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洗澡疑触电亡,热水器致人损害找谁赔偿

王珏 2017-06-17 09:08:00
女子洗澡疑触电亡,热水器致人损害找谁赔偿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的种类,功能日益繁多,结构日益复杂,由此带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电热水器的安全问题一直都是大家密切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发生了太多因为电热水器漏电而意外身亡的事件。近日,深圳一出租屋内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一名21岁女子在出租屋冲凉时,疑线路漏电致其触电,女子尖叫一声后倒在浴室内,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浴室内仅有水热器,因此,警方怀疑是热水器漏电致使其身亡。

 

疑出租房热水器漏电 女子冲凉触电身亡

 

6月11日晚9时许,深圳龙华沙元埔发生一起意外事故,一名21岁女子在出租屋冲凉时,疑线路漏电致其触电,女子尖叫一声后倒在浴室内,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记者在现场看到,事发出租屋一共有20层,楼下已被拉起警戒线,安监以及房管所工作人员仍在现场调查,楼内不少租户在登记后陆续搬离该出租屋。据死者弟弟王先生介绍,其姐姐叫王某云,今年21岁,从事销售工作。王先生和姐姐及姐姐的多名同事,一起住在18楼的一间出租屋,王某云去浴室冲凉时,中途忽然发出一声尖叫,众人才想到是触电。

 

王先生表示,当时浴室门反锁,由于担心自己被触电,于是赶紧跑到楼下去叫管理员。附近一个五金店老板的儿子闻讯赶来帮忙,先将电源关闭,后将反锁的浴室门打开。此时,王先生看到姐姐倒在浴室的地上,背靠着墙壁,腿部将房门顶住,手里拿着的花洒还在流水,但人已经没有了知觉。拍摄的照片显示,当时热水器掉在便池内,死者腿上有两处烧焦的痕迹,王先生表示,那是被电流烧灼后留下的伤。

 

经过赶到的120确认,死者王某云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而法医检查确认,女子是触电导致身亡。据楼上多名住户表示,该栋大楼除了18楼外,还有其他楼层也出现过漏电的情况,甚至也有其他住户被电击过。事情发生后,民治街道办与安监部门一方面继续在现场勘查,另一方面对楼层其他住户进行疏散撤离。据民治街道办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街道办接到报警称一女子疑触电身亡后,街道主要领导与安监局的工作人员都赶到调查。出于安全考虑,街道办工作人员劝导楼内住户进行搬离。

 

警方通报称,11晚9时许,民治派出所接群众报警,一湖南籍女子王某在民治沙元埔114栋出租屋内洗澡时被电。接报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并协助120抢救,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该女子死亡。经警方法医现场勘查,初步确认死者系触电身亡。目前,相关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金羊网)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该规定实际是要求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现了对消费者利益倾斜保护的原则。那么,对于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有哪些呢?

 

人身伤害赔偿

 

“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了消费者人体和健康的损害,包括人肢体的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人身心的疾病、死亡等。人身伤害应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历来被作为确定人身伤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其它费用;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依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

 

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的财产损失,通常这种损失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和伴随物质损失而产生的间接的经济损失。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获得赔偿。因产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可要求产品的责任人恢复原状、修理,如果不能恢复原状,则要根据损失的情况折价补偿。直接损毁的财物的实际价值,如果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被直接损毁的物品要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的数额,除直接损毁物品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可要求赔偿。为处理事件而耗费的钱财等,包括误工收入、交通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

 

一般来说,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直接的物质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往往在损害事故的发生后即可表现出来,是种实际损失,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加以计算。而因产品缺陷造成的间接损失,必须是作为物质损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现的经济损失才给予的赔偿。产品责任法中的财产损害,应不论被损害的财产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只要属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害,均应属产品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由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对于产品侵权责任是否包括精神损害,中国《产品质量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从立法与司法实践趋势看,应当是肯定的。在产品责任中应对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理由在于:

 

第一,这种精神损害是由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而引起的受害人的精神上的痛苦,是依附于肉体或生命的损害而产生的,是由缺陷产品造成的实际损害之一,因此根据全部赔偿原则,对此应给予赔偿。

 

第二,这种肉体伤残引起的精神损害往往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具有相当的严重性,足以长久地影响着他们的正常生活。既然侵权法的目的是调整那些随着人们在共同生活中日益增多的生活而必然产生的损害,这种调整是通过给予那些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的人的损害以补偿的方式而实现的。那么,对于精神损害,应同人身损害一样给予赔偿。

 

第三,在各国产品责任法中,除德国产品责任法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外,大部分国家均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应受赔偿的范围,或虽未作出规定,但因适用民法的结果而允许受害人主张赔偿。

 

综上,因产品自身缺陷致使使用者遭受到损害,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虽然我国有了相关的产品责任法律规定,但只是少量的分散在《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并没有向欧美国家那样制定单一的法律,导致法律对产品责任赔偿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对惩罚者的惩罚力度不够,使得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较小,不利于规范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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