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收打赏费涉不当竞争,滥用支配地位应受法律制裁

谷雨田 2017-06-05 09:23:00
苹果收打赏费涉不当竞争,滥用支配地位应受法律制裁

近日,苹果公司要征收其他中国社交APP打赏功能30%的“过路费”。该事件一度引发网友的热议,更有人表示,苹果公司利用其自身市场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其实,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在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为了谋取额外的利益,就会滥用该优势地位,采取对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斥竞争对手的措施。显然该行为违背市场交易规则,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不利的影响。

 

苹果收打赏“过路费”涉不当竞争 被指滥用支配地位

 

继关闭微信打赏功能后,近期苹果公司又要征收其他中国社交APP打赏功能30%的“过路费”。该事件一经曝出,再次引发众多网民热议。网民表示,苹果收取打赏“过路费”,是在滥用系统平台的支配地位,利用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相关部门应该对其启动反垄断调查。

 

PK社交APP 苹果遭吐槽

 

如果苹果真的将社交APP下架,你是扔掉苹果还是卸载社交APP呢?针对这个问题,很多网民表示,苹果可以不用,但社交APP不能不用,不会为了一部苹果手机,而抛弃社交APP上已经建立了的社会关系。

 

网民“roro爱吃肉”表示,微信和苹果都是工具,目前来说微信在生活、工作中的作用暂时没有其他软件可以替代,而苹果手机在其行业中却没有这样的统治地位。如果只能是二选一的话肯定选微信。

 

网民“为什么是八宝粥”则认为,这是一场双输的战争,苹果真下架社交APP必然会逼走很多用户,而社交APP不得不把身家性命压在安卓上。

 

网民“沉喧Leo”也表示,苹果这样做很显然是一种消耗用户忠诚度的行为。在当前苹果市场份额逐步下滑,国产手机无论是质量还是市场份额都在突飞猛进的阶段,这样做会动摇很多高质量的用户转投安卓系统。

 

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网民“阿弥陀佛007”分析称,苹果要从打赏中抽30%的手续费,最大可能性的原因在于,苹果在中国的营收正遭遇下滑,出货量也在下降。苍蝇再小也是肉,能多吃一口是一口。

 

网民“snow景”表示,苹果就算要抽成用户打赏,也应该在平台方的抽成中去拿30%,而不是按商业付费模式来算一刀切张口就要30%。

 

网民“Adiba-V”则反问到,手机支付是微信和支付宝前几年补贴了巨额现金培养起来的市场,苹果想一毛不拔分现成的蛋糕,还用这种手段打击竞争者,这难道不是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吗?把苹果支付的服务和体验做好,让用户得到真正的便利和实惠才是正道王道。

 

有网民表示,这次苹果将打赏功能纳入“应用内支付”,无疑开始大大收紧支付环节,强化苹果支付在整个生态的核心地位。这种借助平台强行搭售的行为,明显滥用了其支配地位。工商总局应该对苹果这一行为展开反垄断调查。(摘自 新华网)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作为已经取得某些优势的企业,企图凭借着自身的优势获得某些非法利益,这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要想打击该不法行为,首先就应该知道了解该行为主要通过哪些形式表现出来,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对此已经做出明确的规定,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即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以获得超额垄断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确定、维持和变更商品价格,以高于或低于在正常状态下可能实行的价格来销售其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得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部分福利转移给垄断厂商;同时也妨碍了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对竞争构成实质性的限制。

 

其二是差别对待;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区别对待的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是价格歧视;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买方对于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卖方要求不同的价格,从而使相同产品的卖方因销售价格不同或买方因进货价格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交易机会,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同一产品的不同批发价会直接影响到零售价,不同的零售价则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

 

其三,进行强制交易或者掠夺性定价;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他企业违背其真实意愿与之交易或促使其他企业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强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或者迫使竞争对手放弃或回避与自己竞争等等;

 

而掠夺性定价又称劫掠性定价,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或多个经营者为排挤现有竞争对手或阻止新的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以维持其垄断地位,无正当理由地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持续销售商品,并且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以后又规定垄断价格的行为。

 

其四,进行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采取独家交易;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拥有经济优势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购买方不需要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一切经销商在特定市场内只经销自己的商品,不得经销其他企业的同种或同类商品,包括经销商只向制造商独买、制造商只向经销商独卖。

 

一方面该行为能使制造商和经销商长期稳定供销渠道,降低交易成本;使经销商从事单一的或固定的商品的经营,从而集中力量促销;可以提前开展促销活动,增强一定的竞争效果。而另一方面会阻止其他制造同类产品的制造商进入市场,也会限制经销商的营业自由而损害效率;对于消费者来说,因为供货渠道狭窄,选择的余地相应减少,同时由于同一层次上销售同一商品的经营者之间缺乏竞争,销售者产生垄断地位对消费者的利益可能产生损害。因此是需要进行限制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责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严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经济的发展将产生不利的作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保障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处罚以及惩戒措施;实施者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还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经营者实施的滥用市场地位的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作为其垄断行为的受害者,主要包括竞争者、用户和消费者。

 

同时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财产,同时将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其本身在市场竞争中占有较为有利的优势,而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市场的支配地位采取危害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应该诚信经营,不可为了牟利而采取非法手段,触犯法律的底线,终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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