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母因精神失常将3岁女儿吊池塘浸泡,事实收养关系如何处理

蒋静文 2017-07-03 09:03:00
养母因精神失常将3岁女儿吊池塘浸泡,事实收养关系如何处理

近日,一段令人惊诧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一名女子用绳子将女童吊在池塘里,女童下半身被浸在水中,女子不停地提到“要钱”。期间虽有路人劝说,但该女子神情冷漠、不为所动。据悉,该女子被前夫抛弃后患上精神病,与现任丈夫捡养了该女童,现因丈夫外出打工,该女子觉得在家干活辛苦,心里有气,就拿孩子来教训出气。可以看出,该女子与被虐女童为养母女关系,但因是捡养的,很有可能双方只是事实收养关系,并未办理收养手续。

 

养母因对生活不满将3岁女儿吊池塘浸泡

 

6月28日,一段令人惊诧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显示,一名女子用绳子将女童吊着浸在池塘里。真是太揪心了!女童为何被如此对待?事发何处?

 

在这段视频中,一女子冷漠地站在池塘边上,用绳子吊住一女童,女童下半身被浸在水中,女子不停地提到“要钱”。不少人在围观。

 

一路人对此进行劝说:“快点把小孩子拽上来,要不是她拉着水管,她就要掉水里了。”可该女子却很淡定地回答:“掉咯,就让她掉水里吧。”

 

有人传,该女子是精神病患者。也有人传,“孩子父母出去打工,没准时寄钱回去,亲奶奶就用布条绑住孩子放入池塘里浸,事情发生在兴业县洛阳镇的一个村子。”

 

而后一种说法,与视频中女子训斥女童时频繁提到“钱”较为吻合。

 

对此,记者进行多方了解,试图找出事情真相。28日下午,记者辗转联系上了洛阳镇旺龙村的村干部莫主任。

 

莫主任说:“电话里,他们跟我说是有人发疯了,要跳水。去到后才知道,是小孩被浸在池塘里。当时,小孩已被村民救上来了。”

 

据了解,施暴妇女姓周,被前夫抛弃后患上精神病,之后就改嫁到旺龙村。而被浸在水里的女童年仅3岁,是女子与现任丈夫捡养的。事情发生在27日中午2时许,女童被浸在水里几分钟,没有受伤。

 

莫主任表示,周某已患了十几年的精神病,经常反复发作,且近期没有定期吃药。

 

问起虐童原因,周某说,丈夫外出打工,自己在家干农活累,心里有气,就拿孩子来教训、出气。

 

目前,村里已通知周某的丈夫赶回来,周某已被送医,女童也得到了妥善照顾。(经视大调查)

 

事实收养关系如何处理

 

从新闻中可以看出,该女子向收养的女童施暴,因经济纠纷将3岁的幼童浸泡在池塘里,虽然该女童并未受伤,但其行为十分恶劣。据悉,虐童是因为该女子本身患有精神病,丈夫外出打工,独自带孩子操劳家务太过辛苦。此外,该女童为施暴女子与丈夫捡养的,可能并未办理收养公证,并不存在法定收养关系。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而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以及事实收养关系的处理方法如下:

 

(一)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关系只有合法成立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收养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据此规定,收养应当履行如下手续:

 

1、向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

2、收养人、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3、可以由公证机关办理收养证明。其中第1及第2项是必须履行的程序,否则收养关系无效。

 

(二)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关系的解除总的来说是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并履行一定的解除手续,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事实收养关系如何处理

 

此外,实践中还在着收养的特殊情形,即事实收养。其中,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当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收养的法规和政策颁行前,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收养并不违法。在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则是违法的。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

 

1、过去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的,应予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

 

2、查明了事实送养人,但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责令当事人恢复生父母子女关系。

 

3、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事实收养人又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被事实收养人与事实收养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4、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事实收养人与被事实收养人形成了多年收养事实,如维持双方关系,更有利于生活和谐和身心健康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

 

5、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已死亡,事实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事实收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其次,人民法院在诉讼案件中涉及收养问题的,应同时审查处理。

 

收养关系只有合法成立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收养成立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办理收养公证。此外,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关系一般要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并履行一定的解除手续才能解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需要注意的是,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符合要求的,需要补办法定手续;不符合的,应恢复生父母子女关系或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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