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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审判中,应当依法界定权利人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信息的范围,并依法认定权利人主张保护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此外,关于商业秘密是否构成的问题。企业应首先提供商业秘密的载体,并说明其秘密的具体内容,企业若举证不能,则需承担不利后果。针对商业秘密的界定范围和举证责任,采取相应有效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商业秘密的界定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界定商业秘密需要把握的基本要点是: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主要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不为公众所知悉”包含了新颖性和秘密性两重含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解释》第十条规定,“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价值和潜在的价值。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所有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所有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 。
需注意的是,不管是积极信息还是消极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积极信息是指能直接带来利益的信息,消极信息是指失败的技术方案等,该类信息虽然没有直接带来利益,但是能够在之后的生产经营中少走弯路,也具有价值性。
(三)“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以及采取其他保密措施等。审查保密措施是否合理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权利人在主观上是否有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的意愿;
2、保密措施应当具有有效性,他人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或不违反约定就难以获得;
3、保密措施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权利的相对人认识到某具体信息是需要保密的;
4、保密措施应当具有适当性,与所保密的信息相适应,并不要求做到万无一失。
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关于商业秘密是否构成的问题。企业应首先提供商业秘密的载体,并说明其秘密的具体内容,应在这一阶段尽量令原告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确定其秘密点。企业若举证不能,则需承担不利后果。判断商业信息是否不为公众知悉可适当减轻企业举证责任,由被控侵权方举证商业信息是公知的,若被控侵权方无法举证,则可初步确定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至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基于减轻企业举证责任的考虑,企业仅需作出相应说明即可。但对于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企业必须举证。
关于被控侵权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适用“实质性相同加接触排除合法来源”的原则,适度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该原则要求原告承担如下事项的举证责任:
1、被控侵权人使用的商业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2、被控侵权人接触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证明上述事实后,若被控侵权人不能举证其技术有合法来源,则认定其存在侵权行为。
关于停止侵权与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须确定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在原告损失、侵权获利和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当然,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的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法院可以酌情突破一百万元的限额。如果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三、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对策
目前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水平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涉诉企业对商业秘密安全的需求,商业秘密审判工作为保障企业商业秘密安全、人才合理流动及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所以,企业也需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与司法实践工作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加强形成合力。
(一)对商业信息进行专门管理,区别保护,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性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说是相对立的两种保护方式,企业在选择其商业信息保护方式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1、反向工程的难易程度。如果某项技术很难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则宜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反之则宜选择专利保护。
2、科研成果价值期限的长短。如果某项技术在长时间内都不会被淘汰,则值得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反之则更适合用专利保护。
3、某项技术获得专利可能性的高低。如果某项技术在申请专利时已被公告,但最终未被授予专利权,则该技术因公开已无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所以,对于被授予专利权可能性较低的技术,宜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二)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尽量避免经营风险
企业对其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要切实有效。这里的有效包括两个含义:一是指保密措施能有效防止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二是指在诉讼时,该保密措施能被法律认可。企业要使保密措施实现上述有效性,应当做到:
1、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并将制度落到实处。
2、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物理隔离,确保无关的人无法获取或难以获取。
3、将完整的商业秘密,分割成不同的模块或工序,分配给不同的人员或小组来掌握。
4、与涉密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且保密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5、与涉秘职工订立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
(三)多措并举,提升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企业应做到:1、培育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只有以人为本才会增强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会有利于企业和人才的共同发展。2、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对优秀的人才,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激励,以提升人才对企业的认同感与归属感。3、建立完善的培训和职业生涯发展体系,使职工自身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四)企业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企业应对诉讼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平时的日常经营管理是否到位及侵权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技能是否掌握,企业要想成功应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也应在这两方面进行加强。
1、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一是加强对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管理部门人员的培训力度。二是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只要是在之后可能的侵权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企业在平时都应当注意收集、保存。
2、在侵权诉讼过程中,一是明确企业自身的举证责任。商业秘密的内容、采取的保密措施、被控侵权方接触过商业秘密及被控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等必须由原告企业来举证。二是依法运用各种诉讼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可以通过证据保全及时收集、固定侵权证据,通过财产保全来确保判决结果能够及时履行或者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三是积极参与诉讼调解。在诉讼中以和解方式化解纠纷可以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和时间,也可以有效避免诉讼风险。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密,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竞争力的主要来源。如何创造、使用、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能否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而企业的知识产权不仅只有商业秘密,还包括商号、专利技术、商标等,不同的企业可能拥有上述一种或几种知识产权,上述几种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及保护方式都是不相同的,企业必须通过对其自身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统筹规划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多种使用、保护方式,从而使自身的知识产权形成合力,使知识产权最大限度的转化为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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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案件审判中,应当依法界定权利人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信息的范围,并依法认定权利人主张保护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此外,关于商业秘密是否构成的问题。企业应首先提供商业秘密的载体,并说明其秘密的具体内容,企业若举证不能,则需承担不利后果。针对商业秘密的界定范围和举证责任,采取相应有效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商业秘密的界定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界定商业秘密需要把握的基本要点是: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主要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不为公众所知悉”包含了新颖性和秘密性两重含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解释》第十条规定,“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价值和潜在的价值。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所有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所有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 。
需注意的是,不管是积极信息还是消极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积极信息是指能直接带来利益的信息,消极信息是指失败的技术方案等,该类信息虽然没有直接带来利益,但是能够在之后的生产经营中少走弯路,也具有价值性。
(三)“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以及采取其他保密措施等。审查保密措施是否合理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权利人在主观上是否有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的意愿;
2、保密措施应当具有有效性,他人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或不违反约定就难以获得;
3、保密措施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权利的相对人认识到某具体信息是需要保密的;
4、保密措施应当具有适当性,与所保密的信息相适应,并不要求做到万无一失。
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关于商业秘密是否构成的问题。企业应首先提供商业秘密的载体,并说明其秘密的具体内容,应在这一阶段尽量令原告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确定其秘密点。企业若举证不能,则需承担不利后果。判断商业信息是否不为公众知悉可适当减轻企业举证责任,由被控侵权方举证商业信息是公知的,若被控侵权方无法举证,则可初步确定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至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基于减轻企业举证责任的考虑,企业仅需作出相应说明即可。但对于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企业必须举证。
关于被控侵权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适用“实质性相同加接触排除合法来源”的原则,适度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该原则要求原告承担如下事项的举证责任:
1、被控侵权人使用的商业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2、被控侵权人接触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证明上述事实后,若被控侵权人不能举证其技术有合法来源,则认定其存在侵权行为。
关于停止侵权与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须确定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在原告损失、侵权获利和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当然,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的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法院可以酌情突破一百万元的限额。如果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三、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对策
目前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水平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涉诉企业对商业秘密安全的需求,商业秘密审判工作为保障企业商业秘密安全、人才合理流动及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所以,企业也需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与司法实践工作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加强形成合力。
(一)对商业信息进行专门管理,区别保护,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性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说是相对立的两种保护方式,企业在选择其商业信息保护方式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1、反向工程的难易程度。如果某项技术很难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则宜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反之则宜选择专利保护。
2、科研成果价值期限的长短。如果某项技术在长时间内都不会被淘汰,则值得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反之则更适合用专利保护。
3、某项技术获得专利可能性的高低。如果某项技术在申请专利时已被公告,但最终未被授予专利权,则该技术因公开已无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所以,对于被授予专利权可能性较低的技术,宜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二)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尽量避免经营风险
企业对其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要切实有效。这里的有效包括两个含义:一是指保密措施能有效防止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二是指在诉讼时,该保密措施能被法律认可。企业要使保密措施实现上述有效性,应当做到:
1、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并将制度落到实处。
2、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物理隔离,确保无关的人无法获取或难以获取。
3、将完整的商业秘密,分割成不同的模块或工序,分配给不同的人员或小组来掌握。
4、与涉密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且保密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5、与涉秘职工订立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
(三)多措并举,提升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企业应做到:1、培育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只有以人为本才会增强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会有利于企业和人才的共同发展。2、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对优秀的人才,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激励,以提升人才对企业的认同感与归属感。3、建立完善的培训和职业生涯发展体系,使职工自身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四)企业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企业应对诉讼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平时的日常经营管理是否到位及侵权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技能是否掌握,企业要想成功应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也应在这两方面进行加强。
1、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一是加强对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管理部门人员的培训力度。二是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只要是在之后可能的侵权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企业在平时都应当注意收集、保存。
2、在侵权诉讼过程中,一是明确企业自身的举证责任。商业秘密的内容、采取的保密措施、被控侵权方接触过商业秘密及被控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等必须由原告企业来举证。二是依法运用各种诉讼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可以通过证据保全及时收集、固定侵权证据,通过财产保全来确保判决结果能够及时履行或者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三是积极参与诉讼调解。在诉讼中以和解方式化解纠纷可以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和时间,也可以有效避免诉讼风险。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密,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竞争力的主要来源。如何创造、使用、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能否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而企业的知识产权不仅只有商业秘密,还包括商号、专利技术、商标等,不同的企业可能拥有上述一种或几种知识产权,上述几种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及保护方式都是不相同的,企业必须通过对其自身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统筹规划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多种使用、保护方式,从而使自身的知识产权形成合力,使知识产权最大限度的转化为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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