也没有通知我,什么时候暂停的,一共暂停多长时间,我也不知道。后来我去送一个材料的时候,接待的人打开电脑一看,说暂停了。回答我的原话,就是‘这个案件比较复杂’。”
眼看案件受理至今,时间马上一年了。对于纪元及家属来说,特别希望法院尽快给一个公正的判决。纪元的父亲多次找到法院,问案件何时可以判决,但都没有一个准确的答复。上个月,他还给负责此案的法官打过电话,“他的原话就是‘合议庭已经开过会了,结论已经出来了,还没有形成文’。我就问书面的裁定六月底能不能出来,他说差不多。但是这都到7月了,没有出来。”(央广网)
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那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到底有哪些呢?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哪些行政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行政相对人请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不履行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对于行政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主要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对于两级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应当对最 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的默认和维持。如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 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复议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可能作出要求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作为的决定,而不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决定。这就使得行政 争议的解决多了一个环节。
(二)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而不宜对议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因为复议 机关虽然作出了决定,但其决定不具有实体内容,且维持了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如果允许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很可能产生第 一种表现中所谈到的结果,使行政争议的解决多一个环节。
(三)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申请复议机关复议, 复议机关要求该机关作为,该 机关接到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后仍然不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复议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显然是不妥的,虽然议机关的 复议决定可视为改变原行政机关的决定,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对相对人有利。因此相对人只能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四)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按照法律规定无须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的,特定相对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不受理案件有哪些?
除了受案范围外,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不受理的行为。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任免、奖惩、调动、福利等决定,工作人员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但实质意义上则为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具有双重性质,这里的刑事诉讼行为不受行政法规则调整和支配。
(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调解是一种当事人自愿接受的“管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其意思表示,而非行政机关的意志。行政调解只是一种行政的规劝、建议,达成调解协议也主要依赖平等主体间让渡权利、处分权利。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定仲裁的主体往往不是行政机关,故而对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没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一定是维持了原结论,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得、丧、变更的影响,只是对以往结论的肯定和维持,故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这里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以前的内部运作、程序性的准备行为、调查取证等事实行为,此种行为尚未发生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得、丧、变更变化的实际效果。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对行政诉讼可诉案件作了明确列举。从上述介绍也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应当受理,哪些案件不受理,界限十分清晰,也能更好地维护诉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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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面试第一却被拒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吗?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不法行政行为的主要救济手段,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半个多月前,“徐州笔试、面试第一硕士因专业不符被拒录”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关注,该学生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益呢?
笔试面试第一却被拒录 考生起诉后法院被指超期审理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半个多月前,“徐州笔试、面试第一硕士因专业不符被拒录”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关注。此事将江苏徐州市人社局推上风口浪尖。更有评论指出,当地有关部门在执行相关规定时,过于死板、教条,工作缺乏积极性。6月22日,徐州市政府新闻办对外发布消息称,已成立调查组对有关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将有错必纠。目前,当地对此事的调查进展到了什么程度?当事人已将徐州市人社局告上法庭,但案件还没有宣判,已属于超期审理,案件为何久拖不判?
2016年,江苏师范大学文学硕士纪元,在江苏省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报考了“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系市城乡建设局下辖的一家事业单位。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均名列第一。但没想到的是,就在录用结果公示前两个小时,她突然得到通知,因专业不符,录用资格被徐州市人社局取消。
纪元被取消录取资格的原因,在于她的研究生专业是“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而徐州市招聘专业要求中列的专业是“中国语言文学”。按照国务院学位办的划分,“中国语言文学”是一级学科,“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属于该学科下的八个二级学科之一。她的母校还为此出具了证明。但徐州市人社局认为,纪元的专业属于“中国语言文学类”,不是“中国语言文学”,差一个字都不行。
当地成立调查组至今,已过去半个月。纪元的父亲告诉记者,这期间,相关部门找过他两次,希望他们放弃事业编制,“主题意思是,劝我们别入编了,安排到别的地方去。我们的观点就是公事公办,先确定是和非,然后再谈下一步。应该把这个事情定下来,是谁的错,把这个事理清楚,纠正过来。”
纪元及其家属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将徐州市人社局告上法庭,2016年8月15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4日、11月14日、2017年1月11日,此案先后开庭三次。
纪元告诉记者,“法院方面有过中止审理,暂停之后也没有通知我,什么时候暂停的,一共暂停多长时间,我也不知道。后来我去送一个材料的时候,接待的人打开电脑一看,说暂停了。回答我的原话,就是‘这个案件比较复杂’。”
眼看案件受理至今,时间马上一年了。对于纪元及家属来说,特别希望法院尽快给一个公正的判决。纪元的父亲多次找到法院,问案件何时可以判决,但都没有一个准确的答复。上个月,他还给负责此案的法官打过电话,“他的原话就是‘合议庭已经开过会了,结论已经出来了,还没有形成文’。我就问书面的裁定六月底能不能出来,他说差不多。但是这都到7月了,没有出来。”(央广网)
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那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到底有哪些呢?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哪些行政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行政相对人请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不履行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对于行政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主要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对于两级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应当对最 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的默认和维持。如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 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复议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可能作出要求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作为的决定,而不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决定。这就使得行政 争议的解决多了一个环节。
(二)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而不宜对议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因为复议 机关虽然作出了决定,但其决定不具有实体内容,且维持了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如果允许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很可能产生第 一种表现中所谈到的结果,使行政争议的解决多一个环节。
(三)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申请复议机关复议, 复议机关要求该机关作为,该 机关接到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后仍然不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复议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显然是不妥的,虽然议机关的 复议决定可视为改变原行政机关的决定,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对相对人有利。因此相对人只能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四)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按照法律规定无须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的,特定相对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不受理案件有哪些?
除了受案范围外,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不受理的行为。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任免、奖惩、调动、福利等决定,工作人员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但实质意义上则为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具有双重性质,这里的刑事诉讼行为不受行政法规则调整和支配。
(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调解是一种当事人自愿接受的“管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其意思表示,而非行政机关的意志。行政调解只是一种行政的规劝、建议,达成调解协议也主要依赖平等主体间让渡权利、处分权利。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定仲裁的主体往往不是行政机关,故而对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没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一定是维持了原结论,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得、丧、变更的影响,只是对以往结论的肯定和维持,故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这里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以前的内部运作、程序性的准备行为、调查取证等事实行为,此种行为尚未发生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得、丧、变更变化的实际效果。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对行政诉讼可诉案件作了明确列举。从上述介绍也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应当受理,哪些案件不受理,界限十分清晰,也能更好地维护诉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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