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的控股要求及行为规范

罗敏 2017-06-14 08:59:00
控股股东的控股要求及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作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决策人,对于企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了保障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能够有效的运营,国家对企业控股股东的任职资格及行为规范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控股股东的控股要求

 

在我国公司法中,对于控股股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谓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显然控股股东依据其持股份额在公司的决策中占有重要的话语权。在我国《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于控股股东的持股情况,作出了具体说明。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颁布的公司章程指引中,对于控股股东的控股条件,有着详细的说明。即成为控股股东的条件,需要满足以下几项内容: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的一言一行对于公司的决策与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甚至在很多时候,控股股东的决定将影响到公司的存亡,控股股东的盲目行事必然影响到公司的前景。因此,无论是从保障公司的利益出发,还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出发,对于控股股东的行为都应该进行有效的规范。

 

其一,我国的《公司治理准则》对于控股股东的责任与义务有着明确的要求。即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同时,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其二,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三,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依法做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与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控股股东依据其股份优势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然而,公司的运营管理又涉及到各方的权益,这就赋予了控股股东更多的责任意识,更不得利用其相对有利的地位来损害公司各方的利益。无论是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还是从股东个人利益出发,控股股东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控股股东的行为应当受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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