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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并购重组已是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但企业在对另一企业进行并购时,存在许多错综繁杂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并购企业通过审查被并购企业的会计帐簿等,就能掌握他的财产状况,负债状况,但如果不能完全清晰地查明被并购企业的负债状况,就可能给并购企业带来潜在危险,使并购行为实施之后,并购企业还需负担额外的隐形债务,这对企业并购来说,无疑是增添负担。
隐形债务是指被并购企业的会计帐簿上未表示出来,不为并购方所知的,有可能承担的债务。包括被并购企业对外已构成的违约、侵权,但尚未最终确定的债务,以及因对外担保而可能承担的债务,它具有不确定性,包含是否承担不确定和承担数额多少不确定;隐蔽性,这种债务由于没有按一般会计规则记载,所以使得并购方不易发现。
一、隐形债务的形成
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常常会积累大量的隐形债务,这些隐形债务如同一颗颗随时可能引爆的炸弹使企业遭受重创。究其原因,十分复杂,但大致为这几个方面:
(一)经济交往的广泛性,频繁性引起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变得日趋广泛、频繁,在地域范围方面不仅本地区、本部门间的企业有经济往来,而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泛经济交往,甚至跨国跨洲之间企业的交往也不少见;从时间方面看,一个企业不仅同另一个企业交往,还能和几个、几十个、几百个企业同时开展经济往来,使得交往十分频繁,交往越多,担保就增多,交往中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也就会随之增多。
(二)由于政府对市场的管理不力而诱发的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发展时期,许多方面的管理还不到位,不够规范,使得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显得不力,这就使得一些本可通过加强管理就可以避免的违约、侵权及违法担保等出现,如行政机关强令企业担保等。
(三)企业的内部管理失调混乱导致的
不少国有企业均没有按公司法的要求设置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造成个别管理人员权限扩大,且无约束,很容易引起经营管理决策失误,甚至是违法违纪,对外造成大量的违约及侵权事件。企业中的个人或部门违反担保法私自对外担保,加大了企业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在当前国企改革的攻坚阶段,隐形债务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一方面可能使并购方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难于达到正常并购的目的,严重的可能导致并购企业破产,本来企业并购的目的就在于化解不良债务、优化资产,加强优势,而取得企业的更大化发展,但隐形债务则可能严重影响此目的。根据《公司法》第18条之规定,企业被并购后,原企业的债务由并购企业负担;另一方面隐形债务的存在及其负面作用的发挥,会浪费社会资源,引起社会的不安和动荡,企业并购本来就需支付相当大的社会资源,可如果遭受隐形债务的负面作用,使并购企业债务负担加重,这就大大浪费了整个社会的资源,甚至影响企业改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隐形债务的风险防范
隐形债务给并购方企业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因此,并购方必须有针对性的作好自己的防范措施,企业欲进行并购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防范:
(一)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并购前的隐形债务调查核实工作。由于隐形债务往往在企业的会计帐薄上得不到反映,因此,并购方欲进行兼并时,一定要以有效的方法有意识的调查核实被并购方的隐形债务问题,争取做到防患于未然,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具体的方法,这种调查核实可以由并购方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他方进行,也可以要求被并购方出具真实有效的证明其隐形债务的证据,当然最好是委托律师进行调查核实。
1、调查了解近两年来被并购企业与其业务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查明被并购企业有无违约行为,查明被并购企业的担保情况,及有无可能承担担保责任。
2、对被并购企业的产品(服务)的现状及前两年的产品质量进行调查,以核实被并购企业的产品质量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产品侵权问题及可能性。
3、及时用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信息,通过社会反馈途径了解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问题。
《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
并购方应利用此条规定及时、有效地发布公告,以其向社会公开信息,将被并购企业的债务包括隐形债务问题作全面、详实的了解。
(二)并购时与对方协议预留部分并购费,在一定期限内(可规定为一年),并购方如未承担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则到期支付预留的并购费,如承担了隐形债务,则用预留的并购费承担,承担了隐形债务后,并购方在承担债务负担的范围内免除后续给付的并购费。
(三)通过司法救济及时解除并购协议,避免经济损失。在采取以上措施后仍未及时发现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从而双方在并购后,因被并购企业应承担的隐形债务数额很大,超过预留的并购费,则并购方应及时以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并购协议无效或撤销并购协议,避免经济损失。
总之,隐形债务是企业并购路上的隐形杀手,并购企业稍不留神即会遭到其伏击。因此,并购企业必须小心谨慎,尽早发现这个隐形杀手,及时消除危险,在自己发展壮大的路上越走越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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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时,应如何防范隐形债务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并购重组已是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但企业在对另一企业进行并购时,存在许多错综繁杂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并购企业通过审查被并购企业的会计帐簿等,就能掌握他的财产状况,负债状况,但如果不能完全清晰地查明被并购企业的负债状况,就可能给并购企业带来潜在危险,使并购行为实施之后,并购企业还需负担额外的隐形债务,这对企业并购来说,无疑是增添负担。
隐形债务是指被并购企业的会计帐簿上未表示出来,不为并购方所知的,有可能承担的债务。包括被并购企业对外已构成的违约、侵权,但尚未最终确定的债务,以及因对外担保而可能承担的债务,它具有不确定性,包含是否承担不确定和承担数额多少不确定;隐蔽性,这种债务由于没有按一般会计规则记载,所以使得并购方不易发现。
一、隐形债务的形成
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常常会积累大量的隐形债务,这些隐形债务如同一颗颗随时可能引爆的炸弹使企业遭受重创。究其原因,十分复杂,但大致为这几个方面:
(一)经济交往的广泛性,频繁性引起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变得日趋广泛、频繁,在地域范围方面不仅本地区、本部门间的企业有经济往来,而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泛经济交往,甚至跨国跨洲之间企业的交往也不少见;从时间方面看,一个企业不仅同另一个企业交往,还能和几个、几十个、几百个企业同时开展经济往来,使得交往十分频繁,交往越多,担保就增多,交往中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也就会随之增多。
(二)由于政府对市场的管理不力而诱发的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发展时期,许多方面的管理还不到位,不够规范,使得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显得不力,这就使得一些本可通过加强管理就可以避免的违约、侵权及违法担保等出现,如行政机关强令企业担保等。
(三)企业的内部管理失调混乱导致的
不少国有企业均没有按公司法的要求设置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造成个别管理人员权限扩大,且无约束,很容易引起经营管理决策失误,甚至是违法违纪,对外造成大量的违约及侵权事件。企业中的个人或部门违反担保法私自对外担保,加大了企业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在当前国企改革的攻坚阶段,隐形债务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一方面可能使并购方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难于达到正常并购的目的,严重的可能导致并购企业破产,本来企业并购的目的就在于化解不良债务、优化资产,加强优势,而取得企业的更大化发展,但隐形债务则可能严重影响此目的。根据《公司法》第18条之规定,企业被并购后,原企业的债务由并购企业负担;另一方面隐形债务的存在及其负面作用的发挥,会浪费社会资源,引起社会的不安和动荡,企业并购本来就需支付相当大的社会资源,可如果遭受隐形债务的负面作用,使并购企业债务负担加重,这就大大浪费了整个社会的资源,甚至影响企业改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隐形债务的风险防范
隐形债务给并购方企业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因此,并购方必须有针对性的作好自己的防范措施,企业欲进行并购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防范:
(一)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并购前的隐形债务调查核实工作。由于隐形债务往往在企业的会计帐薄上得不到反映,因此,并购方欲进行兼并时,一定要以有效的方法有意识的调查核实被并购方的隐形债务问题,争取做到防患于未然,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具体的方法,这种调查核实可以由并购方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他方进行,也可以要求被并购方出具真实有效的证明其隐形债务的证据,当然最好是委托律师进行调查核实。
1、调查了解近两年来被并购企业与其业务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查明被并购企业有无违约行为,查明被并购企业的担保情况,及有无可能承担担保责任。
2、对被并购企业的产品(服务)的现状及前两年的产品质量进行调查,以核实被并购企业的产品质量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产品侵权问题及可能性。
3、及时用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信息,通过社会反馈途径了解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问题。
《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
并购方应利用此条规定及时、有效地发布公告,以其向社会公开信息,将被并购企业的债务包括隐形债务问题作全面、详实的了解。
(二)并购时与对方协议预留部分并购费,在一定期限内(可规定为一年),并购方如未承担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则到期支付预留的并购费,如承担了隐形债务,则用预留的并购费承担,承担了隐形债务后,并购方在承担债务负担的范围内免除后续给付的并购费。
(三)通过司法救济及时解除并购协议,避免经济损失。在采取以上措施后仍未及时发现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从而双方在并购后,因被并购企业应承担的隐形债务数额很大,超过预留的并购费,则并购方应及时以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并购协议无效或撤销并购协议,避免经济损失。
总之,隐形债务是企业并购路上的隐形杀手,并购企业稍不留神即会遭到其伏击。因此,并购企业必须小心谨慎,尽早发现这个隐形杀手,及时消除危险,在自己发展壮大的路上越走越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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