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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女大学生秦晓蕙因去年2月的“裸条借贷”再次遭裸条放贷人王某纠缠,放贷人要求慧慧介绍下家,要求对象是愿意接受“肉偿”,的,即还不上钱就提供性服务,还表示慧慧也可以做。由于慧慧的裸条还在王某手中,只能假装应承下来。其实,由于裸条借贷并不规范,即便按时还上利息,放贷人也不一定按约定删除裸条,所以“10G裸条”视频才会从网络流出。既然裸条借贷存在如此大的风险,裸条合同又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裸条放贷人阴魂不散:利诱裸贷女生介绍愿接受“肉偿”的下家
“这社会究竟怎么了,”秦晓惠(化名)在微信中表达了她的困惑。
大三学生秦晓惠在去年2月卷入“裸条借贷”风波,将自己的照片抵押给了数个陌生人。本以为还清本息就可以脱身,没想到竟然还被一个放贷人要求“介绍下家”,要求是愿意接受“肉偿”——即还不上钱就提供性服务。
对她提出要求的放贷人王某,秦晓惠唯一知道的是此人在北京工作。去年秦晓惠曾经想要还上P2P网贷上的贷款,而通过放贷的QQ群认识了他,抵押了裸照和视频后,借款2000元还了2600元,原本以为删掉了王某的QQ,双方再不联系,没想到对方在今年5月份又通过微信找上了她,开口就问:“有相熟的妹儿吗?”
秦晓惠警觉道:“啥意思?”
王某说,“我可以借钱出去,找愿意接受肉偿的妹子,价格可以妹子说,吃住路费我包。”
秦晓惠问接受“肉偿”是否为必须条件,王某说:“不然回不来钱。或者做兼职也行。”
经询问,王某口中的“兼职”,指的就是提供性服务包夜,他还表示:“妹子挺划
算,你也可以来,也不是一直做,就一段时间。”
王某还表示,“有妹子就这么 上岸 的。”他口中的“上岸”,指的是被按月包养,据他讲,一个月能收入好几万,他有相关渠道,越漂亮价格越高。
秦晓惠严词拒绝自己去北京后,对方也没有强求,就是口口声声让她帮忙介绍,并表示“给你很大的红包。”
由于秦晓惠自己的裸条还在王某手中,她不敢与其直接翻脸,只能假装应承下来,好在对方暂时没有进一步动作。
“如果我不给他介绍,他就把我的照片视频放在网上,我真的可以去死了,”秦晓惠对澎湃新闻表示。
去年以来,通过“裸条借贷”,民间放贷者找到了敲诈勒索的捷径,通过持有借款女性的裸照和视频,威胁对方不以高额利息还款,则要把照片外传,或者要挟对方“肉偿”,并形成了一条放贷——威胁公开裸条——强迫对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甚至组织卖淫的产业链。
而即便按时还上有时高达每周30%的利息,对方也不一定按约定删除裸条,所以“10G裸条”视频才会从网络流出,而秦晓惠等打借条的女性每日担惊受怕,生怕自己的“裸条”有一日在网上公开。( 澎湃新闻网)
一、“裸条”合同是否真的合法有效
在以上新闻报道中,秦晓惠为还上P2P网贷上的贷款,而过放贷的QQ群认识了他,抵押了裸照和视频后,借款2000元还了2600元,放贷利率是极高的,即使慧慧与放贷人签订了以上内容的借贷合同,这种所谓的“借贷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所谓的合同明显不合法。
(一)贷款利率明显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众所周知,借款人所需还的贷款每周利息的公式为:贷款周利率=贷款年利率/360(先换成日利率)*7。按照《规定》中的说法,贷款人所需要还的周利率是0.4%-0.7%。可以看出,慧慧的“周利息”居然为30%,已经属于不当得利的范围。
(二)抵押物是人体裸照,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类型的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所谓的“裸照”能不能作为“合法”的抵押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债务人或担保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只能是财产。从这点来说,该借贷合同中所规定的“抵押物”就是不合法的。那么,哪种类型的的财产能作为抵押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所以,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的合同中的必要条款已经违法在先,因此违法合同自始无效。但是,上述文字只是说明了其“违法”,而没有对其“违法”的后果进行分析。那么,究竟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时,合同无效。在以上案件中,仅凭该借贷合同中,借款方所“要求”的还款利率,就已经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年利率24%-34%”的规定。同时,我们通过上文已知,该份合同中,借款人提供的所谓的“抵押物”也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份“合同自始无效。
二、“裸条”放贷人与借贷平台如何担责?
欠债就还钱,还不上解决纠纷的办法有很多,诸如和解、第三方调解、诉讼等司法程序,但无论如何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否则放贷人与借贷平台均需担责。
(一)放贷人可能涉及侵权行为和刑事犯罪
催收手段虽然不完全就非法,但放贷者公示未还款者的裸照及其身份证,毫无疑问,会涉嫌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此时,被公布隐私者可对其主张侵权责任,通过诉讼方式让对其消除影响,与此同时,还可要求相关网站及时删除个人信息。
1、放贷人公开借款人手机号、裸照,涉嫌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放贷人不经借贷者同意就将其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是否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当今信息社会,手机号码属于重要的用户个人隐私,甚至与其他重要的隐私关联,例如账号信息。因此,因借贷关系随意公布别人手机号、个人信息的,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2、就目前的报道来看,放贷者以公布借款者裸照的方式来催款,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主要有侮辱罪、敲诈勒索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以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还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
(二)借贷平台是否应担责?
还存在借款者通过借贷平台交易,可是裸条放款者的交易名义上是在借贷平台交易进行,实际上是个人约定,是私下交易,往往以私下约定为准。
借贷平台模式上纯粹进行信息匹配,帮助资金借贷双方更好的进行资金匹配,并不参与担保,只是借贷居间方,本身并不进行放贷业务。那些押裸照、传播裸照等行为并不是在借贷平台中进行,客观上来将平台难以监管到。此外,因为该平台并不是集资主体,故很难构成非法集资罪;其产品和模式更传销也没有任何关系;其亦没有资金池,根本不存在构成庞氏骗局的条件。因而我们很难认定借贷平台该承担某种法律责任。
如果放贷者以违法手段进行催债,也只能要求借贷平台维护秩序、监督用户的行为,如同发生在淘宝、微信等平台上的类似事件一般,可以在事前发生后,采取封号、保存证据、配合受害者起诉放贷者。重点还是在提前预防,一方面平台提高自身的风控机制,另一方面借款者自身要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
所以,教育部联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也还只是聚焦在加大学生消费观教育力度和金融、网络安全知识普及上。
三、裸条借贷人遭遇催债如何维权?
虽说借债还钱,但借贷人要求的高利、骚扰亲友等行为已经侵犯借款人的权利,当借款人遭遇借贷人以违法手段催债时,裸条借贷人如何维权呢?
(一)“裸条”借贷合同无效 个人有权要求删除被公开的信息
借贷平台和放贷者无权在网络上公布借贷者的手机号码。被公布信息者可对其主张民事侵权责任,通过诉讼的方式让对方消除影响。同时,如果信息被公开者要求网站删除个人信息,网站获知之后也应及时删除。
借贷者与放贷者签订类似“裸条”这样的合同,由于违反公序良俗,借贷合同首先就是无效的,在此基础上的一些担保条款也是无效的。退一步讲,即便合同有效,放贷者与借贷者的父母、亲朋好友也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所以放贷者骚扰借贷者的亲友、公布其亲友信息的行为是不对的,如果情节严重,也构成了侵权。
(二)合法催收可视为民事代理行为
如何看待放贷人催债的行为与手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放贷人如果是以一种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账务催收,可视为一种民事代理行为,如果采取极端手段,则可能涉嫌侵权乃至违法犯罪。
裸条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是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构成不当得利,二是作为抵押物的裸照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借款人并无偿还高额利息的法定义务,只须偿还本金与年利率24%的利息。然而,放贷者手握借款者裸照,使借款者心存顾忌。不过,被公布信息可对放贷人主张民事侵权责任,通过诉讼的方式让对方消除影响,并要求网站获知后及时删除个人信息。最后,借款人虽可以主张权利,但其权利已被侵犯、损害也已造成,还需奉劝那些想要通过裸条借款的人,三思而后行,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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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条放贷人利诱裸贷女生“肉偿”,裸条合同的法律效力
近日,女大学生秦晓蕙因去年2月的“裸条借贷”再次遭裸条放贷人王某纠缠,放贷人要求慧慧介绍下家,要求对象是愿意接受“肉偿”,的,即还不上钱就提供性服务,还表示慧慧也可以做。由于慧慧的裸条还在王某手中,只能假装应承下来。其实,由于裸条借贷并不规范,即便按时还上利息,放贷人也不一定按约定删除裸条,所以“10G裸条”视频才会从网络流出。既然裸条借贷存在如此大的风险,裸条合同又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裸条放贷人阴魂不散:利诱裸贷女生介绍愿接受“肉偿”的下家
“这社会究竟怎么了,”秦晓惠(化名)在微信中表达了她的困惑。
大三学生秦晓惠在去年2月卷入“裸条借贷”风波,将自己的照片抵押给了数个陌生人。本以为还清本息就可以脱身,没想到竟然还被一个放贷人要求“介绍下家”,要求是愿意接受“肉偿”——即还不上钱就提供性服务。
对她提出要求的放贷人王某,秦晓惠唯一知道的是此人在北京工作。去年秦晓惠曾经想要还上P2P网贷上的贷款,而通过放贷的QQ群认识了他,抵押了裸照和视频后,借款2000元还了2600元,原本以为删掉了王某的QQ,双方再不联系,没想到对方在今年5月份又通过微信找上了她,开口就问:“有相熟的妹儿吗?”
秦晓惠警觉道:“啥意思?”
王某说,“我可以借钱出去,找愿意接受肉偿的妹子,价格可以妹子说,吃住路费我包。”
秦晓惠问接受“肉偿”是否为必须条件,王某说:“不然回不来钱。或者做兼职也行。”
经询问,王某口中的“兼职”,指的就是提供性服务包夜,他还表示:“妹子挺划
算,你也可以来,也不是一直做,就一段时间。”
王某还表示,“有妹子就这么 上岸 的。”他口中的“上岸”,指的是被按月包养,据他讲,一个月能收入好几万,他有相关渠道,越漂亮价格越高。
秦晓惠严词拒绝自己去北京后,对方也没有强求,就是口口声声让她帮忙介绍,并表示“给你很大的红包。”
由于秦晓惠自己的裸条还在王某手中,她不敢与其直接翻脸,只能假装应承下来,好在对方暂时没有进一步动作。
“如果我不给他介绍,他就把我的照片视频放在网上,我真的可以去死了,”秦晓惠对澎湃新闻表示。
去年以来,通过“裸条借贷”,民间放贷者找到了敲诈勒索的捷径,通过持有借款女性的裸照和视频,威胁对方不以高额利息还款,则要把照片外传,或者要挟对方“肉偿”,并形成了一条放贷——威胁公开裸条——强迫对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甚至组织卖淫的产业链。
而即便按时还上有时高达每周30%的利息,对方也不一定按约定删除裸条,所以“10G裸条”视频才会从网络流出,而秦晓惠等打借条的女性每日担惊受怕,生怕自己的“裸条”有一日在网上公开。( 澎湃新闻网)
一、“裸条”合同是否真的合法有效
在以上新闻报道中,秦晓惠为还上P2P网贷上的贷款,而过放贷的QQ群认识了他,抵押了裸照和视频后,借款2000元还了2600元,放贷利率是极高的,即使慧慧与放贷人签订了以上内容的借贷合同,这种所谓的“借贷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所谓的合同明显不合法。
(一)贷款利率明显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众所周知,借款人所需还的贷款每周利息的公式为:贷款周利率=贷款年利率/360(先换成日利率)*7。按照《规定》中的说法,贷款人所需要还的周利率是0.4%-0.7%。可以看出,慧慧的“周利息”居然为30%,已经属于不当得利的范围。
(二)抵押物是人体裸照,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类型的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所谓的“裸照”能不能作为“合法”的抵押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债务人或担保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只能是财产。从这点来说,该借贷合同中所规定的“抵押物”就是不合法的。那么,哪种类型的的财产能作为抵押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所以,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的合同中的必要条款已经违法在先,因此违法合同自始无效。但是,上述文字只是说明了其“违法”,而没有对其“违法”的后果进行分析。那么,究竟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时,合同无效。在以上案件中,仅凭该借贷合同中,借款方所“要求”的还款利率,就已经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年利率24%-34%”的规定。同时,我们通过上文已知,该份合同中,借款人提供的所谓的“抵押物”也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份“合同自始无效。
二、“裸条”放贷人与借贷平台如何担责?
欠债就还钱,还不上解决纠纷的办法有很多,诸如和解、第三方调解、诉讼等司法程序,但无论如何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否则放贷人与借贷平台均需担责。
(一)放贷人可能涉及侵权行为和刑事犯罪
催收手段虽然不完全就非法,但放贷者公示未还款者的裸照及其身份证,毫无疑问,会涉嫌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此时,被公布隐私者可对其主张侵权责任,通过诉讼方式让对其消除影响,与此同时,还可要求相关网站及时删除个人信息。
1、放贷人公开借款人手机号、裸照,涉嫌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放贷人不经借贷者同意就将其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是否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当今信息社会,手机号码属于重要的用户个人隐私,甚至与其他重要的隐私关联,例如账号信息。因此,因借贷关系随意公布别人手机号、个人信息的,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2、就目前的报道来看,放贷者以公布借款者裸照的方式来催款,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主要有侮辱罪、敲诈勒索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以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还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
(二)借贷平台是否应担责?
还存在借款者通过借贷平台交易,可是裸条放款者的交易名义上是在借贷平台交易进行,实际上是个人约定,是私下交易,往往以私下约定为准。
借贷平台模式上纯粹进行信息匹配,帮助资金借贷双方更好的进行资金匹配,并不参与担保,只是借贷居间方,本身并不进行放贷业务。那些押裸照、传播裸照等行为并不是在借贷平台中进行,客观上来将平台难以监管到。此外,因为该平台并不是集资主体,故很难构成非法集资罪;其产品和模式更传销也没有任何关系;其亦没有资金池,根本不存在构成庞氏骗局的条件。因而我们很难认定借贷平台该承担某种法律责任。
如果放贷者以违法手段进行催债,也只能要求借贷平台维护秩序、监督用户的行为,如同发生在淘宝、微信等平台上的类似事件一般,可以在事前发生后,采取封号、保存证据、配合受害者起诉放贷者。重点还是在提前预防,一方面平台提高自身的风控机制,另一方面借款者自身要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
所以,教育部联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也还只是聚焦在加大学生消费观教育力度和金融、网络安全知识普及上。
三、裸条借贷人遭遇催债如何维权?
虽说借债还钱,但借贷人要求的高利、骚扰亲友等行为已经侵犯借款人的权利,当借款人遭遇借贷人以违法手段催债时,裸条借贷人如何维权呢?
(一)“裸条”借贷合同无效 个人有权要求删除被公开的信息
借贷平台和放贷者无权在网络上公布借贷者的手机号码。被公布信息者可对其主张民事侵权责任,通过诉讼的方式让对方消除影响。同时,如果信息被公开者要求网站删除个人信息,网站获知之后也应及时删除。
借贷者与放贷者签订类似“裸条”这样的合同,由于违反公序良俗,借贷合同首先就是无效的,在此基础上的一些担保条款也是无效的。退一步讲,即便合同有效,放贷者与借贷者的父母、亲朋好友也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所以放贷者骚扰借贷者的亲友、公布其亲友信息的行为是不对的,如果情节严重,也构成了侵权。
(二)合法催收可视为民事代理行为
如何看待放贷人催债的行为与手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放贷人如果是以一种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账务催收,可视为一种民事代理行为,如果采取极端手段,则可能涉嫌侵权乃至违法犯罪。
裸条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是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构成不当得利,二是作为抵押物的裸照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借款人并无偿还高额利息的法定义务,只须偿还本金与年利率24%的利息。然而,放贷者手握借款者裸照,使借款者心存顾忌。不过,被公布信息可对放贷人主张民事侵权责任,通过诉讼的方式让对方消除影响,并要求网站获知后及时删除个人信息。最后,借款人虽可以主张权利,但其权利已被侵犯、损害也已造成,还需奉劝那些想要通过裸条借款的人,三思而后行,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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