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决10亿元违约金,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姜琼琳 2017-05-11 09:17:00
最高法判决10亿元违约金,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最高法对北京一起有关土地开发争执的合同纠纷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信达投资公司返还原告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公司价值百亿元的土地并支付10亿违约金。这样的判决结果让人措手不及,因为基于相同事实,最高法竟作出了与原审法院截然相反的判决,使被告方承担了巨额的违约责任,但体现了只要合同清晰、证据确凿、道理充足,就能得到公正判决。而且从该案中,我们不禁要深思,违约方究竟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法判决10亿元违约金 外企何以打赢了官司

 

只要合同清晰、证据确凿、道理充足,司法机关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对待各类资本和资产,司法的保护是平等的、公正的。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一起有关土地开发争执的合同纠纷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被告信达投资公司被判令向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亿元,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对该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因为被告方拒不履行判决,原告方依法申请将被告信达置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为这由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体现了最高的司法权威性;原被告地位相差悬殊,被告是央企,而原告是名不见经传的外资企业;基于相同的事实,最高法作出了与原审法院截然相反的判决,判决结果是被告方返还价值百亿元的土地,并赔偿10亿元违约金。

 

最高法的判决对该案讼争的有关事实和问题作了清晰、权威的认定,并从合同目的、特定合同的“人合性”和期待利益等多重角度,认定信达投资公司构成恶意违约,确认解除合同。笔者想强调的是,庄胜公司2015年1月就一审判决结果向最高法提起上诉,同年3月最高法立案,到2017年3月24日宣判,历时27个月出台的判决不可不谓审慎。

 

在中国司法历史上,二审判决10亿元违约金赔偿是极其少见的,考虑到被告方的国企背景,二审主审法官的勇气是令人钦佩的。央企违约要不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不仅考验着审判者的专业水准,也考验着他们的智慧和担当。

 

央企承担违约责任,舆论众说纷纭。比较典型的说法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民营资本侵吞国有资产。最高院这份判决的标杆意义在于,要真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就必须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创造信守合约、合法经营的有利环境。对于包括外企和民企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体而言,本案的意义则在于,只要合同清晰、证据确凿、道理充足,司法机关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对待各类资本和资产,司法的保护是平等的、公正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将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越来越广阔的空间。(中国青年报)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何确定

 

雄厚的国企背景、庞大的资本优势也没能使信达公司逃避违约责任的承担。这也表明了违约方一旦违约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确立,一般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那么,在不同情况下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呢?

 

第一,实际履行,也可称为继续履行

 

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此,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

 

第二,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但是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三,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四,采取补救措施,即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

 

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定金罚则,也可看作担保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依照《担保法》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

 

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只有一个——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有发生了不可抗力,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并且这种免责是有条件的,即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将不能免责。

 

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前提是能够达到合同目的,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得以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所以违约责任的承担须以弥补填平对方损失为准,以达到公平交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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