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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薪日贷款的运作机理

来源: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2017-07-08 09:07:00
论发薪日贷款的运作机理

摘要:发薪日贷款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消费信贷,也是边缘银行业的一种,三十年来它在全世界得到迅速发展,主要是因为其填补了主流银行留下的业务空白,能够满足具有不良信贷记录消费者的需求。由于该领域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各国纷纷采用各种方式予以规制,但并非一概禁止。发薪日贷款在我国也存在发展空间,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保障发薪日贷款的顺利引入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发薪日贷款 市场状况 合理性 弊端规制

 

发薪日贷款(Payday Loan),也被称为发薪日提前、延期付款交易、递延保证金交易,是一种小额、短期、无担保贷款,借款人承诺在几周之后偿还贷款,且通常是用他们下一个薪水支票来支付。该种贷款形式作为一种舶来品开始被引入中国,但它究竟是英雄,还是恶人,能否真正提高消费者福利呢?对此大家莫衷一是,需要回溯其本源,揭开其面纱,探讨其运作机理,对其予以客观的看待。

 

一、发薪日贷款的历史发展过程

 

从历史上来看,发薪日贷款最初是作为支票兑现服务的变形发展起来的,即支票兑现机构提前提供较低的数额,作为回报同意推迟兑现支票。支票兑现服务从1983年开始兴起,到了20世纪90年代,发薪日贷款开始从该项业务中发展起来。

 

一开始,支票兑现机构在周末对个人支票进行兑现,获得支票总额10%的费用,但对于工资支票或者政府支票只收取3%的费用。后来,消费者希望兑现机构能够在周四给他们兑现,并持有支票到周一。兑现机构逐渐发现,市场中对于兑现未来的支票存在着很大的需求,并被该商机吸引,同时对额外的风险和服务收取大约5%的费用。这一模式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他们可以写一张将来可能资金不足的支票,获得一张收费35美元、价值100美元的支票,发薪日贷款由此逐渐成型。[1]

 

最初,发薪日贷款人努力将该业务定性为只“提供一种收取固定费用的服务”,而非贷款业务,以逃避《诚实信贷法》、《高利贷法》等法律的管制,甚至俄亥俄州在1995年专门通过立法,将发薪日贷款人从高利贷法中进行豁免,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这种目的最终并未实现。

 

发薪日贷款法律监管方式变迁中的转折点是1997年美国Hamilton诉York一案。本案中,原告与位于肯塔基州的HLF支票兑现公司进行交易,一种是支票兑现交易,一种是延迟交易。原告向被告提交一张支票换来了现金,被告同意持有支票两个星期,并约定原告可以付款赎回支票,且原告能够推迟偿还支票,被告的收费是支票总额的20%。两星期届满后,被告允许原告推迟兑现他们的支票,对价是每周收取原始金额的10%。原告支付了延迟费用以获得更多的时间偿还最初的支票,并与被告交易总计25次。

 

原告声称被告知道或理应知道在支票兑现及延迟交易中,其在银行中没有充足的资金来偿还给被告的支票,而且被告收取了520%的年利率,远远超过肯塔基州利率及《高利贷法》规规定的360%上限。

 

被告依据支票兑现法规,声称他们并没有收取利息,这些只是兑现支票的服务费。原告则认为他们兑现支票及推迟收费换来的是偿还最初支票的额外时间,而不是兑现支票的费用。

 

法院认为,二者的交易实质上就是计息贷款。被告并不是兑现原告的支票,而是向他提供可以每周收取10%来延迟的短期贷款。支票兑现被认为是一种服务费,是因为兑现机构不是由于对方使用它们的钱而收费,而是因为它们向没有储蓄的人提供了供给即时现金的服务。“利息”是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因为使用或延期使用金钱的补偿,本案中被告收取的就是利息。

 

原告还声称,被告没有以诚实信贷法规定的方式披露交易条款,比如520%的年利率。被告辩称他们不需要遵守《诚实信贷法》,因为该法不能涵盖此类交易。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延迟还款交易涉及到原告提前从被告获得现金的偿还,原告担负了债务并延迟了还款,这些交易属于《诚实信贷法》的适用范围。被告通过支票兑现来掩盖自己的消费信贷业务,不披露利率及收费,并向原告威胁可能进行刑事诉讼。

 

综上,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不是支票兑现服务,而是一种短期计息贷款,所以都要适用《高利贷法》、《消费信贷法》及《诚实信贷法》。[2]

 

在发薪日贷款的发展历史过程中,监管机构对其性质及规制态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如何对其进行定性直接关系到发薪日贷款机构信息披露、贷款利率等方面的运作模式及营利水平。不管发薪日贷款机构的主张如何,政府监管部门的态度趋势都是将其视为一种消费信贷,并纳入相关法律的监管范围。

 

二、发薪日贷款的市场状况

 

(一)世界概况

 

发薪日贷款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但现在已经成为一个世界现象,在英国、加拿大、瑞士、澳大利亚、新西兰都有所发展,成为消费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工资贷款(payroll lending)在新兴市场也很流行,比如印度、南非及其他抵押法与不良信用记录文件不甚完善的国家,工资经常是唯一可以担保的东西。

 

发薪日贷款行业在金融危机之后得到迅速发展,有些跨国公司同时在多个国家从事该项业务,而且其特殊性也引发了学界与监管机构的讨论。随着政府监管的加强,发薪日贷款应该会呈现出放缓的态势,另外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发薪日贷款出现的欺诈等问题具有全球性,这需要国家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

 

(二)美国

 

美国是发薪日贷款的发源地,最早产生于1990年,最初发薪日贷款机构认为他们的交易不是贷款,只是一种支票兑现服务或支票销售。发展到1999年,发薪日贷款机构在全国的数量超过10000家,到2005年5月翻了一倍,机构数量甚至超过了麦当劳,行业交易量达到40亿美元。[3]

目前美国使用发薪日贷款的人数大约是1200万到1900万,用户平均借款期限达6个月,每年借13.5次。发薪日贷款分别在零售商店和网上予以推广,其中网上贷款占总数的38%,预测到2016年增长到60%。发薪日贷款机构每年创造大约130亿美元的收入,贷款额大约是600亿美元。[4]

 

美国有四个发展迅速的大型公众公司,同时提供发薪日贷款及其他服务,比如支票兑现与典当。其中Advance America与Cash America是两家最大的公司,在2006年每家都有将近670万美元的收入,超过4500名员工及12多亿市值。EZ Corp与First Cash Financial Services的规模大概是前两者的一半,但也是有力的竞争者。另外一个主要的贷款机构Ace Cash Express在2006年从公众公司转为私人持有公司。最后就是小型独立区域公司,大部分是由家庭使用有限资本来持有并运转。此外,一些发薪日贷款公司在南达科他州和特拉华州与没有利率限制的国家银行合作,有些银行比如Wells Fargo也会直接从事发薪日贷款业务。[5]

 

(三)英国

 

在英国,发薪日贷款是高成本短期贷款(high-cost-short-term credit)中的一种类型,由非银行实体——专业消费信贷公司提供。贷款机构类型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小型、家庭运作且产品单一的商店,其他则是大型跨国公司的部门。公司经营方式包括实体零售店,或者使用远程沟通方式(比如网络、手机、SMS或移动设备),或者二者兼用。一些专门从事发薪日贷款的公司同时也从事典当、外汇交换业务。

 

英国发薪日贷款市场结构比较集中,有三家最大的公司,分别是CashEuroNet、Dollar、Wonga,它们占了该行业2012年全部收入的70%,前10家企业占总份额的90%以上。同时市场集中度上升很快,特别是价格上限政策进一步降低了公司的营利能力,让更多的公司退出该市场,只剩下一个零售贷款者和几个网络贷款者。

 

不过,在英国,该行业似乎在萎缩,因为其快速增长是金融危机的直接后果。从2008/2009年的9亿英镑增长为2011/2012年的20-22亿英镑。在2012年,740万-820万的新贷款发放给大约120万的客户。到2013年增长速度已经慢了下来,新的监管限制措施很可能降低了借贷规模并进一步导致行业增长速度的下降。[6]

 

(四)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过去十年里贷款机构数量爆发性增长。20世纪50年代澳大利亚的很多贷款机构相继倒闭,然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发薪日贷款机构在澳大利亚重新出现,这是对经济监管状况改变的回应,其中一个因素就是对金融行业的放松管制。

 

2001年,82家贷款机构每月只有12800次贷款,接下来的十年里增加了二十倍,到2011年,该行业规模达8亿美元,110万澳大利亚人平均每年要贷三次款。

澳大利亚发薪日贷款行业的特点在于经营规模、产品多样化及客户市场方面的不均匀性。Cash Converters、City Finance、Money3与 Cash Stop Financial Services拥有全国连锁店,此外还有一些单一贷款机构只有一个或两个店面。Cash Converters与Money3已经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它们的收入增长非常快,但Cash Stop Financial Services业务则处于停滞状态。Nimble是一家新兴的网上贷款机构,其创始的第二年收入就以46%的增长速度达到1270万。

此外,发薪日贷款行业中的大型公司在小额贷款领域之外还运营着其他重要业务,而且新建立的贷款机构只是把小额贷款产品视为它们业务的入口点而非支柱业务。比如,尽管Cash Converters在小额贷款市场中有重要的业务,但这仅占了它金融服务业务的40%,其余主要投向二手商品的零售业务。

 

同样,不均匀性及产品的多样性也延伸到网上部门,提供小额贷款的网上贷款机构中的一半同时提供中额贷款及商业贷款,总额高达1000美元的个人贷款也可以在网站上获得。

 

澳大利亚网上小额贷款市场处于动态发展之中。截止到2014年5月,小额贷款产品可以通过65个网站获得,其中6个网站提供其他贷款机构的链接,22家同时有实体店面。Cash Converters是主要的店面贷款机构,其2014年网上业务的价值比2013年增加了160.9%。网上部门的持续发展正在改变传统借款人的人口分布状况。小额贷款行业不仅是表现出在后管制环境中的增长,同时回应了贷款产品和商业科技的创新。主要贷款机构的合并、网络市场的升起、新的借款人及发薪日部门与金融资本的机构融合,这些因素促使小额贷款行业逐渐成为主流。[7]

 

(五)我国

 

我国发薪日贷款行业相比前述几个国家发展较晚,而且是借由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热潮而兴起。目前该行业整体规模较小,学界和官方还未做出系统的研究与报告,且推广方式主要是网络和微信等社交平台。但也有几家公司积极引入该种产品,代表公司有拉卡拉的“替你还”业务、现金巴士的“微额速达”业务。

拉卡拉公司成立于2005年,产品比较多样,包括支付、征信、信贷及实体产品,信贷产品中包括“替你还”、“POS贷”与“易分期”。[8]现金巴士成立于2014年,产品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做小额短期贷款业务。

目前,发薪日贷款在我国还处于引入与初创阶段,政府监管部门的态度还不明确。

 

三、发薪日贷款的经济合理性

 

发薪日贷款迄今为止已经发展三十余年,行业规模得到迅速发展,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思考。本部分先对发薪日贷款的商业运转模式进行介绍,然后分析它存在的经济合理性。

 

(一)商业运转模式

 

发薪日贷款具体的运作方式是,当客户申请发薪日贷款时,贷款人会提供小额的现金,金额通常在50美元到1000美元之间。作为交换,客户给贷款人一张个人远期支票,数额为贷款金额加上贷款费用。贷款的期限通常是两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以选择全额偿还贷款并收回远期支票,或者支付一定费用将贷款延期两周。如果所在地禁止贷款延期的,可以支付费用再申请一个贷款,否则贷款人就会将支票兑现。也就是说,贷款人不接受部分还款,客户如果没有一次偿还全部的贷款金额,那么仍然是处于负债状态。

 

举例来说,Kate借了期限为14天的$300贷款,向发薪日机构出具了金额为$345的支票。到期之后,她手中的现金不足以支付$345,却能够支付$45的费用,她可以支付$45对该贷款进行延期。如果她没有这样做,贷款人就会兑现该支票。

 

发薪日贷款的基本特征是小额、在下个发薪日到期、贷款人可以获得支票账户或者贷款人可以在贷款到期时兑现支票。其他特征不是必然存在,而是会有所变化,比如上述所说的只支付利息来进行展期或者长期分期偿还。[9]

 

(二)存在的经济合理性

 

1.市场需求的存在

 

发薪日贷款产生并迅速发展的首要原因是具有相应的市场需求,这也是其存在的最大合理性。因为主流银行不能准确甄别某类型客户的风险,因而不愿想其发放小额无担保消费信贷,另外,其产品设计也不符合某些客户的需求,比如提供产品的速度太慢、产品和服务的营销定位已经排斥了某些客户。[10]举例来说,银行信用卡透支贷款可能构成对发薪日贷款的替代,但是对于很多资信状况不好或者没有存款的人,银行不太可能为他们提供透支贷款。如果他们遇到紧急情况或者财务困境,他们很难获得金融产品或服务以渡过危机。

 

为此,美国掀起了信贷民主化(democratization of credit)运动,出现了很多边缘银行(fringe banks),发薪日贷款就是边缘银行行业中的一种类型。对他们这些发薪日贷款的用户而言,能够获得信贷就是一种福利改善。

 

此外,即便有些人能够获得主流信贷产品,他们可能也会更偏爱发薪日贷款,这主要是因为发薪日贷款获得资金更为便利及迅速,对他们更合适,另外还因为他们对主流银行缺少信任。

 

以美国为例,可以分析发薪日贷款的便利性优势。首先,相比传统银行,发薪日贷款申请程序简单,借款人只需要提供家庭住址、支票账户、驾照和社会保险号、工资单的存根、发薪日即可,不需要说明为什么需要贷款。[11]其次,发薪日贷款机构比银行工作时间更长。传统的零售业务,借款人到发薪日贷款机构,给贷款机构提供一份包括本金和利息的远期支票,就能得到一笔在下个发薪日到期的小额现金贷款。消费者也可以在网上完成贷款申请(也有通过传真进行的,尤其是需要文件的情况下),贷款直接划到借款人的账户中,贷款和其它费用在借款人的下个发薪日直接通过电子账户支付。

 

所以说,不能获得传统主流信贷产品群体的需求及偏爱发薪日贷款便利性群体的需求,使得发薪日贷款得以产生并壮大。这也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即建立一个有效、全方位地为所有社会成员服务的金融体系,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具有获得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需求时,能够以合适的价格及时享受到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这也能够缓解家庭及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的财务困境,帮助消费者处理紧急情况,提高个人和社会对金融危机的应对弹性。

 

2.高利率的合理性

 

对发薪日贷款批评最多的就是年利率过高,但其实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年化利率可能高估了消费者的真正成本。发薪日贷款的期限很短,对于能够迅速偿还贷款的消费者,成本并不高。其次,对于发薪日贷款机构,其收取的利率很大部分需要用来覆盖交易成本,就像其他小额金融交易需要大量的费用一样;[12]发薪日贷款机构并不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而且其主要服务对象的资信水平较差,所以该业务违约率较高,贷款的高成本与高风险是成比例的,这也符合基本原理;同时发薪日贷款的单次贷款规模很小,营利较小,也正是银行业放弃这一领域业务,转向营利更多的大规模贷款的原因。所以从整体来说,发薪日贷款的收费与成本是相匹配的。透支支票的年利率也相当高,与之相比,发薪日贷款的成本可能较低。相比典当或先租后买商店,发薪日贷款可能会提供更好的信贷条款。

 

3.降低财产犯罪

 

有学者依据加利福尼亚州的犯罪数据做了研究,发现小型非暴力财产犯罪行为与减轻财务困境之间的关系最为直接。发薪日贷款的存在提高了为取消抵押权或由于财务困境而不得不进行小型财产犯罪的家庭的福利。自然灾害发生后,终止回赎权就会大量发生,但如果能够获得信贷,这种现象就会减少。发薪日贷款机构为面临财务困境的个体提供积极的服务,减少了小型财产犯罪的概率。[13]发薪日贷款能够满足消费者面临个人灾祸时解决紧急开支的需要,满足底层人民正常的生活开销和金融需求,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尽量避免消费者寻求非正规的高利贷,进而导致高利贷盛行,也能减少因此产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减少社会无序情况的发生。

 

四、法律上的质疑及规制

 

虽然发薪日贷款存在很大的经济合理性,但对其争议也很激烈,受到很多质疑。有学者认为,发薪日贷款的问题根植于它们的设计之中。发薪日贷款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与更加正式的主流贷款形式不同,它不是为改善借款人经济状况的目的而服务。相反,它经常把借款人置于一个比最初他们寻求贷款时更糟的境地。这种影响并不是偶然的。[14]

 

(一)质疑

 

1.高利贷

 

发薪日贷款人会收取高额费用,借款人所支付的费用按年利率计算,通常能够达到百分之几百。比如1999年美国消费者协会对20个州的230个发薪日贷款人进行的调查发现,贷款人发放100-400美元发薪日贷款的利率达390%-871%之高。在2001年的调查中,美国消费者协会发现235个借款人里,有三分之一对期限为14天的100美元贷款支付的年利率超过500%。该协会调查的所有州对相同贷款收取的年利率平均达470%。

 

允许发薪日贷款收取的最高费用取决于管理交易的州法律。爱达荷州、新罕布什尔州、新墨西哥州及威斯康星州对小额贷款没有利率或高利贷限制。该调查同时发现,在两个没有高利贷限制的州,平均年利率是470%。而且,发薪日贷款人可以通过与位于允许较高年利率收费的州的银行合作来回避州高利贷法。[15]

在英国四种合法高成本信贷中,发薪日贷款的利率最高,年化利率通常为50%左右,不同机构之间利率差别较大,个别极端情况年利率可达4200%。[16]高年利率使得发薪日贷款具有高利贷的嫌疑。

 

2.债务陷阱

 

很多发薪日贷款的客户在贷款到期日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整个债务,所以不得不延期贷款。“展期”通常意味着客户偿还贷款费用,将发薪日贷款的期限延长,也包括从同一贷款人处再贷款用以支付前一贷款的情形。这造成的结果是客户连续不断地偿还利息,本金依旧存在,也没有获得额外的现金,最终陷入一个难以逃脱的债务圈套。这导致发薪日贷款的短期借贷长期化,客户不能偿付的债务不断增加,最终陷入债务危机。[17]

 

在英国2012年大约有10%的贷款展期了4到6次,5%展期了7到10次,甚至有超过10次。[18]而且允许展期也成为发薪日贷款机构赚取利润的方式,其利用了借款人经济状况,迫使借款人陷入连续不断的债务之中,更加剧了借款人的经济危机。

 

3.不合适的催收行为

 

发薪日贷款还存在着不合适的催收行为,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通过不断地打电话来骚扰客户及其雇主、亲戚;用暴力威胁不能还款的客户;收取客户过多的赔偿金;对未能还款的人威胁提起刑事诉讼。这会违反《正当收债行为法》的规定。美国社区金融服务联合会成员以该法作为指导,保证在收债中公平、合法、职业,并避免使用非法威胁、骚扰或恐吓。[19]

 

我国2015年8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9条明确规定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和外包机构进行债务催收时,不得采用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当的手段,比如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违法行为来损害他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使用误导、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清偿债务;向公众公布拒绝清偿债务的借款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向债务人、担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催收。这也体现了监管者通过规范不合适的收款行为,加强对借款人的保护。

 

4.信息不对称

 

在发薪日贷款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贷款的透明度。贷款价格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很难理解,因为它取决于贷款数额、期限、分期付款结构、是否延期、追加贷款及消费者能否及时还款,消费者很难判断性价比最高的产品。[20]贷款机构在贷款成本、年利率、解约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未披露的问题,这可能违反了各国关于信息披露的法规,比如英国2004年颁布的《消费者信贷管理条例》规定,贷款机构必须把利率告知贷款申请人,包括日利率、月利率、年化利率和实际年化利率 (含各项收费)。[21]

 

综合上述几点,可以认为发薪日贷款行业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比如信息不对称、行为偏差及受限的价格竞争,这是其受到质疑与批评的主要原因。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发现该市场的价格竞争很有限,当然这部分是因为上述信息和行为问题,使得消费者很难受到竞争的影响,借款人对非价格因素进行竞争,比如申请贷款流程的速度及便利性。但这也是小型公司难以对大型公司施加价格压力的原因。结果就是,我们不能依赖典型的市场力量来解决发薪日贷款的问题,而必须寻求政府监管手段来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22]

 

(二)法律上的规制

 

最近几年,各国针对上述发薪日贷款出现的问题及争议开始对其进行监管措施方面的改革,2010年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及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开启了金融规制的新时代,其影响力范围包括从大银行到典当业主,发薪日贷款也在其监管范围内。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2011年成立,也很重视发薪日贷款问题。[23]2014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也开始对发薪日贷款采取新的制度。2011年9月21号,澳大利亚联邦金融服务及退休金部长向国会引入了2011年消费信贷及公司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对2009年的《国家消费信贷保护法》进行了修改,这些改革是为了降低借款人对发薪日贷款的依赖性。[24]

 

下面主要总结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实践来进行介绍。

 

1.完全禁止

 

美国目前有14个州完全禁止发薪日贷款,但这并不合适。

 

因为发薪日贷款对消费者并不都是有害的。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行政长官Martin Wheatley曾说:“发薪日贷款有自己的位置,很多人使用这种贷款并顺利偿还债务,所以我们不想阻止它。”而且禁止发薪日贷款对消费者福利会产生消极影响,且并不会减少对这些产品的需求,消费者仍然会寻求替代资金,甚至被迫使用主流或非主流产品,其中一些成本更高,债务循环更危险,或者申请很不方便。美国乔治亚州的例子表明,禁止发薪日贷款后,家庭会透支更多的支票、对贷款人和收债人抱怨更多,申请破产率更高。此外,这也会导致监管套利、未受监管市场逐渐兴盛的后果。

 

考虑到发薪日贷款的好处及直接禁止遭受的实践困难,直接完全禁止不是妥当的措施。

 

2.可靠贷款制度

 

可靠贷款(responsible lending)是指贷款人承担背景调查及专业判断的义务,只向能够正常还款的消费者提供贷款。可靠贷款制度可以帮助减少消费者陷入不能支付的债务循环。但这需要信用调查机构能够随时获得最新的消息并纠正过往的信息,而且可靠贷款规章不能解决发薪日贷款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所以还需要特殊规定的配套实施。该项监管措施主要是对贷款机构施加注意义务来减少发薪日贷款的危害。

 

3.利率上限

 

设置利率上限能够保护所有使用发薪日贷款的消费者,同时能够减轻延期问题,但设计一个合理的价格上限并不简单。

 

在欧盟,最普遍的做法是设置年利率上限,涵盖利息和所有除了违约金之外的费用。在西班牙和爱沙尼亚,该上限适用于所有的贷款,德国和法国会根据信贷类型和借款数额作出区分。一些成员国对小额贷款予以特别规制,比如在芬兰,年利率上限适用于在2000欧元以下的贷款,并设置为50%,加上欧洲中心银行设置的参考利率。第二种方法是设置初始费用上限,并对违约金单独设置上限,即双层上限。第三种解决方法是为发薪日贷款设置多层上限,比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也采用了这种复杂的利率上限,具体包括对初始成本、违约金及所有贷款成本的上限。

 

4.限制贷款延期

 

英国最新的改革与美国阿拉斯加州将允许把发薪日贷款延期的次数限制为两次,美国阿拉巴马州将延期次数限制为一次,有学者认为直接控制贷款延期是一种有效的规制方式,能够减少对消费者的损害。[25]将发薪日贷款的延期次数限制为一次或两次对于消费者来说能够维持一定的灵活性,避免无限制延期造成的债务陷阱及不理性消费,可以使发薪日贷款更加安全和便宜。

 

5.信息披露

 

由于在金融市场普遍存在着的信息偏在问题,对发薪日贷款作出特殊披露要求也能够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美国在1968年通过《诚实信贷法》,最高院在Mourning 诉Family Publications Service一案中指出,消费者对贷款义务及延期付款的成本是无知的。《诚实信贷法》的目的就是确保对贷款条款进行有意义的披露,让消费者能够容易地比较不同信贷的贷款条件。它不要求贷款人必须提供的条款,而是要求这些条款统一披露给消费者。澳大利亚法规中规定,贷款机构应该在实体店和网站上都公布警告的内容,但也有学者对该方法提出质疑,认为即便贷款人向借款人披露贷款的高成本,也不能阻止金融选择有限且面临严重现金流危机的借款人去借款。也有证据表明借款人不能理解利息,但这不是因为信息问题而是因为对他们自己行为的错误预估。

 

在研究各国对发薪日贷款监管方式的改革后,笔者发现它们所采用的措施大同小异,而且单个措施都不是完美的,受到条件及本身的限制,这需要彼此之间的协调。

 

五、对我国的启示

 

发薪日贷款其实是消费信贷的一种,借款人主要用来满足个人的日常生活需要。我国政府于 2009年正式宣布启动消费金融试点,2010年成立四家消费金融公司,2013年9月银监会颁布了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6]另外,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互联网消费信贷异军突起,开辟了一个非常便利的、新的消费融资渠道,比如“京东白条”、“天猫分期购”。所以,伴随着互联网消费群体越来越年轻化、消费观念的改变和消费习惯的升级,互联网金融这一新鲜事物受到年轻一代消费群体的热捧,负债消费已经能够为大量年轻消费者所接受。根据研究发现,我国消费金融领域存在着很大的发展潜力,虽然目前短期消费性贷款的规模相比中长期消费性贷款较小,但也保持着较大的增长速度,可见发薪日贷款未来在我国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

 

通过上述对其合理性及弊端的分析,本文认为我们不应因为发薪日贷款存在弊端而完全禁止其发展,而应该对其予以规范,趋利避害,监管者应该对其利率、信息披露、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予以高度重视。

 

最近我国监管机构对借贷领域也较为重视。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民间借贷利率的两条红线,但相对于发薪日贷款来说,该利率红线显然过低,不能覆盖发薪日贷款的运作成本,应当予以适当调整。

 

201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目的就是发展普惠金融、规范民间融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该法规如果能够通过,将是对发薪日贷款的直接监管。因此,该法规的制定应该考虑发薪日贷款的特殊性,制定适合发薪日贷款发展的监管措施,以便更有效地规范发薪日贷款人的行为。

 

同时,我们也应该建立起更完善的征信系统,限制借款人借款的次数,防止其陷入债务陷阱之中。

 

发薪日贷款从产生之初就争议不断,但这仍然没有阻挡它的蓬勃发展。我们可以确信其既可能是英雄,也可能是恶人,不应该采用简单粗暴的堵塞之道,而应善用疏解之法使其从善发展。

 

注释:

[1]Ronald J. Mannand Jim Hawkins:“Just Until Payday”,54 UCLA L. Rev. 855.

[2]Gregory Hamilton, and Dana Hamilton, Plaintiffs, v. Larry York D/B/Ahlt CheckExchange, LLP, Defendant, 987 F. Supp. 953; 1997 U.S. Dist. LEXIS 19780.

[3]Mary Spector :Taming the Beast :Payday Loans, Regulatory Efforts, and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DePaul University DePaul Law Review(2008) 57 DePaul L. Rev. 961.

[4]Roger Alain Szajngarten ,"Payday loans and globalization in the age of the Internet –policy recommendations", Journal of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Vol. 18Iss 3 pp. 252 - 265 (2015).

[5]Edward C Lawrence ,Gregory Elliehausen: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Payday Loan Customers, Contemporary Economic Policy, 04/2008, 卷26, 期 2。

[6]Andrea Fejős: Achieving Safety and Affordability in the UK Payday Loans Market, J Consum Policy (2015) 38:181–202.

[7] Jasmine Ali, Marcus Banks: Into The Mainstream :The Australian Payday Loans Industry on the Move, JASSA The Fincial Journal of Applied Finance ISSUE 3 2014 35.

[8]拉卡拉公司官网:http://www.lakala.co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10日。

[9]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官网:http://www.consumerfinance.gov/askcfpb/1567/what-payday-loan.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13日。

[10]李猛:“发薪日贷款:特点、争论和启示”,国际经贸探究,2008年第 24 卷第 5 期。

[11]Deena Reynolds: “A look at Payday Loan &current regulation in Texas”,8Tex.Tech.Admin.L.J.321.

[12]Richard Hynes: Payday Lending, 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Washington and Lee LawReview69.2 (Spring 2012): 607-648.

[13]Adair Morse: Payday lenders: Heroes or villain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02(2011) 28–44.

[14]Ronald J. Mann等,同前注1。

[15]见前注2。

[16]Roger Alain Szajngarten,同前注4。

[17]同前注2。

[18]Andrea Fejős,同前注6。

[19]Creola Johnson : “Shrewd Business or Predatory Lending?”,87 Minn.L.Rev.1.

[20]Andrea Fejős,同前注6。

[21]刘植荣:“全球’高利贷’的合法式生存”,商界评论2013年01期。

[22]Benjamin D .Faller :”Payday Loan Solution :Slaying the Hydra(and Keeping it Dead)”,59Case W.Res.125.

[23]Richard Hynes: Payday Lending, 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Washington and Lee Law Review69.2 (Spring 2012): 607-648.

[24] Paul Ali, Cosima McRae, Ian Ramsay: The Politics of Payday Lending Regulation in Australia, 39 Monash U. L. Rev. 411 2012-2013.

[25]Paige Marta Skiba: Regulation of Payday Loans: Misguided ?Washington and Lee Law Review; Spring 2012;69,2;ProQuest.

[26]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中国消费信贷市场研究”,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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