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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制度对于解决汽车产品的缺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完善的汽车召回体系对于稳定汽车市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所谓汽车召回,就是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以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
汽车产品召回的情形
批量性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是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定原因,主要体现在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生产者对其制造的汽车产品质量负责。对“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汽车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制造商应当实施召回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坏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根据规定,消费者或车主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缺陷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者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车主也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于明知有缺陷或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曝光,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汽车产品的召回程序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召回程序作了规定。
其一,召回启动程序。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也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其二,召回实施程序。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其三,涉及到召回报告程序。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汽车产品召回的设立为汽车在销售中发现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从而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商家,应把生产高品质的汽车作为一种责任,而在其后销售过程中若发现存有问题,应积极召回,同时处理好与消费者之前的关系,给社会,给消费者一份尊重与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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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汽车产品召回的路径选择
汽车召回制度对于解决汽车产品的缺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完善的汽车召回体系对于稳定汽车市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所谓汽车召回,就是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以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
汽车产品召回的情形
批量性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是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定原因,主要体现在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生产者对其制造的汽车产品质量负责。对“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汽车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制造商应当实施召回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坏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根据规定,消费者或车主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缺陷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者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车主也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于明知有缺陷或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曝光,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汽车产品的召回程序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召回程序作了规定。
其一,召回启动程序。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也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其二,召回实施程序。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其三,涉及到召回报告程序。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汽车产品召回的设立为汽车在销售中发现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从而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商家,应把生产高品质的汽车作为一种责任,而在其后销售过程中若发现存有问题,应积极召回,同时处理好与消费者之前的关系,给社会,给消费者一份尊重与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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