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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必须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是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我国的票据法对于票据权利的取得与消灭也有着明确规定。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集成、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是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是不得优先于其前手的权利。
其一,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作出票据权利取得的一项重要形式,即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要包括发行取得以及善意取得。对于发行取得,权利人是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它是票据权利最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但是,在涉及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时,应符合下列条件的规定:票取受让人必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受让人必须是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票据的受让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
其二,票据权利取得的另一种方式就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所谓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的继受取得在我国票据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同时还存在非票据法上规定的继受取得方式。
在我国票据法中,对于票据的继受取得做出以下规定,即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最主要的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此外,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者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取得票据,也是票据法上规定的继受取得。
票据的继受取得,往往还涉及到非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而是依据民事权利的转让方式取得的票据权利;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既包括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也包括依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而对于此种的继受取得,通常情况下,只能受到一般的法律保护,而无法得到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权利的特别保护,这也就导致受让人无法主张善意取得等。
票据权利的消灭
在实践中,因一定的事由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其法律意义,即票据权利宣告消灭,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当事人基于票据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宣告消灭,而什么样的缘由致使票据权利消灭,则涉及到下列内容。
首先,当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即宣告解除;亦或是票据时效期间届满,在以下期限内票据权利人拒不行使票据权利,期间届满票据权利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两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其次,在保全手续欠缺的情况下,票据权利亦发生消灭;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票据作为一种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从而推动交易的完成;我国的票据法对于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无论是作为出票人还是票据受让人,在交易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票据的有效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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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取得与消灭
所谓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必须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是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我国的票据法对于票据权利的取得与消灭也有着明确规定。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集成、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是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是不得优先于其前手的权利。
其一,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作出票据权利取得的一项重要形式,即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要包括发行取得以及善意取得。对于发行取得,权利人是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它是票据权利最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但是,在涉及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时,应符合下列条件的规定:票取受让人必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受让人必须是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票据的受让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
其二,票据权利取得的另一种方式就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所谓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的继受取得在我国票据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同时还存在非票据法上规定的继受取得方式。
在我国票据法中,对于票据的继受取得做出以下规定,即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最主要的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此外,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者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取得票据,也是票据法上规定的继受取得。
票据的继受取得,往往还涉及到非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而是依据民事权利的转让方式取得的票据权利;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既包括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也包括依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而对于此种的继受取得,通常情况下,只能受到一般的法律保护,而无法得到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权利的特别保护,这也就导致受让人无法主张善意取得等。
票据权利的消灭
在实践中,因一定的事由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其法律意义,即票据权利宣告消灭,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当事人基于票据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宣告消灭,而什么样的缘由致使票据权利消灭,则涉及到下列内容。
首先,当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即宣告解除;亦或是票据时效期间届满,在以下期限内票据权利人拒不行使票据权利,期间届满票据权利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两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其次,在保全手续欠缺的情况下,票据权利亦发生消灭;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票据作为一种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从而推动交易的完成;我国的票据法对于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无论是作为出票人还是票据受让人,在交易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票据的有效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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