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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据绍兴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两年多来有近五百名少年因涉嫌犯罪而被起诉。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受到限制,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进行,这也是为了更好的帮助其重回社会。
“迷途”少年案例给人启示 绍兴市两年多来500多名少年被起诉
“六一”节前夕,市教育局、团市委、妇联、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加了市检察院举办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座谈会。市检察院以“检察开放日”的形式,通报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并探讨交流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话题。记者注意到,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和保护未成年人,我市检察机关有不少鲜为人知的做法。同时,通报中一些“迷途”少年的经历,也很受大家关注,给人带来不少启示。
两年多来,500多“迷途”少年涉罪被起诉
5月26日,市检察院通报2015年1月~今年3月份以来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从梳理的数据看,两年多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573件850人。其中起诉374件554人,不起诉140件182人。
从数量来看,近年涉罪未成年人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但涉罪案件罪名相对集中,暴力性犯罪、故意犯罪突出。据介绍,2015年全市两级未检部门共受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281件419人,而2016年的案件数量下降了13.52%。
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大多数是因为图财,也有一部分是因逞强好胜、讲义气、追求刺激、一时激愤等原因而犯罪。赵强(化名)和周伟(化名)是在校生,两人在学校食堂排队买饭时,因为插队发生口角争吵,后来又各自找人等放学后打群架,双方在校门口以及学校附近的公交站、马路边连续发生几次斗殴冲突,最终造成多人受伤。之后,两人因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了刑,给自己的人生道路抹上了污点。
“青少年千万不要以为找人群殴是件风光、很有面子的事,法律对挑头人的惩罚恰恰是最严重的。”检察官说,为了哥们义气不分青红皂白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最后得不偿失,但这样犯罪的未成年人却大有人在。另外,检察机关在调研中还发现,网络不良文化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日益密切,涉罪未成年人因上网成瘾缺钱而盗窃、抢劫,因浏览色情网页而强奸、猥亵妇女,因沉迷网络暴力游戏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的现象也有增加。
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打击力度加大了
据了解,我市这几年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提升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效果,另一方面也不断加大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力度。针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不力的问题,综合发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等职能,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之前我市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余某在一补习机构工作,因好奇心的驱使心生邪念,在为12岁的女学生陶某辅导作业时,将手伸进了这名学生的衣服里。事后,他还威胁陶某不许告诉家长。几天后,他发现没动静,胆子越发大了,几次利用同样的手段对陶某进行猥亵。陶某心生恐惧,一直不敢告诉父母,但变得不爱说话,并几次向家长提出不想再参加补习。在父母的追问下,她才讲出实情,父母遂报案。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猥亵的案件时有发生。”有关检察官说,这几年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两级检察院通过快捕快诉、依法提出从严惩处量刑意见,保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打击高压态势。201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性侵、绑架、拐卖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4件70人。同时,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积极构建综合化司法救助体系,不断加强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与犯罪预防。据了解,两级检察院普遍将因经济困难或因遭受犯罪侵害陷入困境等未成年被害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由援助律师提供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司法救助以及代理申诉、控告等诉讼服务。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因犯罪侵害造成的心理创伤,各地积极引入专业心理力量开展危机干预、心理疏导,疗愈心理创伤。(绍兴网-绍兴晚报)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
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从其实施犯罪到侦查机关介入都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实施犯罪时的年龄、被提起公诉的年龄可能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实施行为人犯罪时的年龄,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我国不断的在探索适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途径,通过特别的刑事程序,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其一,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我国高法解释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以及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
由于未成年刑事案件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与审判原则上存有差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1)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3)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以及其他不宜分案起诉的情形。
为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在我国《高法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交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则不适用简易程序。
其二,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过程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对于到场的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还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其三,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在《高法解释》中规定,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互联网信息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而良莠不齐的信息也容易被未成年人接受,近些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无论是作为家长,还是作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场所,应该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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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途”少年案例给人启示,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
近些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据绍兴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两年多来有近五百名少年因涉嫌犯罪而被起诉。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受到限制,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进行,这也是为了更好的帮助其重回社会。
“迷途”少年案例给人启示 绍兴市两年多来500多名少年被起诉
“六一”节前夕,市教育局、团市委、妇联、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加了市检察院举办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座谈会。市检察院以“检察开放日”的形式,通报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并探讨交流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话题。记者注意到,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和保护未成年人,我市检察机关有不少鲜为人知的做法。同时,通报中一些“迷途”少年的经历,也很受大家关注,给人带来不少启示。
两年多来,500多“迷途”少年涉罪被起诉
5月26日,市检察院通报2015年1月~今年3月份以来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从梳理的数据看,两年多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573件850人。其中起诉374件554人,不起诉140件182人。
从数量来看,近年涉罪未成年人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但涉罪案件罪名相对集中,暴力性犯罪、故意犯罪突出。据介绍,2015年全市两级未检部门共受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281件419人,而2016年的案件数量下降了13.52%。
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大多数是因为图财,也有一部分是因逞强好胜、讲义气、追求刺激、一时激愤等原因而犯罪。赵强(化名)和周伟(化名)是在校生,两人在学校食堂排队买饭时,因为插队发生口角争吵,后来又各自找人等放学后打群架,双方在校门口以及学校附近的公交站、马路边连续发生几次斗殴冲突,最终造成多人受伤。之后,两人因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了刑,给自己的人生道路抹上了污点。
“青少年千万不要以为找人群殴是件风光、很有面子的事,法律对挑头人的惩罚恰恰是最严重的。”检察官说,为了哥们义气不分青红皂白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最后得不偿失,但这样犯罪的未成年人却大有人在。另外,检察机关在调研中还发现,网络不良文化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日益密切,涉罪未成年人因上网成瘾缺钱而盗窃、抢劫,因浏览色情网页而强奸、猥亵妇女,因沉迷网络暴力游戏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的现象也有增加。
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打击力度加大了
据了解,我市这几年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提升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效果,另一方面也不断加大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力度。针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不力的问题,综合发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等职能,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之前我市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余某在一补习机构工作,因好奇心的驱使心生邪念,在为12岁的女学生陶某辅导作业时,将手伸进了这名学生的衣服里。事后,他还威胁陶某不许告诉家长。几天后,他发现没动静,胆子越发大了,几次利用同样的手段对陶某进行猥亵。陶某心生恐惧,一直不敢告诉父母,但变得不爱说话,并几次向家长提出不想再参加补习。在父母的追问下,她才讲出实情,父母遂报案。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猥亵的案件时有发生。”有关检察官说,这几年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两级检察院通过快捕快诉、依法提出从严惩处量刑意见,保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打击高压态势。201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性侵、绑架、拐卖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4件70人。同时,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积极构建综合化司法救助体系,不断加强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与犯罪预防。据了解,两级检察院普遍将因经济困难或因遭受犯罪侵害陷入困境等未成年被害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由援助律师提供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司法救助以及代理申诉、控告等诉讼服务。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因犯罪侵害造成的心理创伤,各地积极引入专业心理力量开展危机干预、心理疏导,疗愈心理创伤。(绍兴网-绍兴晚报)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
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从其实施犯罪到侦查机关介入都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实施犯罪时的年龄、被提起公诉的年龄可能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实施行为人犯罪时的年龄,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我国不断的在探索适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途径,通过特别的刑事程序,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其一,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我国高法解释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以及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
由于未成年刑事案件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与审判原则上存有差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1)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3)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以及其他不宜分案起诉的情形。
为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在我国《高法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交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则不适用简易程序。
其二,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过程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对于到场的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还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其三,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在《高法解释》中规定,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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