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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朝阳法院缺席判决,因借款未按期偿还,被告朱先生被判偿还剩余本金4.8万余元,因约定的违约金及罚息已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法院判令朱先生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据朝阳法院通报,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2年增长近5倍,大多借款人难寻,缺席宣判比例超过1/5。法院同时发现,从借款本金中直接预扣的高额中介费或许成为中介机构规避法定利率限制的途径。对此,朝阳法院上午发出司法建议。
一人起诉486起借贷案
上午9时,夏先生起诉朱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朝阳法院宣判。被告朱先生未到庭,原告夏先生则委托律师代为出庭。
2013年8月,朱先生与夏先生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朱先生借款12.3万余元用于经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15日偿还8115.52元,还款分期月数为18个月。根据协议,朱先生要分别支付三家中介公司中介服务费2.3万元,该费用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协议还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协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罚息,超过了年利率24%的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朱先生偿还剩余本金4.8万余元,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一审宣判后,夏先生代理律师表示不上诉。
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的原告夏先生仅在朝阳法院就已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其中2016年起诉了322起,2015年起诉了153起。夏先生的公开身份是自由职业,其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夏先生与朱先生系通过专门的网络借贷平台建立联系,并通过代理人签署借款协议。
主审法官郝卓介绍,这种批量诉讼在朝阳法院并不少见。2016年朝阳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多的一人提起了418起诉讼,而同一原告起诉超过50件的达到了20人,另有一家公司更是在该院起诉了1395件民间借贷诉讼。
这些提起大量诉讼的个人往往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而提起大量诉讼的公司往往是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者或关联公司,他们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代为清偿本息,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权,转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偿借款本息。
民间借贷案借款人难寻
据朝阳法院通报,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迅猛,2014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1956件,至2016年这一数字已增长至11658件,两年增长了4.96倍。今年增长势头仍然不减,仅前4个月,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8777件。同时,涉案标的数额巨大,超大标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16年该院审结民间借贷案11183件,总标的56亿,单个案件最大标的9400万,标的超过1000万的案件数量由2013年的21件上升为2016年的95件。
审理中,朝阳法院发现,因出借方对借款人资信水平的审查能力、个人信息的辨识能力有限,许多案件诉至法院后,因借款人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不准确,造成案件送达难,公告送达及普通程序适用比例高,缺席判决的情况较多。郝卓介绍,仅粗略估算,2016年该院就至少有近1300件案件缺席判决,占到了判决结案数量的1/5以上。
同时,在很多案件中,存在当事人对还款方式约定不明,对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理解不准确、本息计算错误等问题。因此,郝卓建议借贷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准确理解适用金融借款还本付息方式,同时建议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选择适用简易或小额诉讼程序,以利于受损权益及时维护。
法院建议禁止预扣中介费
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矫辰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从给付的本金中直接预扣中介费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普遍做法。在批量诉讼案中,借款资金有可能来源于中介公司,也就是说作为出借人的个人仅是“名义”上的出借人,实际上利息收入和中介费用可能均归属于中介公司,这样中介公司就将其借款收益通过与其存在关联的“名义”出借人进行了拆分,从而规避了法定的利率限制。在P2P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中介服务费通常也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
矫辰指出,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中介费用,常引发借贷双方的争议。原因在于,预扣中介费的做法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协议约定的本金数额,但借款人却需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根据该本金数额计算的还款额还本付息。
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计算,借款协议的实际年化利率已经超过24%,在有些案件中甚至超过36%。对此,朝阳法院建议相关监管机关关注此问题及其对市场的影响,加强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收取的规制和监管,适时出台相关文件规范费用收取标准及方式。
现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未作明确。针对这一情况,朝阳法院今天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中国银监会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细则,并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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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渐长 法院建议:禁预扣借贷中介费
昨日上午,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朝阳法院缺席判决,因借款未按期偿还,被告朱先生被判偿还剩余本金4.8万余元,因约定的违约金及罚息已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法院判令朱先生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据朝阳法院通报,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2年增长近5倍,大多借款人难寻,缺席宣判比例超过1/5。法院同时发现,从借款本金中直接预扣的高额中介费或许成为中介机构规避法定利率限制的途径。对此,朝阳法院上午发出司法建议。
一人起诉486起借贷案
上午9时,夏先生起诉朱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朝阳法院宣判。被告朱先生未到庭,原告夏先生则委托律师代为出庭。
2013年8月,朱先生与夏先生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朱先生借款12.3万余元用于经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15日偿还8115.52元,还款分期月数为18个月。根据协议,朱先生要分别支付三家中介公司中介服务费2.3万元,该费用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协议还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协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罚息,超过了年利率24%的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朱先生偿还剩余本金4.8万余元,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一审宣判后,夏先生代理律师表示不上诉。
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的原告夏先生仅在朝阳法院就已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其中2016年起诉了322起,2015年起诉了153起。夏先生的公开身份是自由职业,其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夏先生与朱先生系通过专门的网络借贷平台建立联系,并通过代理人签署借款协议。
主审法官郝卓介绍,这种批量诉讼在朝阳法院并不少见。2016年朝阳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多的一人提起了418起诉讼,而同一原告起诉超过50件的达到了20人,另有一家公司更是在该院起诉了1395件民间借贷诉讼。
这些提起大量诉讼的个人往往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而提起大量诉讼的公司往往是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者或关联公司,他们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代为清偿本息,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权,转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偿借款本息。
民间借贷案借款人难寻
据朝阳法院通报,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迅猛,2014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1956件,至2016年这一数字已增长至11658件,两年增长了4.96倍。今年增长势头仍然不减,仅前4个月,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8777件。同时,涉案标的数额巨大,超大标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16年该院审结民间借贷案11183件,总标的56亿,单个案件最大标的9400万,标的超过1000万的案件数量由2013年的21件上升为2016年的95件。
审理中,朝阳法院发现,因出借方对借款人资信水平的审查能力、个人信息的辨识能力有限,许多案件诉至法院后,因借款人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不准确,造成案件送达难,公告送达及普通程序适用比例高,缺席判决的情况较多。郝卓介绍,仅粗略估算,2016年该院就至少有近1300件案件缺席判决,占到了判决结案数量的1/5以上。
同时,在很多案件中,存在当事人对还款方式约定不明,对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理解不准确、本息计算错误等问题。因此,郝卓建议借贷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准确理解适用金融借款还本付息方式,同时建议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选择适用简易或小额诉讼程序,以利于受损权益及时维护。
法院建议禁止预扣中介费
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矫辰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从给付的本金中直接预扣中介费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普遍做法。在批量诉讼案中,借款资金有可能来源于中介公司,也就是说作为出借人的个人仅是“名义”上的出借人,实际上利息收入和中介费用可能均归属于中介公司,这样中介公司就将其借款收益通过与其存在关联的“名义”出借人进行了拆分,从而规避了法定的利率限制。在P2P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中介服务费通常也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
矫辰指出,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中介费用,常引发借贷双方的争议。原因在于,预扣中介费的做法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协议约定的本金数额,但借款人却需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根据该本金数额计算的还款额还本付息。
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计算,借款协议的实际年化利率已经超过24%,在有些案件中甚至超过36%。对此,朝阳法院建议相关监管机关关注此问题及其对市场的影响,加强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收取的规制和监管,适时出台相关文件规范费用收取标准及方式。
现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未作明确。针对这一情况,朝阳法院今天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中国银监会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细则,并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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