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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作为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最有效、最彻底的方式,然而在诉讼中,权利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要承担举证责任,而若没有有力的证据作为支撑,其可能要面临着败诉的风险;近些年,电话录音作为证据一度得到人们的青睐,然而由于录音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问题,其合法性又受到很大的限制。
录音证据的合法取得
其一,录音的对象需是在诉讼纠纷中承担相应义务的一方,如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依据我国民诉法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只有债务人本人的语言才能对其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人在法庭上往往拒绝认可该录音是其本人,此时,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会依据司法意见书作为相应的裁判。
其二,电话录音的内容需完整的反映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其三,还应保障电话录音内容必须是被录音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即被录音人必须不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其四,电话录音的取得需合理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其五,电话录音应保留原始载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会受到影响。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
其六,电话录音可以公证,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录音证据的取证建议
首先,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其次,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
第三,在对录音证据取证时,最为主要的是谈话方式,在录音取证时应尽量避免被对方发现,否则给与对方警觉,不利于自己的取证,此时,就需要取证人注意自己的神态、语气等。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尤其要注意的是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如今手机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联系工具,而录音功能也得到不断的完善,尤其对于一些纠纷,我们应善于通过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从而当双方就纠纷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以及电子数据来佐证自己的主张,维护其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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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如何成为诉讼维权的合法证据
民事诉讼作为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最有效、最彻底的方式,然而在诉讼中,权利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要承担举证责任,而若没有有力的证据作为支撑,其可能要面临着败诉的风险;近些年,电话录音作为证据一度得到人们的青睐,然而由于录音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问题,其合法性又受到很大的限制。
录音证据的合法取得
其一,录音的对象需是在诉讼纠纷中承担相应义务的一方,如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依据我国民诉法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只有债务人本人的语言才能对其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人在法庭上往往拒绝认可该录音是其本人,此时,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会依据司法意见书作为相应的裁判。
其二,电话录音的内容需完整的反映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其三,还应保障电话录音内容必须是被录音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即被录音人必须不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其四,电话录音的取得需合理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其五,电话录音应保留原始载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会受到影响。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
其六,电话录音可以公证,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录音证据的取证建议
首先,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其次,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
第三,在对录音证据取证时,最为主要的是谈话方式,在录音取证时应尽量避免被对方发现,否则给与对方警觉,不利于自己的取证,此时,就需要取证人注意自己的神态、语气等。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尤其要注意的是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如今手机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联系工具,而录音功能也得到不断的完善,尤其对于一些纠纷,我们应善于通过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从而当双方就纠纷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以及电子数据来佐证自己的主张,维护其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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