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砂大盗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司法适用

王泽 2017-05-15 09:01:00
采砂大盗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司法适用

近日,铜陵派出所侦办一起非法采砂案,涉案的四名犯罪嫌疑人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然而刑事强制措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紧密相连,过度使用必然侵害其合法自由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铜陵四“采砂大盗”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近日,长航铜陵派出所侦办一起非法采砂案。5月10日,涉案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长航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月17日凌晨1时40分,长航铜陵派出所出动数十名民警与铜陵市郊区农林水务局江砂管理站工作人员一起在长江铜陵铁板洲243号浮标附近查获一起非法盗采江砂案件。经查,“湘岳阳挖1662号”采砂船分别于2017年3月15日凌晨、17日凌晨,在长江铜陵铁板洲243号浮标附近水域偷采江砂两次,江砂拟由“宝洋177船舶”装船转卖。采砂水域位于国家级淡水豚自然保护区内,为保护水生态环境,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采砂。2017年4月24日,铜陵市郊区农林水务局正式向公安机关移交“湘岳阳挖1662号”采砂船非法采砂一案。经审批,长航芜湖公安分局立案侦查“3·17”非法采矿案。

 

2017年4月30日,长航铜陵派出所办案民警将该“湘岳阳挖1662号”采砂船偷采的江砂卸载堆放在无为万顺码头堆场,经称重偷采江砂共重2354吨,价值约人民币80000余元。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胡某某等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月10日,涉案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长航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制裁。

 

据了解,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无证采砂适用“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解释》2016年12月1日施行。(摘自:铜都晨刊)

 

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适用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主要涉及到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

 

其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适用拘传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同时,还规定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也有权适用拘传,如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保卫部门等;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拘传的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权实施拘传的机关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拘传。首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法院拘传被告人需要出示拘传票,由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时,依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进行拘传以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还应注意,不得采取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其二,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且需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我国刑诉法中,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其三,监视居住同样作为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条件情形时,才能适用监视居住,而此处所指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其四,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形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只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由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人民法院是没有刑事拘留决定权的,但是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司法拘留。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犯罪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采取拘留措施: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其五,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应该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是指针对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报捕的案件而做出的,决定逮捕则是依据自行侦查的案件做出的。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情形主要针对三种情形:公诉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没有逮捕被告人,而到法院审判阶段,法院认为确有逮捕必要的;自诉案件中需要逮捕被告的;以及诉讼参与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

 

刑事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者剥夺了人身自由权,因此,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必须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不存在执行必要,则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在本案中,四名嫌疑人因非法采砂,涉嫌触犯刑法中的非法采矿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保证了案件的顺利进行,等待他们的将是法院的裁判,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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