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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三板做市指数二季度以来屡创今年新低,大量个股股价下跌,新三板股权质押风险备受关注。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股权质押往往与企业的经营风险息息相关,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此加以规制以保障质押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新三板股权质押井喷 个别企业现平仓压力
随着三板做市指数二季度以来屡创今年新低,大量个股股价下跌,新三板股权质押风险备受关注。据Choice数据统计,新三板企业2014年新增股权质押市值为26亿,2017年仅上半年新增股权质押市值已达到1355亿元。
不过,在新三板股权质押规模飙升的表面下却存在着大股东“爆仓”风险。记者据Choice数据统计,截至6月28日,今年以来新三板共发生2110笔股权质押,其中111笔股权质押已触及平仓线,另有31笔已到预警线与平仓线区间。而仅今年下半年,就将有571亿元股权质押到期。
有新三板业内人士认为,新三板股权质押风险较大,其中部分过高质押比例的挂牌企业或将面临易主风险。
股权质押市场增长
据新三板在线研究中心研究员徐玮翎指出,在2014年及以前,新三板企业每年新增质押的总市值均低于40亿元;到了2015年,新三板质押市值突破了500亿元,2016年更是达到了1715.61亿元。在短短两年内,新三板的股权质押规模扩容了近57倍。
而据Choice数据统计显示,新三板新增股权质押规模今年继续快速增长,截至6月28日,今年以来新三板共发生2110笔股权质押,新增股权质押市值已达到1355亿元。
业内认为,虽然定向增发是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但由于定增属于股权融资,挂牌公司在通过定增融资的时候可能会出现股权稀释或者股权贱卖等情况。而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融资不会对股权造成影响,因而股权质押受到挂牌企业青睐。并且近期企业增发不太顺利,股权质押就更受挂牌企业欢迎。
然而,在新三板质押市场井喷的时候,大量个股股价下跌,6月28日,三板做市指数收于1056.96,下跌0.12%。二季度以来,三板做市指数下跌了接近100点,跌幅接近一成。
事实上,三板做市指数与股权质押市场有较大的相关性。据中科沃土基金董事长朱为绎介绍,一般新三板更倾向于做市股票的质押,甚至是创新层企业的股权质押。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公告的新增股权质押中,其中111笔股权质押已触及平仓线,另有31笔已到预警线与平仓线区间。
对此,朱为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新三板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比较大。与A股公司比起来,新三板公司因为变现较难,质押率低一些,而且新三板质押比A股质押风险大。”
而据Choice数据,截至6月28日的统计显示,2017年下半年、2018年、2019年、2020年,股权质押到期市值分别为571亿、524亿、190亿、100亿。
平仓风险
较受关注的股权质押风险事件,比如米米乐、华盛控股被强制平仓事件;枫盛阳股权质押后爆仓事件;ST哥伦布的公司实控人质押全部股权给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后失联事件;东田药业的3名股东质押100%股本后摘牌事件。
记者据Choice数据统计显示,在新三板未解押股本占总股本比例超过50%的100多家挂牌企业中,有4家企业已触及平仓线,1家企业已到预警线与平仓线区间。
徐玮翎指出,“一般来说,若公司股价跌破预警线便会触及补仓机制,质权人会要求股东追加担保品补仓;若公司股价跌破平仓线,则质权人有权进行强制平仓,一旦股票易主,那么公司股东或者实控人发生变更的几率也就增加了。”
对此,朱为绎接受采访时表示,“新三板股权质押的风险,首先是来自于标的的风险,如果标的够好,实际上股权质押的风险就没那么大。所以应当选择做市的、创新层的股票。此外,质押率定得低点,比如说定得跟净资产一样,或者是做市股票价格打两折,这种情况下风险还是可控的。”
而广证恒生总经理袁季也认为应当警惕企业本身和市场的两方面的风险。他对记者表示,“控制企业股权质押的风险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运行的风险,包括企业的资产质量、规范运营,只有企业健康运行才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二是流动性风险,跟市场走势有很大相关性,要对市场的风险要做客观评估。”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股权质押的限制性因素
股权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的安全。而股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因素又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风险。在股权质押关系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但是我国的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办理股权质押设立了不同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条件存在一些差异,要区别对待。
首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同时,公司的股权出质也应符合《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在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若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需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其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公司的股权出质也应符合《公司法》中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借款人必须提供其所持股份所属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贷款的决议、股东名册和股东大会授权书。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另外《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上市之前必须将股东名册统一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三,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也有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股权质押的效力问题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押合同生效并完成股权出质登记后,就产生法律拘束力,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股权质押产生的效力涉及到多方,而在本文中将着重介绍对质权人将产生什么样的效力。
首先体现在优先受偿权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质押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的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其次,我国担保法规定,因出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与一般动产不同,出质股权一般在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情况下才会“灭失”,这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针对公司全部剩余财产,而仅限于出质股东自身可分配到的公司剩余财产。考虑到对质权人的重大影响,质权人宜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未经质权人同意或提供其他担保,出质人不得提议解散公司或申请公司破产,或者对其他股东此类提议投票支持。出质人违反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股权质押对于企业的经济负担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也作为许多企业进行融资的重要途径,然而,股权质押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比较多;尤其在办理股权质押过程中,质权人一定要对质物及出质人进行充分调查,以保证借款的顺利回收或顺利实行质权,同时还应注意,因企业的性质以及类型不同,股权质押的限制性条件还有着较多的差异,在进行质押时需要特别注意,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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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质押井喷,质押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三板做市指数二季度以来屡创今年新低,大量个股股价下跌,新三板股权质押风险备受关注。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股权质押往往与企业的经营风险息息相关,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此加以规制以保障质押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新三板股权质押井喷 个别企业现平仓压力
随着三板做市指数二季度以来屡创今年新低,大量个股股价下跌,新三板股权质押风险备受关注。据Choice数据统计,新三板企业2014年新增股权质押市值为26亿,2017年仅上半年新增股权质押市值已达到1355亿元。
不过,在新三板股权质押规模飙升的表面下却存在着大股东“爆仓”风险。记者据Choice数据统计,截至6月28日,今年以来新三板共发生2110笔股权质押,其中111笔股权质押已触及平仓线,另有31笔已到预警线与平仓线区间。而仅今年下半年,就将有571亿元股权质押到期。
有新三板业内人士认为,新三板股权质押风险较大,其中部分过高质押比例的挂牌企业或将面临易主风险。
股权质押市场增长
据新三板在线研究中心研究员徐玮翎指出,在2014年及以前,新三板企业每年新增质押的总市值均低于40亿元;到了2015年,新三板质押市值突破了500亿元,2016年更是达到了1715.61亿元。在短短两年内,新三板的股权质押规模扩容了近57倍。
而据Choice数据统计显示,新三板新增股权质押规模今年继续快速增长,截至6月28日,今年以来新三板共发生2110笔股权质押,新增股权质押市值已达到1355亿元。
业内认为,虽然定向增发是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但由于定增属于股权融资,挂牌公司在通过定增融资的时候可能会出现股权稀释或者股权贱卖等情况。而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融资不会对股权造成影响,因而股权质押受到挂牌企业青睐。并且近期企业增发不太顺利,股权质押就更受挂牌企业欢迎。
然而,在新三板质押市场井喷的时候,大量个股股价下跌,6月28日,三板做市指数收于1056.96,下跌0.12%。二季度以来,三板做市指数下跌了接近100点,跌幅接近一成。
事实上,三板做市指数与股权质押市场有较大的相关性。据中科沃土基金董事长朱为绎介绍,一般新三板更倾向于做市股票的质押,甚至是创新层企业的股权质押。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公告的新增股权质押中,其中111笔股权质押已触及平仓线,另有31笔已到预警线与平仓线区间。
对此,朱为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新三板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比较大。与A股公司比起来,新三板公司因为变现较难,质押率低一些,而且新三板质押比A股质押风险大。”
而据Choice数据,截至6月28日的统计显示,2017年下半年、2018年、2019年、2020年,股权质押到期市值分别为571亿、524亿、190亿、100亿。
平仓风险
较受关注的股权质押风险事件,比如米米乐、华盛控股被强制平仓事件;枫盛阳股权质押后爆仓事件;ST哥伦布的公司实控人质押全部股权给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后失联事件;东田药业的3名股东质押100%股本后摘牌事件。
记者据Choice数据统计显示,在新三板未解押股本占总股本比例超过50%的100多家挂牌企业中,有4家企业已触及平仓线,1家企业已到预警线与平仓线区间。
徐玮翎指出,“一般来说,若公司股价跌破预警线便会触及补仓机制,质权人会要求股东追加担保品补仓;若公司股价跌破平仓线,则质权人有权进行强制平仓,一旦股票易主,那么公司股东或者实控人发生变更的几率也就增加了。”
对此,朱为绎接受采访时表示,“新三板股权质押的风险,首先是来自于标的的风险,如果标的够好,实际上股权质押的风险就没那么大。所以应当选择做市的、创新层的股票。此外,质押率定得低点,比如说定得跟净资产一样,或者是做市股票价格打两折,这种情况下风险还是可控的。”
而广证恒生总经理袁季也认为应当警惕企业本身和市场的两方面的风险。他对记者表示,“控制企业股权质押的风险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运行的风险,包括企业的资产质量、规范运营,只有企业健康运行才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二是流动性风险,跟市场走势有很大相关性,要对市场的风险要做客观评估。”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股权质押的限制性因素
股权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的安全。而股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因素又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风险。在股权质押关系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但是我国的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办理股权质押设立了不同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条件存在一些差异,要区别对待。
首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同时,公司的股权出质也应符合《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在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若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需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其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公司的股权出质也应符合《公司法》中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借款人必须提供其所持股份所属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贷款的决议、股东名册和股东大会授权书。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另外《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上市之前必须将股东名册统一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三,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也有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股权质押的效力问题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押合同生效并完成股权出质登记后,就产生法律拘束力,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股权质押产生的效力涉及到多方,而在本文中将着重介绍对质权人将产生什么样的效力。
首先体现在优先受偿权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质押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的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其次,我国担保法规定,因出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与一般动产不同,出质股权一般在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情况下才会“灭失”,这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针对公司全部剩余财产,而仅限于出质股东自身可分配到的公司剩余财产。考虑到对质权人的重大影响,质权人宜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未经质权人同意或提供其他担保,出质人不得提议解散公司或申请公司破产,或者对其他股东此类提议投票支持。出质人违反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股权质押对于企业的经济负担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也作为许多企业进行融资的重要途径,然而,股权质押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比较多;尤其在办理股权质押过程中,质权人一定要对质物及出质人进行充分调查,以保证借款的顺利回收或顺利实行质权,同时还应注意,因企业的性质以及类型不同,股权质押的限制性条件还有着较多的差异,在进行质押时需要特别注意,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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