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人遗像被砸唆使精神病儿子伤人,间接正犯的认定与处罚

杨烨 2017-07-08 09:14:00
因家人遗像被砸唆使精神病儿子伤人,间接正犯的认定与处罚

近日,江苏如皋市丁堰镇一处农家院里进行了一场庄严的刑事审判,被告因瘫痪在床十多年,无法传唤到庭,但其唆使患有精神病的儿子殴打他人致死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最终,基于对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和家庭环境的考虑,承办法官决定将庭审现场确定在被告人家中。经过烈日下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合议,决定将对本案定期宣判。

 

男子家人遗像被砸 唆使精神病儿子殴打对方致死

 

7月4日上午9点,如皋市丁堰镇一处农家院里,开始一场庄严的审判。被告是一名瘫痪在床10多年的孙某。今年2月,孙某唆使患有精神病的儿子将邻村老汉沈某殴打致死。因长期卧床无法出庭。如皋市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了孙某床前,在农家小院里敲响法槌。

 

今年50岁的被告人孙某,家住如皋市丁堰镇某村。10多年来一直瘫痪在床,和患有精神病的28岁儿子小孙相依为命。父子俩没有收入来源,多年来靠享受低保生活。

 

今年2月13日,家住孙某邻村的67岁老汉沈某再次登门,声称要孙某还他若干年前欠自己的100元钱,但遭到孙某拒绝。见讨债无望,沈某便向动手搬走孙某的电视机抵债,被孙某父子俩制止。沈某不肯罢休,又来到孙某家客厅,将孙某母亲及祖父的遗像砸掉。见此情形,躺在床上的孙某气愤不已,让儿子小孙去“教训”一下沈某。随后,小孙采用拳击、木棒击打等方式对沈某进行殴打。两日后,沈某在家中死亡。4日的庭审中,孙某说:“那100块钱我早些年就还了他了,他自己不记得了,前前后后来家里闹了很多次。”

 

经鉴定,小孙罹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如皋法院已对小孙强制医疗。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指使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接到这起案件后,承办法官朱秀梅曾与书记员前往孙某家中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基于对对孙某的身体状况和家庭环境的考虑,承办法官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孙某家中。烈日下,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朱秀梅宣布休庭,经合议庭合议后将对本案定期宣判。(扬子晚报)

 

间接正犯的认定与处罚

  

被告人孙某虽未亲自实施伤害被害人身体的犯罪行为,但是唆使患有精神病的儿子伤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其子因患有精神病,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而孙某利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构成间接正犯。司法实践中,最基本、最典型的间接正犯的类型体现为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实施的犯罪,而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行为人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一、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实施的犯罪

 

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因缺乏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利用者把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利用者的行为具有正犯性。故此,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对其通过中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理所当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以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为犯罪中介,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以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为基础。对于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之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不以犯罪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由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缺乏足够全面的认识,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欠缺,易被利用者作为实施犯罪的工具加以利用。因此,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行为,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被利用人不构成犯罪,由作为利用人的正犯者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此外,就我国刑法而言,其中包括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犯罪和利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犯罪的,以间接正犯论处。

 

(二)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系无责任能力人。利用这种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只不过是把精神病人作为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中介,利用者构成间接正犯。通常包括两种情形:

 

1、利用持续性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2、利用在病发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二、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的间接正犯认定标准

 

间接正犯是行为人将他人作为“工具”利用。因此工具理论是间接正犯的理论基础,只要他人没有被作为“工具”使用,就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综合判断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否作为“工具”参与犯罪。

  

(一)年龄因素。间接正犯的成立与年龄大小成反比,共同犯罪则与年龄大小成正比。换言之,年龄越小,辨别是非的认知能力越差,被当成“工具”加以利用进而成立间接正犯的可能性越大。实践中,应注重审查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再次当面了解其辨别能力、认知程度和精神状况。

  

(二)违法性认识。对于杀人、抢劫、盗窃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自然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通常情况下也具备违法性认识。与此相对,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部分法定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通常情况下因为经验缺乏、专业知识不足而没有违法性认识。因而,对于自然犯而言,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通常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法定犯而言,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通常成立间接正犯。

  

(三)意志自由。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前提下,是否具有意志自由是认定是否构成间接正犯的关键。为此,要特别注重审查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是否存在语言、精神以及暴力方面的胁迫、威胁及其程度大小。应当指出的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受胁迫进而影响意志自由的程度不同于成年人,同等程度的胁迫不足以影响成年人的意志自由,但完全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意志自由。因此,要结合特定当事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及其所处的环境综合认定。

 

三、间接正犯的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在处刑上按照正犯的标准量刑。那么,间接正犯作为正犯的一种,应如何处罚?

 

首先,间接正犯的处罚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然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行为的人,以及精神病人是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对其进行教唆,不是共同犯罪,因此教唆者也不成其为教唆犯,不属于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调整范围。

 

其次,刑法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犯罪的教唆犯,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应当按照《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即首先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出是主犯还是从犯,然后结合被利用者的实行行为对其定罪量刑,在此基础上,有从重情节的,应从重处罚。如果被利用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此外,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实践中,最基本、最典型的间接正犯体现为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实施的犯罪,而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在处刑上应按照正犯的标准量刑。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间接正犯的处罚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但刑法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处罚间接正犯者,首先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出是主犯还是从犯,然后结合被利用者的实行行为对利用者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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