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利容留瘾君子在家吸毒,缘何被法院数罪处罚

江绍琴 2017-07-02 09:05:00
为获利容留瘾君子在家吸毒,缘何被法院数罪处罚

桃江县农民丁某替三名瘾君子购买毒品后,还容留其在家吸食毒品,近日,被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在许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后可能会触犯数个罪行,经法院审理后将依据刑法规定处以数罪,数罪并罚在刑事审判中较为常见,然数罪并罚并非简单的刑期相加,它有着特有的刑法适用准则。

 

替瘾君子代购毒品 容留吸食数罪并罚

 

替三名瘾君子购买毒品后,竟还在家中容留吸食毒品。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丁雪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现年51岁的妇女丁雪辉,系桃江县灰山港镇农民。2016年4月13日,吸毒人员邓某、吴某、吴某某三人因毒瘾发作遂坐车来到丁雪辉家中,邓某交给丁雪辉200元要她帮忙购买冰毒。

 

当天下午,丁雪辉收下钱后便搭出租车到邻村贩毒人员肖智(在逃)家中,用100元从肖智手中购得冰毒后返回家中,将毒品交给三人,并容留他们在自家二楼卧室吸食冰毒,丁雪辉从中非法获利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雪辉的行为分别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摘自正义网-检察日报)

 

数罪并罚的刑法适用

 

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所谓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当执行的刑罚的一种量刑制度。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对于数罪的并罚以及刑期的计算有着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在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死刑或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罚,若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亦采取吸收原则,仅仅执行有期徒刑即可;对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采取并科原则,即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只有,再执行管制;对判有附加刑的,亦采取并科原则,即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同执行,种类若不同,则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

 

数罪并罚并非简单的刑期相加,需综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表现以及客观行为;同时,行为人新的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也影响着数罪并罚的审理,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数罪并罚的处理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我国刑法采取了限制加重原则,即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经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的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即依据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但是,若在法院判决宣告之前发现行为人所犯数罪为同种类的,则无需施行并罚,只要在该犯罪的法定刑范围内从重处罚。

 

其二,依据我国刑法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有漏罪的,采取先将数罪并起计算总刑期,然后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

 

其三,依据我国刑法第71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在判决宣告以后,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先减去已执行的刑罚,再与新罪一并处罚。

 

“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在量刑幅度上有着重大的区别,一般来说,“先减后并”所执行的刑期比“先并后减”所执行的刑期要长;先减后并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不思悔改,又犯新罪,从一定程度上表明其悔罪表现较小,应当严惩。

 

犯罪行为必然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全,通过刑法对犯罪行为施以惩罚,当然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作为刑罚的手段,通过对犯一罪的人与犯数罪的人加以区分,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希望每个人应牢记法律底线,为祖国现代化建设营造和谐的环境。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