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上网与网吧老板生娃,遗弃小孩是构成犯罪的

李欣 2017-06-05 09:06:00
女子为上网与网吧老板生娃,遗弃小孩是构成犯罪的

一女子因沉迷网络,身上没钱,于是与网吧老板同居,导致未婚生育。然而,未婚生育一女婴的女子,狠心地将女婴遗弃在医院,后转入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的三年时间内,从不去探望一次也未支付任何医疗和抚养费,甚至还手机停机搬离原住址,回避医院方的寻找联系。该女子因遗弃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警告,但仍拒绝抚养自己女儿。

 

女子为上网与网吧老板生娃 将其遗弃医院3年不管

 

现年37岁的高文,于2014年2月19日因未婚先孕,因害怕人流伤害到自己,高文放弃了人流手术,遂在上海安亭医院产下一名女婴绰号“朵朵”。

 

“朵朵”出生后因患“围产期窒息”病症,被转至市儿童医院救治。

 

同年3月,“朵朵”病情好转已具备出院条件,医院护士长杜某试图联系高文,但此时的高文却将其手机停机并搬离了原住址,致使“朵朵”长期滞留在市儿童医院新生儿病房看护。

 

2015年2月9日,高文因遗弃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警告后,仍拒绝将“朵朵”接回抚养。2016年5月12日,市临时看护中心将“朵朵”接收并临时监护至今。

 

同年8月至12月间,公安机关会同市临时看护中心六次与高文交涉,市临时看护中心工作人员也劝说她承担做母亲的抚养义务,高文均未予配合,并明确表示放弃抚养权。

 

据庭审查明,高文从未探望过女儿,也未支付任何医疗费和抚养费。

 

2017年3月8日,高文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但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面对检察官的指控,高文却辩称,当时没有钱,来办理女婴出院手续。

 

再说高文的家人也多次表示,不愿接收不知生父是谁的“野种”。在法庭上,高文却表示愿意接受“朵朵”回家抚养。

 

而十年前的高文似脱缰的野马一般,因与母亲及继父关系不睦,便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不良人员,一度还开始了吸毒。

 

那时,她与一名来沪开设网吧的东北籍老板吴澄(化名)打的火热。那名老板承认沉湎于网吧的高文,经常向他赊账借要筹码,两人同居在一起,一直到高文产下女婴“朵朵”后。

 

公安机关曾询问吴澄做笔录时,吴澄仍否认自己与高文有过恋爱关系,还否认他是“朵朵”的生父,自此吴澄玩起了“潜伏”下落不明。

 

同时,耐人寻味地是高文对“朵朵”的生父闭口不谈。直到2016年12月年底,高文才指认吴澄是“朵朵”的生父。也就这年的8月份,高文找到了一份较稳定的工作收入。

 

自产下女婴“朵朵”后,她将在乡下的房子出租给别人10年收下了1万元,还先后接收吴澄给她的1.8万元,其中8000元是办理“朵朵”出院的手续费。但高文却没有接回“朵朵”,却在上海附近的花桥地区租房不外出怕见人,每天叫“外卖”以此为生计,来逃避社会逃避抚养“朵朵”的义务。生下孩子,一走了之,不闻不问,人间蒸发。

 

遗弃罪不是一个轻罪,遗弃行为是当今社会遭人唾弃的一种犯罪行为。从法律是说,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经过休庭15分钟后,法官章玮当庭对高文作出一审有罪的宣判,考虑到本案中高文有自首情节,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遗弃女儿长达三年之久且拒不履行抚养义务,遂判处高文有期徒刑1年。被押出法庭的高文目光同样呆滞。

 

诚然,或许从高文的经历看,她没有一个幸福的童年,然而不能因为自己的童年不幸福,却要把这份不幸福也强加于子女身上。(中国青年网)

 

遗弃孩子会构成遗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遗弃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亦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对另一方而吉,则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独立生活能为的子女亦在此列。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亦是如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在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所谓扶养,是狭义的,专指夫妻之间生活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而针对婴儿,根据我国《收养法》第31条第二款、第3款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新闻中的高文,对于女儿“朵朵”的行为是构成遗弃罪的,而高文也因此得到了惩罚,不仅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也因此失去了女儿“朵朵”的监护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规制遗弃行为是为了通过惩处没有尽到法定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强化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伦理规范性质的相互扶养义务,进而实现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家庭成员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