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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张某某的儿子儿媳妇因欠下巨债后失联,而他作为担保人则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偿还相应债务。遭到强制执行后,因拒不还款,张某某与债权人也协商无果后,张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法被司法拘留15日。那么,在何种情形下,担保人须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
坑爹!儿子儿媳欠巨款跑路 老爹背锅被司法拘留
“我一分钱都没有用着啊!我儿子跑了两年了,我也找不着嘛!”坐在法院,张老爹戴着手铐,感觉很冤。
5月16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张某某的儿子儿媳妇因欠下巨债后失联,而他作为“担保人”则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拒不还款,协商无果,张某某被司法拘留15日。
老爸:儿子儿媳欠巨款已“跑路”
2014年1月19日,尚女士借给张某某的儿子儿媳夫妻69万元,签订的一份《借款协议》载明借款期限从2014年1月19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张某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以及《借条》中签了字。
没想到,张某某因儿子儿媳因欠下巨债,已经失联两年,“我这儿子跑了两年了,我也找不着嘛!他在外面差着上千万,这只是其中一小笔。”张某某告诉云南网记者。言语中,张某某对儿子儿媳失望至极——他实在不愿意背这口黑锅。
债主:欠债不还 只好诉之法律
欠债不还,追债无果,尚女士一纸诉状将这一家三口告上法庭。2016年11月9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4.6万元,并支付原告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上的逾期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张某某对于被告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4年1月份,他们借钱之后就没有还过,他们承诺的是三个月还清,但现在人已经跑掉了,我就只有找担保人了嘛!”申请执行人尚女士说道。
法官: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因为欠了很多债,据说他儿子儿媳两年前就已经失踪了。申请执行案件以来,法官也一直联系不上张某某。”盘龙法院执行局法官郎春生介绍,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人是一家三口,儿子儿媳借款,父亲张某某担保。今天执行法官接到消息,张某某和他的路虎车都在嵩明的一处温泉浴所,所以前往嵩明对其强制执行。
“我签了字,我赔20万,可以吗?”“不可以!你签上字你就要负这个责任!”在盘龙法院,尚女士和张某某反复协商无果。执行法官说,如果张某某依然不履行还款责任,法院将对查扣的车辆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偿还所欠债务。
目前,张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盘龙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云南网)
债务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
儿子儿媳作为债务人失踪,父亲作为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就担保责任而言,承担担保责任需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按约定承担保证份额
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所以,不管担保人是一个还是多个,只要有约定,就必须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担保的分类
如何承担保证责任,还须明确保证的分类,通常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不同的担保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不同,程度不同。一般保证责任较之连带保证责任的责任程度相对较轻:
1、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担保法》第十七条可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也就是说,除非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债权请求权,否则债权人在要求债务人还债之前不能要求保证人还债。
2、连带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写明是哪种担保模式,则默认为是连带担保。
第三、担保范围
债务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主要依靠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约定,没有约定的默认为法律规定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债权转移后的担保责任
债权转移就意味着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对象发生变化,因此《担保法》作出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务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怎么办
债务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偿还债务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样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也需满足一定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将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超过诉讼时效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人是否免除保证责任,首先要看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债务届满6个月,超过6个月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即债务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后果根据时间不同而有所变化: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月内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对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责任是有限制的,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那么就视为放弃该请求权,之后再请求担保人还债的担保人可以拒绝。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 6个月内,要求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此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月内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相同地,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国家强制力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促使保证人履行还债义务。
第二、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除因为时间导致保证人担保责任变化外,还存在其它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人不仅要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债务,还可能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遭到司法拘留。另外,日常生活中债务人和担保人联合以欺诈的手法骗取债权人利益的例子也是不计其数,因此在设立担保人的时候首先要确认担保人的身份,其次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好担保责任和违约责任,避免将来债务人和担保人钻担保合同的空子。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担保人就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须及时追偿,采用仲裁或诉讼手段,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免责,将给债务偿还带来更大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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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儿媳欠巨款跑路老爹背锅,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张某某的儿子儿媳妇因欠下巨债后失联,而他作为担保人则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偿还相应债务。遭到强制执行后,因拒不还款,张某某与债权人也协商无果后,张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法被司法拘留15日。那么,在何种情形下,担保人须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
坑爹!儿子儿媳欠巨款跑路 老爹背锅被司法拘留
“我一分钱都没有用着啊!我儿子跑了两年了,我也找不着嘛!”坐在法院,张老爹戴着手铐,感觉很冤。
5月16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张某某的儿子儿媳妇因欠下巨债后失联,而他作为“担保人”则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拒不还款,协商无果,张某某被司法拘留15日。
老爸:儿子儿媳欠巨款已“跑路”
2014年1月19日,尚女士借给张某某的儿子儿媳夫妻69万元,签订的一份《借款协议》载明借款期限从2014年1月19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张某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以及《借条》中签了字。
没想到,张某某因儿子儿媳因欠下巨债,已经失联两年,“我这儿子跑了两年了,我也找不着嘛!他在外面差着上千万,这只是其中一小笔。”张某某告诉云南网记者。言语中,张某某对儿子儿媳失望至极——他实在不愿意背这口黑锅。
债主:欠债不还 只好诉之法律
欠债不还,追债无果,尚女士一纸诉状将这一家三口告上法庭。2016年11月9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4.6万元,并支付原告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上的逾期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张某某对于被告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4年1月份,他们借钱之后就没有还过,他们承诺的是三个月还清,但现在人已经跑掉了,我就只有找担保人了嘛!”申请执行人尚女士说道。
法官: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因为欠了很多债,据说他儿子儿媳两年前就已经失踪了。申请执行案件以来,法官也一直联系不上张某某。”盘龙法院执行局法官郎春生介绍,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人是一家三口,儿子儿媳借款,父亲张某某担保。今天执行法官接到消息,张某某和他的路虎车都在嵩明的一处温泉浴所,所以前往嵩明对其强制执行。
“我签了字,我赔20万,可以吗?”“不可以!你签上字你就要负这个责任!”在盘龙法院,尚女士和张某某反复协商无果。执行法官说,如果张某某依然不履行还款责任,法院将对查扣的车辆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偿还所欠债务。
目前,张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盘龙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云南网)
债务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
儿子儿媳作为债务人失踪,父亲作为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就担保责任而言,承担担保责任需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按约定承担保证份额
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所以,不管担保人是一个还是多个,只要有约定,就必须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担保的分类
如何承担保证责任,还须明确保证的分类,通常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不同的担保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不同,程度不同。一般保证责任较之连带保证责任的责任程度相对较轻:
1、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担保法》第十七条可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也就是说,除非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债权请求权,否则债权人在要求债务人还债之前不能要求保证人还债。
2、连带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写明是哪种担保模式,则默认为是连带担保。
第三、担保范围
债务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主要依靠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约定,没有约定的默认为法律规定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债权转移后的担保责任
债权转移就意味着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对象发生变化,因此《担保法》作出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务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怎么办
债务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偿还债务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样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也需满足一定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将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超过诉讼时效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人是否免除保证责任,首先要看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债务届满6个月,超过6个月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即债务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后果根据时间不同而有所变化: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月内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对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责任是有限制的,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那么就视为放弃该请求权,之后再请求担保人还债的担保人可以拒绝。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 6个月内,要求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此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月内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相同地,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国家强制力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促使保证人履行还债义务。
第二、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除因为时间导致保证人担保责任变化外,还存在其它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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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人不仅要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债务,还可能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遭到司法拘留。另外,日常生活中债务人和担保人联合以欺诈的手法骗取债权人利益的例子也是不计其数,因此在设立担保人的时候首先要确认担保人的身份,其次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好担保责任和违约责任,避免将来债务人和担保人钻担保合同的空子。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担保人就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须及时追偿,采用仲裁或诉讼手段,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免责,将给债务偿还带来更大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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