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装心脏起搏器后死亡,医疗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王岩易 2017-05-23 09:13:00
老人装心脏起搏器后死亡,医疗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几年前,董老先生因支气管肺炎发作入住积水潭医院,医院曾向家属建议为老人安装心脏起搏器被家属拒绝。一年后,87岁的董老先生又因突然晕厥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但听从医院建议做了安装心脏起搏器手术后,病情反而加重,最终因肺炎身故。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董老先生的死亡与安装心脏起搏器有一定关系。西城法院判定积水潭医院负有一半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21万余元。那么,医疗事故中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呢?

 

老人装心脏起搏器后死亡 积水潭医院被判承担半责

 

87岁的董老先生因突然晕厥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在安装心脏起搏器手术后,病情反而加重,最终因肺炎身故。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董老先生的死亡与安装心脏起搏器有一定关系。西城法院判定积水潭医院负有一半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21万余元。

 

几年前,董老先生因支气管肺炎发作入住积水潭医院,医院曾向家属建议为老人安装心脏起搏器被家属拒绝。一年后,老人又突然晕厥,再次被送到积水潭医院急救,被诊断为脑梗。医院认为老人有严重的心肺疾病,安装心脏起搏器十分必要。

 

家人最终同意了。家属称,术后老人暴发急性左心功能衰竭等问题。两个多月后,董老先生终因重症肺炎死亡。

 

董老先生去世后,他的老伴儿和子女将积水潭医院起诉,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医院则辩解说,老人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转归所致,与院方治疗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在全面分析病历资料后,鉴定机构认为,董老先生在治疗上可安装起搏器。但老人也有不适合装起搏器的问题,比如高龄、存在多类型心律失常、具有多种心脏器质性病变等。

 

鉴定显示,医院的病历中,对老人安装起搏器的好处多次建议和告知,但对安装单腔起搏器的不利方面和风险并未全面告知,存在医疗过失。安装心脏起搏器后,患者病情反而明显加重且一直未能明显改善。

 

鉴定最终意见是,积水潭医院对董老先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老人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至于因果关系程度则难以把握。

 

根据鉴定报告的分析,法院认定积水潭医院的医疗过错对患者死亡有50%责任,并按比例赔偿董老先生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北京晚报)

 

一、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必要条件

 

根据司法鉴定,87岁的董先生存在有不适合装起搏器的问题,比如高龄、存在多类型心律失常、具有多种心脏器质性病变等。而医院的病历中,对老人安装起搏器的好处多次建议和告知,但对安装单腔起搏器的不利方面和风险并未全面告知,存在医疗过失。那么,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必要条件有哪些呢?

 

第一、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第二、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且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第三、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四、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步骤

 

符合医疗事故的必要条件后,还须依照医疗事故认定的程序,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认定医疗事故主要分为五个步骤:

 

第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第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第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三、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明确划分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后,相关主体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

 

第一、行政责任。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二、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行为的医务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应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当发生了医疗事故后,都会有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的问题存在,那么就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的任务是综合分析医疗过失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包括具备医疗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依照认定医疗事故的程序进行、认定医疗事故后得出的不同赔偿范围以及医疗事故发生后相关主体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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