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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企业并购成了企业扩大经营的主要手段,在商事活动中也越来越普遍。而企业并购时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融资能够使并购企业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资金,并且,融资对并购后存续企业的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公司并购中,融资问题是决定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并且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融资制度也在逐渐完善。
一、企业并购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场中企业并购融资存在问题很多也很繁琐,但通过研究这些问题的本质,可以发现并购融资问题主要分为四类:
(一)融资渠道相对单一
因为资本市场不是太成熟的缘故,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融资渠道相对单一,主要通过民间借贷及银行贷款实现,企业很少会选择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融资。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超过三分之二的信贷资金被国有商业银行所掌握,但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奉行低风险的原则,为了有效控制风险他们的支持对象多为国有大型企业及市场垄断性产业,但对占据全国大多数的民营企业有着极为严苛的贷款制度。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是很完善以及银行业改革力度不足,造成企业融资并购渠道单一。虽然我国目前大力推行银行业改革,但对几大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产生影响,这也是造成企业融资渠道单一的原因之一。
(二)缺乏相应融资工具
除了融资渠道单一外,相应的融资工具缺乏也是企业并购融资中的一个现实问题。目前中小板的开通给企业融资开辟一出一条新的路径,但通过这种方式融资成功的企业十分有限。国外企业并购融资案例中通常情况下投资银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国投资银行发展时间较短,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及管理人才。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发展壮大,企业对融资需求不断增加,这需要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同时给投资银行提供新的发展机遇。
(三)市场化改革力度不足
虽说近些年来国有银行内部不断进行股份制改造,但政府依然掌握着金融市场的控制权,因此说目前银行业并未真正实现市场化。通过分析海外资本市场发展经验,为实现达成产业结构转型及改善的目的,企业可以通过相同行业并购等阶段完成企业并购。但是实际中我国并购市场依然处于混乱状态,并购重组市场化程度不强,整个市场没有可以依循的规则。
(四)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
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中,公司控制权由股权结构决定。治理好公司的第一要务就是公司管理者自主权及股份关系调节及平衡。近些年来企业股权分置给企业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这方面在实际中的主要表现为:出现非流通股集中、大股东为企业法人等。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实际中常见的由国家控股的企业,因为经营理念的问题经常出现政企不分、经营目标充满政治意味等;如果由企业内部人员控股,又会出现肆意挥霍企业资金的可能,进而造成企业流动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发展甚至出现破产倒闭的情况。
二、企业并购融资立法上的问题
但在现阶段,企业并购融资在立法上有一定的限制。并购的首要条件是资金,而资金来源需要有法律作保证。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企业可利用的三种主要融资渠道即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在立法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1)在贷款融资方面,《商业银行法》并没有明确可以为企业并购提供贷款,相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43条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证券法》第133条也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由于股权并购也属于股票交易范围,这就限制了银行为涉及股权交易的并购提供贷款的可能性。然而现实的情况是,银行难以掌握企业是如何使用银行贷款的。尽管《贷款通则》中规定企业不得使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但有条件的企业完全可以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并购,再以贷款弥补自有资金的不足,这应该是完全合法的。由此可以看出,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对并购贷款的限制缺乏灵活性。
(2)在股票融资方面,首先,由于现阶段发行股票实行额度控制,并按地方、行业进行额度分配,因此上市公司并购非上市公司后如何解决新增资部分的上市便存在障碍,为完成并购而发行股票也受到制约。其次,是否允许为并购融资发行股票,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中对股票收购也无明文规定。
(3)利用企业债券融资在立法方面存在和股票融资相似的问题。首先,企业债券的发行同股票一样实行计划额度管理,且审批过程繁琐严格,影响并购融资的时间要求。其次,企业债券的收益性、安全性及流动性较差,因而也限制了企业债券的销售。再次,《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投资。企业并购很多情况下都涉及股票买卖,因而该条款对企业利用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股权并购融资明显不利。
由上,我们可以看到,针对企业并购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在进行企业并购融资时,充分考虑并购企业的自身状况,以及融资后并购企业的长远发展,不要过大的估量了融资并购后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盈利能力,以免给自身的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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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现今,企业并购成了企业扩大经营的主要手段,在商事活动中也越来越普遍。而企业并购时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融资能够使并购企业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资金,并且,融资对并购后存续企业的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公司并购中,融资问题是决定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并且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融资制度也在逐渐完善。
一、企业并购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场中企业并购融资存在问题很多也很繁琐,但通过研究这些问题的本质,可以发现并购融资问题主要分为四类:
(一)融资渠道相对单一
因为资本市场不是太成熟的缘故,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融资渠道相对单一,主要通过民间借贷及银行贷款实现,企业很少会选择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融资。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超过三分之二的信贷资金被国有商业银行所掌握,但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奉行低风险的原则,为了有效控制风险他们的支持对象多为国有大型企业及市场垄断性产业,但对占据全国大多数的民营企业有着极为严苛的贷款制度。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是很完善以及银行业改革力度不足,造成企业融资并购渠道单一。虽然我国目前大力推行银行业改革,但对几大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产生影响,这也是造成企业融资渠道单一的原因之一。
(二)缺乏相应融资工具
除了融资渠道单一外,相应的融资工具缺乏也是企业并购融资中的一个现实问题。目前中小板的开通给企业融资开辟一出一条新的路径,但通过这种方式融资成功的企业十分有限。国外企业并购融资案例中通常情况下投资银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国投资银行发展时间较短,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及管理人才。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发展壮大,企业对融资需求不断增加,这需要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同时给投资银行提供新的发展机遇。
(三)市场化改革力度不足
虽说近些年来国有银行内部不断进行股份制改造,但政府依然掌握着金融市场的控制权,因此说目前银行业并未真正实现市场化。通过分析海外资本市场发展经验,为实现达成产业结构转型及改善的目的,企业可以通过相同行业并购等阶段完成企业并购。但是实际中我国并购市场依然处于混乱状态,并购重组市场化程度不强,整个市场没有可以依循的规则。
(四)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
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中,公司控制权由股权结构决定。治理好公司的第一要务就是公司管理者自主权及股份关系调节及平衡。近些年来企业股权分置给企业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这方面在实际中的主要表现为:出现非流通股集中、大股东为企业法人等。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实际中常见的由国家控股的企业,因为经营理念的问题经常出现政企不分、经营目标充满政治意味等;如果由企业内部人员控股,又会出现肆意挥霍企业资金的可能,进而造成企业流动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发展甚至出现破产倒闭的情况。
二、企业并购融资立法上的问题
但在现阶段,企业并购融资在立法上有一定的限制。并购的首要条件是资金,而资金来源需要有法律作保证。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企业可利用的三种主要融资渠道即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在立法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1)在贷款融资方面,《商业银行法》并没有明确可以为企业并购提供贷款,相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43条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证券法》第133条也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由于股权并购也属于股票交易范围,这就限制了银行为涉及股权交易的并购提供贷款的可能性。然而现实的情况是,银行难以掌握企业是如何使用银行贷款的。尽管《贷款通则》中规定企业不得使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但有条件的企业完全可以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并购,再以贷款弥补自有资金的不足,这应该是完全合法的。由此可以看出,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对并购贷款的限制缺乏灵活性。
(2)在股票融资方面,首先,由于现阶段发行股票实行额度控制,并按地方、行业进行额度分配,因此上市公司并购非上市公司后如何解决新增资部分的上市便存在障碍,为完成并购而发行股票也受到制约。其次,是否允许为并购融资发行股票,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中对股票收购也无明文规定。
(3)利用企业债券融资在立法方面存在和股票融资相似的问题。首先,企业债券的发行同股票一样实行计划额度管理,且审批过程繁琐严格,影响并购融资的时间要求。其次,企业债券的收益性、安全性及流动性较差,因而也限制了企业债券的销售。再次,《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投资。企业并购很多情况下都涉及股票买卖,因而该条款对企业利用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股权并购融资明显不利。
由上,我们可以看到,针对企业并购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在进行企业并购融资时,充分考虑并购企业的自身状况,以及融资后并购企业的长远发展,不要过大的估量了融资并购后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盈利能力,以免给自身的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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