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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万盛股份停牌筹划重大事项,其公告内容的异常受到关注。公告显示,万盛股份董事总经理周三昌和兄弟周桂荣存在间隔一天的反向交易,副总经理金译平及其配偶同一天存在反向交易,万盛投资监事王克柏及其配偶同一天存在反向交易行为。而在公司停牌筹划的敏感时期,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在股票买卖上如果存在异常,可以判断有内幕交易的嫌疑。
万盛股份重组方亲属停牌前买入 称非内幕交易被律师质疑
万盛股份跨界并购在遭遇了上交所18问之后,于6月21日召开了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在会上,万盛股份董事长与董秘和重组方匠芯知本董事长赵显峰对媒体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多方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高管与亲属和重组方董事长亲属皆在重组停牌前有频繁买入行为,对于该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证券日报》记者在说明会上进行了询问。
停牌前高管和亲属 频繁买卖股票
2016年12月,万盛股份停牌筹划重大事项,随后公告的内容显示,万盛股份副总经理金译平在上市公司停牌前两个月内于2016年11月10日减持卖出66万股,在同一天其配偶周奋买入66万股,涉及金额超过1500万元,买入数量相同一致。
如此大金额的买卖引发关注。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日报》记者还发现,在万盛股份停牌前六个月内,万盛股份董事总经理周三昌和兄弟周桂荣存在间隔一天的反向交易,副总经理金译平及其配偶同一天存在反向交易,万盛投资监事王克柏及其配偶同一天存在反向交易行为。
对此,万盛股份董秘宋丽娟回复称:“上市公司在停牌前的六个月出现了多位董监高范畴内的股票,总体来说是减持的现象,这也是有一定的背景。”
宋丽娟向记者介绍称,“2015年上市公司做出过承诺,自公告日起六个月之内,董监高承诺不减持。”按照宋丽娟的说法,自公司上市以来,董监高未曾减持。“(持股的董监高)中间减持也有机会,每家也有资金需求,所以在不违反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对手中所持有的股票,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做了自己的一个减持安排。”
高管亲属买股票 涉嫌内幕交易
《证券日报》记者发现,在公司高管卖出股票的同时,公司高管的亲属却相反的买入了公司股票,这种卖完再买入的行为让投资者质疑,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高管家属买入公司股票的时间与停牌时间极为接近。
从公司公告的自查情况来看,万盛股份副总经理金译平在2016年11月10日有卖出66万股公司股份,但其配偶周奋却在同一天又买回了66万股。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称,上述交易确实有内幕交易的嫌疑。在敏感时期,如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在股票买卖上有异常的,可以判断有内幕交易的嫌疑。
事实上,在公告中,金译平曾就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出具了《关于买卖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陈述和承诺》,声明及承诺称:“截至上述买卖的交易日期,本人尚未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
但上述交易是否涉嫌内幕交易并不能用承诺来抹平。“该投资人需要证明和解释自己买卖股票的合理性,才能消除嫌疑。”杨兆全律师如是说。(中国经济网)
如何认定内幕交易
从上可知,万盛公司在出现董监高内幕交易嫌疑后,虽然相关责任人做出声明和承诺,但并不能消除其嫌疑,需要证明和解释自己买卖股票的合理性,才能消除嫌疑。以上涉及内幕交易,而内幕交易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认定内幕交易通常考察如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实践中,判断一个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主要考量三个关键要素:
1、重要性,即有关信息达到了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与市场交易价格的程度;
2、相关性,即有关信息与上市证券或者其衍生品的发行、交易相关联,与期货交易相关;
3、非公开性,即有关信息尚未按照法定或者规定的方式公开,不为一般投资者所知悉。
(二)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三类人员,第一类是因职务、职责、商业关系直接接触、掌握内幕信息的人,第二类是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第三类是从上述两类人那里通过信息传递间接获悉内幕信息的人。
(三)相关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证券
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相应内幕信息已形成且尚未公开的期间。对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重大事件、计划、方案、决定的形成时间一般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但对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而言,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的初始时间即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同一当事人在不同阶段所掌握的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可能并不相同,需要立足于当事人从事涉案行为时围绕相关信息的多种因素,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权衡判断。
对于内幕信息的公开时间而言,我国采取严格要式主义的公开原则,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实践中,在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披露的情况下,如果媒体率先公布内幕信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予以澄清。在正式公告之前,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不得进行交易。但其他投资者可以进行交易,对这些投资者来说,媒体的率先报道一般被视为市场传言。
(四)相关人员“知悉”并“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认定当事人知道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是认定内幕交易的要点和难点。在
实务中,主要根据直接证据认定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包括:当事人自认、当事人曾经参加过相关会议的会议记录、当事人曾收到、阅读相关内幕信息资料的文件上的签字、当事人的电子邮箱中有相关文件的留痕,他人指认其知悉内幕信息,或者有录音、录像资料直接证明存在内幕信息的传递等。
此外,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则通过丰富的环境证据,即间接证据,形成牢固的间接证据链条推定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包括:当事人的职务或职责、当事人之间的固有关系或固定联系、交易前后当事人之间的接触及其异常情况、异常的交易情况、交易行为与当事人接触行为的吻合度、隐含违法性的情况,比如,案发前刻意掩盖接触情况与交易行为,案发后抹除证据痕迹,接受调查时不能自圆其说、蓄意隐瞒和欺骗等。
内幕交易的处罚
在实践中,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两类行为:一是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买卖证券或者为他人买卖证券;二是泄露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故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因重大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而涉及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民事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三)刑事责任
关于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相关规定,内幕交易或者泄露相关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如果当事人在知悉内幕信息后,从事相关证券的交易,实践中一般推定其利用了内幕信息。当事人要想辩驳未利用内幕信息,负有举证证明“未利用”的责任,举证难度很大。此外,如果能够依法认定相关责任人符合内幕交易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须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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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股份重组方亲属停牌前买入,如何认定内幕交易
近日,随着万盛股份停牌筹划重大事项,其公告内容的异常受到关注。公告显示,万盛股份董事总经理周三昌和兄弟周桂荣存在间隔一天的反向交易,副总经理金译平及其配偶同一天存在反向交易,万盛投资监事王克柏及其配偶同一天存在反向交易行为。而在公司停牌筹划的敏感时期,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在股票买卖上如果存在异常,可以判断有内幕交易的嫌疑。
万盛股份重组方亲属停牌前买入 称非内幕交易被律师质疑
万盛股份跨界并购在遭遇了上交所18问之后,于6月21日召开了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在会上,万盛股份董事长与董秘和重组方匠芯知本董事长赵显峰对媒体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多方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高管与亲属和重组方董事长亲属皆在重组停牌前有频繁买入行为,对于该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证券日报》记者在说明会上进行了询问。
停牌前高管和亲属 频繁买卖股票
2016年12月,万盛股份停牌筹划重大事项,随后公告的内容显示,万盛股份副总经理金译平在上市公司停牌前两个月内于2016年11月10日减持卖出66万股,在同一天其配偶周奋买入66万股,涉及金额超过1500万元,买入数量相同一致。
如此大金额的买卖引发关注。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日报》记者还发现,在万盛股份停牌前六个月内,万盛股份董事总经理周三昌和兄弟周桂荣存在间隔一天的反向交易,副总经理金译平及其配偶同一天存在反向交易,万盛投资监事王克柏及其配偶同一天存在反向交易行为。
对此,万盛股份董秘宋丽娟回复称:“上市公司在停牌前的六个月出现了多位董监高范畴内的股票,总体来说是减持的现象,这也是有一定的背景。”
宋丽娟向记者介绍称,“2015年上市公司做出过承诺,自公告日起六个月之内,董监高承诺不减持。”按照宋丽娟的说法,自公司上市以来,董监高未曾减持。“(持股的董监高)中间减持也有机会,每家也有资金需求,所以在不违反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对手中所持有的股票,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做了自己的一个减持安排。”
高管亲属买股票 涉嫌内幕交易
《证券日报》记者发现,在公司高管卖出股票的同时,公司高管的亲属却相反的买入了公司股票,这种卖完再买入的行为让投资者质疑,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高管家属买入公司股票的时间与停牌时间极为接近。
从公司公告的自查情况来看,万盛股份副总经理金译平在2016年11月10日有卖出66万股公司股份,但其配偶周奋却在同一天又买回了66万股。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称,上述交易确实有内幕交易的嫌疑。在敏感时期,如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在股票买卖上有异常的,可以判断有内幕交易的嫌疑。
事实上,在公告中,金译平曾就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出具了《关于买卖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陈述和承诺》,声明及承诺称:“截至上述买卖的交易日期,本人尚未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
但上述交易是否涉嫌内幕交易并不能用承诺来抹平。“该投资人需要证明和解释自己买卖股票的合理性,才能消除嫌疑。”杨兆全律师如是说。(中国经济网)
如何认定内幕交易
从上可知,万盛公司在出现董监高内幕交易嫌疑后,虽然相关责任人做出声明和承诺,但并不能消除其嫌疑,需要证明和解释自己买卖股票的合理性,才能消除嫌疑。以上涉及内幕交易,而内幕交易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认定内幕交易通常考察如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实践中,判断一个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主要考量三个关键要素:
1、重要性,即有关信息达到了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与市场交易价格的程度;
2、相关性,即有关信息与上市证券或者其衍生品的发行、交易相关联,与期货交易相关;
3、非公开性,即有关信息尚未按照法定或者规定的方式公开,不为一般投资者所知悉。
(二)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三类人员,第一类是因职务、职责、商业关系直接接触、掌握内幕信息的人,第二类是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第三类是从上述两类人那里通过信息传递间接获悉内幕信息的人。
(三)相关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证券
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相应内幕信息已形成且尚未公开的期间。对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重大事件、计划、方案、决定的形成时间一般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但对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而言,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的初始时间即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同一当事人在不同阶段所掌握的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可能并不相同,需要立足于当事人从事涉案行为时围绕相关信息的多种因素,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权衡判断。
对于内幕信息的公开时间而言,我国采取严格要式主义的公开原则,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实践中,在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披露的情况下,如果媒体率先公布内幕信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予以澄清。在正式公告之前,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不得进行交易。但其他投资者可以进行交易,对这些投资者来说,媒体的率先报道一般被视为市场传言。
(四)相关人员“知悉”并“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认定当事人知道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是认定内幕交易的要点和难点。在
实务中,主要根据直接证据认定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包括:当事人自认、当事人曾经参加过相关会议的会议记录、当事人曾收到、阅读相关内幕信息资料的文件上的签字、当事人的电子邮箱中有相关文件的留痕,他人指认其知悉内幕信息,或者有录音、录像资料直接证明存在内幕信息的传递等。
此外,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则通过丰富的环境证据,即间接证据,形成牢固的间接证据链条推定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包括:当事人的职务或职责、当事人之间的固有关系或固定联系、交易前后当事人之间的接触及其异常情况、异常的交易情况、交易行为与当事人接触行为的吻合度、隐含违法性的情况,比如,案发前刻意掩盖接触情况与交易行为,案发后抹除证据痕迹,接受调查时不能自圆其说、蓄意隐瞒和欺骗等。
内幕交易的处罚
在实践中,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两类行为:一是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买卖证券或者为他人买卖证券;二是泄露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故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因重大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而涉及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民事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三)刑事责任
关于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相关规定,内幕交易或者泄露相关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如果当事人在知悉内幕信息后,从事相关证券的交易,实践中一般推定其利用了内幕信息。当事人要想辩驳未利用内幕信息,负有举证证明“未利用”的责任,举证难度很大。此外,如果能够依法认定相关责任人符合内幕交易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须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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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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