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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资本市场对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适应多变的市场与需求各异的消费者,就需要从市场需求出发,进行企业结构改革,提高竞争力,而一些老牌企业却一味固守成规,市场变化应对能力不足,导致企业资不抵债。公司资不抵债可以说是事实上的破产,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企业资不抵债的法律地位
企业资不抵债,意味着其资产总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企业资不抵债还只是事实上的破产,判断企业法律上破产的唯一标准,是企业是否具有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所以,资不抵债,只是辅助判断债务人是否缺乏清偿能力,即法律上破产的依据之一。那么,资不抵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方面来看:
一方面,破产法将资不抵债规定为破产界限。因为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财产,只能以资产额为限,而当负债额超过资产额时,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就有了重大缺失,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就存在不能全额受偿的危险。因此,一旦债务超过,就极有可能达到了破产清算的界限。
另一方面,不能将资不抵债与缺乏清偿能力完全划上等号,而忽略债务人信用、融资能力等资产之外的偿债能力在债务清偿中起到的作用。此外,有些债务人尽管资大于债,但其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不能以之清偿债务,而一旦将之变现偿债,企业就丧失了经营能力,同样陷于破产境地。
企业资不抵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法律上的破产,但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企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资不抵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第一、企业处于清算中,存在资不抵债,公司就有申请破产的义务。根据《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所以一般情况下,当公司支付不能或资不抵债时,公司并没有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义务。只有当公司处于清算中时,若公司资不抵债,负责清算的人才有义务申请破产。
第二、公司资不抵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可主动通过工商途径注销,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注销需清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申请破产清算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主体可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即破产的企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及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四、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如果资不抵债,企业无法解决,又不及时申请破产,董事会迟延或不申请破产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当董事由于过错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分为旧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对于公司旧债权人而言,如果董事未及时申请破产,按照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填补原则,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当为董事及时申请破产时公司债权人本可获得的债务清偿数额与拖延申请破产后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债务清偿数额之间的差额;新债权人赔偿范围应当为,该新债权人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后所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害。
刑事责任,一般是股东抽逃出资,构成抽逃出资罪,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将被施以行政处罚或刑罚处罚,承担刑事责任。而董事负有监管责任,一般只有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资不抵债虽不必然导致企业破产,但它是企业破产的法定界限,是反映企业清偿能力的重要标准,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出于对债权人利益与市场经营秩序的考虑,需要及时申请破产,否则相关责任主体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资不抵债仅以债务人的资产作为考察的依据,而不考虑其信用、技术和劳力等因素,因此,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清偿不能,只有当债务人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才能构成破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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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不抵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资本市场对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适应多变的市场与需求各异的消费者,就需要从市场需求出发,进行企业结构改革,提高竞争力,而一些老牌企业却一味固守成规,市场变化应对能力不足,导致企业资不抵债。公司资不抵债可以说是事实上的破产,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企业资不抵债的法律地位
企业资不抵债,意味着其资产总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企业资不抵债还只是事实上的破产,判断企业法律上破产的唯一标准,是企业是否具有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所以,资不抵债,只是辅助判断债务人是否缺乏清偿能力,即法律上破产的依据之一。那么,资不抵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方面来看:
一方面,破产法将资不抵债规定为破产界限。因为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财产,只能以资产额为限,而当负债额超过资产额时,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就有了重大缺失,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就存在不能全额受偿的危险。因此,一旦债务超过,就极有可能达到了破产清算的界限。
另一方面,不能将资不抵债与缺乏清偿能力完全划上等号,而忽略债务人信用、融资能力等资产之外的偿债能力在债务清偿中起到的作用。此外,有些债务人尽管资大于债,但其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不能以之清偿债务,而一旦将之变现偿债,企业就丧失了经营能力,同样陷于破产境地。
企业资不抵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法律上的破产,但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企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资不抵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第一、企业处于清算中,存在资不抵债,公司就有申请破产的义务。根据《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所以一般情况下,当公司支付不能或资不抵债时,公司并没有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义务。只有当公司处于清算中时,若公司资不抵债,负责清算的人才有义务申请破产。
第二、公司资不抵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可主动通过工商途径注销,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注销需清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申请破产清算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主体可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即破产的企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及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四、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如果资不抵债,企业无法解决,又不及时申请破产,董事会迟延或不申请破产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当董事由于过错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分为旧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对于公司旧债权人而言,如果董事未及时申请破产,按照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填补原则,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当为董事及时申请破产时公司债权人本可获得的债务清偿数额与拖延申请破产后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债务清偿数额之间的差额;新债权人赔偿范围应当为,该新债权人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后所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害。
刑事责任,一般是股东抽逃出资,构成抽逃出资罪,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将被施以行政处罚或刑罚处罚,承担刑事责任。而董事负有监管责任,一般只有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资不抵债虽不必然导致企业破产,但它是企业破产的法定界限,是反映企业清偿能力的重要标准,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出于对债权人利益与市场经营秩序的考虑,需要及时申请破产,否则相关责任主体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资不抵债仅以债务人的资产作为考察的依据,而不考虑其信用、技术和劳力等因素,因此,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清偿不能,只有当债务人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才能构成破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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