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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小贤”甜品得到许多人的青睐,近日,却因特许加盟问题与加盟商产生纠纷,最后被诉至法院;特许加盟作为一种特别的商业经营模式,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在特许协议中会出现很多法律陷阱,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
“曾小贤”有“亲戚” 特许加盟商不干了
夏天,大街上各种品牌的甜品店加盟成南宁人的宠儿。“曾小贤”甜品想必很多人都吃过,但最近,创立该甜品品牌的广西一公司在河池惹上官司。说好了给加盟商独家经营权,却出了偏差,被特许人韦女士将该公司告上法庭。作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商圈保护条约是保护被特许人利益的重要依据。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起因特许人违背商圈保护条款而引发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14年,韦女士慕名加盟了广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立的“曾小贤”甜品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并经该公司授权取得了“曾小贤”甜品品牌在广西河池地区的总代理及独家经营权。2015年,韦女士却发现该公司在河池的巴马、环江两县发展了两家“玲爷”甜品店,主打产品与“曾小贤”甜品店主打的产品相同,只是个别产品有所区别。
韦女士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及双方关于区域垄断经营权的约定,遂起诉至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合计19万元。
而广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否认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禁止该公司在河池区域经营其他品牌甜品店,“曾小贤”与“玲爷”是两个不同品牌,两者在产品风格、制作设备、工艺及原材料上均不相同。无论是从双方合同的具体约定,还是从商业特许经营的主要特点来分析,自己都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更无任何依据。
经过法庭质证调查,主审法官认为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区域垄断经营权,该区域垄断经营权本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商圈保护,其限制被告在原告垄断区域内发展的品牌不仅应包含“曾小贤”品牌,还应包含“曾小贤”品牌经营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品牌。
被告公司授权韦女士在河池地区垄断经营“曾小贤”甜品店后,擅自在该垄断区域内开设与“曾小贤”甜品店主打产品、经营货品类别相同或相近,消费群体重合的“玲爷”甜品店,并在曾小贤甜品网站中对与“玲爷”甜品店进行宣传,其行为易在垄断区域内形成同类业务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侵占了韦女士在该区域经营发展“曾小贤”品牌的商业机会,有违双方对区域垄断经营权的约定。
鉴于此,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广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韦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元,但是驳回韦女士要求经济损失赔偿金的诉求。判决下达后,广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摘自:南宁新闻网)
特许经营中加盟者的权益保护
作为加盟者,要了解清楚加盟项目的特许加盟体系的完善程度。考察盟主对特许加盟商业模式的认识和运作水平,看他是否有一整套已成文字且可操作的特许加盟管理手册和加盟店营运手册;看他是否在加盟商选择、加盟店店址选择等方面持负责任的谨慎态度;看他是否重视加盟店的利益和后续管理等。对有意向的加盟项目,最好先暗中考察一番。看考察结果是否和加盟总部介绍的内容相符。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需要特别注意,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即使发生纠纷也能够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特许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在起草特许经营合同时,应该充分注意政策法律环境对特许体系的影响。如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的方式较为科学合理。但是,有时控制加盟店的营业额十分困难,许多特许人采用固定金额来收取。
同时还应注意行业特点和竞争状况。在特许经营业务的拓展中,特许者实际上是在推销一种商品,它叫特许权。特许权这一商品也是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的。行业特点和竞争状况对合同的制订有很大的影响。如果行业本身市场大、竞争不充分,特许经营合同的门槛可以设置得高一些,取费多一些。反之,可以增加更多的优惠条件,以吸纳更多的优质加盟商,迅速抢占市场份额。
作为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到特许体系的特点。特许体系自身的定位直接决定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制订。不同的行业特点决定特许体系的具体方案不同。即使同属一个行业,不同的企业也各有自己的个性。即使同一特许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特点也会发展和变化。因此,在制订特许经营合同时,要考虑到行业的特点、企业的个性,以及企业所在的发展阶段。
被特许人的情况不同,合同的条款设计及用语也应该有所不同。因为合同是双方的事,合同应尽可能让双方觉得公平合理并乐于接受。有一些项目,被特许人的文化层次普遍不高,就应该尽量用言简意赅的文字撰写合同,以便于被特许人理解并正确执行合同。
法律对特许协议的特殊规定
特许经营协议与一般的协议存在着不同之处,我国合同法充分给与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之权利,一般情况下,合同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而法律一般情况下也不会予以干涉,但在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协议内容不得违反规定,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首先,依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如下条款: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其次,还应包括冷静期条款以及合同期条款;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期限方面也专门作出了规定,即除非被特许人同意,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则不适用该规定。
经济的多样化发展推动了商业运行模式的多样化,特许经营模式给市场经济增添了活力,作为特许人应严格依照特许协议履行义务,恪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违背约定必然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加盟者,要有维权意识,同时,慎重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注意收集保留相关的证据;即使在发生其他纠纷的时候,也能选择合法有效地维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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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小贤”因“亲戚”被起诉,带您了解特许加盟的竞争机制
“曾小贤”甜品得到许多人的青睐,近日,却因特许加盟问题与加盟商产生纠纷,最后被诉至法院;特许加盟作为一种特别的商业经营模式,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在特许协议中会出现很多法律陷阱,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
“曾小贤”有“亲戚” 特许加盟商不干了
夏天,大街上各种品牌的甜品店加盟成南宁人的宠儿。“曾小贤”甜品想必很多人都吃过,但最近,创立该甜品品牌的广西一公司在河池惹上官司。说好了给加盟商独家经营权,却出了偏差,被特许人韦女士将该公司告上法庭。作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商圈保护条约是保护被特许人利益的重要依据。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起因特许人违背商圈保护条款而引发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14年,韦女士慕名加盟了广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立的“曾小贤”甜品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并经该公司授权取得了“曾小贤”甜品品牌在广西河池地区的总代理及独家经营权。2015年,韦女士却发现该公司在河池的巴马、环江两县发展了两家“玲爷”甜品店,主打产品与“曾小贤”甜品店主打的产品相同,只是个别产品有所区别。
韦女士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及双方关于区域垄断经营权的约定,遂起诉至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合计19万元。
而广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否认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禁止该公司在河池区域经营其他品牌甜品店,“曾小贤”与“玲爷”是两个不同品牌,两者在产品风格、制作设备、工艺及原材料上均不相同。无论是从双方合同的具体约定,还是从商业特许经营的主要特点来分析,自己都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更无任何依据。
经过法庭质证调查,主审法官认为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区域垄断经营权,该区域垄断经营权本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商圈保护,其限制被告在原告垄断区域内发展的品牌不仅应包含“曾小贤”品牌,还应包含“曾小贤”品牌经营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品牌。
被告公司授权韦女士在河池地区垄断经营“曾小贤”甜品店后,擅自在该垄断区域内开设与“曾小贤”甜品店主打产品、经营货品类别相同或相近,消费群体重合的“玲爷”甜品店,并在曾小贤甜品网站中对与“玲爷”甜品店进行宣传,其行为易在垄断区域内形成同类业务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侵占了韦女士在该区域经营发展“曾小贤”品牌的商业机会,有违双方对区域垄断经营权的约定。
鉴于此,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广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韦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元,但是驳回韦女士要求经济损失赔偿金的诉求。判决下达后,广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摘自:南宁新闻网)
特许经营中加盟者的权益保护
作为加盟者,要了解清楚加盟项目的特许加盟体系的完善程度。考察盟主对特许加盟商业模式的认识和运作水平,看他是否有一整套已成文字且可操作的特许加盟管理手册和加盟店营运手册;看他是否在加盟商选择、加盟店店址选择等方面持负责任的谨慎态度;看他是否重视加盟店的利益和后续管理等。对有意向的加盟项目,最好先暗中考察一番。看考察结果是否和加盟总部介绍的内容相符。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需要特别注意,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即使发生纠纷也能够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特许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在起草特许经营合同时,应该充分注意政策法律环境对特许体系的影响。如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的方式较为科学合理。但是,有时控制加盟店的营业额十分困难,许多特许人采用固定金额来收取。
同时还应注意行业特点和竞争状况。在特许经营业务的拓展中,特许者实际上是在推销一种商品,它叫特许权。特许权这一商品也是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的。行业特点和竞争状况对合同的制订有很大的影响。如果行业本身市场大、竞争不充分,特许经营合同的门槛可以设置得高一些,取费多一些。反之,可以增加更多的优惠条件,以吸纳更多的优质加盟商,迅速抢占市场份额。
作为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到特许体系的特点。特许体系自身的定位直接决定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制订。不同的行业特点决定特许体系的具体方案不同。即使同属一个行业,不同的企业也各有自己的个性。即使同一特许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特点也会发展和变化。因此,在制订特许经营合同时,要考虑到行业的特点、企业的个性,以及企业所在的发展阶段。
被特许人的情况不同,合同的条款设计及用语也应该有所不同。因为合同是双方的事,合同应尽可能让双方觉得公平合理并乐于接受。有一些项目,被特许人的文化层次普遍不高,就应该尽量用言简意赅的文字撰写合同,以便于被特许人理解并正确执行合同。
法律对特许协议的特殊规定
特许经营协议与一般的协议存在着不同之处,我国合同法充分给与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之权利,一般情况下,合同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而法律一般情况下也不会予以干涉,但在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协议内容不得违反规定,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首先,依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如下条款: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其次,还应包括冷静期条款以及合同期条款;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期限方面也专门作出了规定,即除非被特许人同意,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则不适用该规定。
经济的多样化发展推动了商业运行模式的多样化,特许经营模式给市场经济增添了活力,作为特许人应严格依照特许协议履行义务,恪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违背约定必然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加盟者,要有维权意识,同时,慎重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注意收集保留相关的证据;即使在发生其他纠纷的时候,也能选择合法有效地维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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