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的股东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陈辉 2017-05-06 09:08:00
上市企业的股东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近些年,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也为我国企业的逐步壮大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企业为了能够募集到更多的资金,往往选择上市;在上市企业的日常管理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在证券市场上获取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一些经营者利用信息的不平衡性,往往通过各种方式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上市企业大多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一,上市企业的股东享有知情质询权;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而上市公司股东想要了解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变动情况必须依靠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

 

其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既可以通过查阅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了解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计划,也可以通过上市公可发布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掌握公司的经营动向。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即若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其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等。股东的财务信息知情权是保障其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权得以有效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也是全面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一环。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对于上市公司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说明。

 

其四,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东的账簿查阅权,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其五,在实践中,企业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其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行使有关权利造成侵权损害时,个人应当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董事既是自然人又是法人机关,具有双重人格,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个人的责任随之产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主观上的过错,违反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实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造成公司利益的实际损害,构成了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要件,其个人要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侵犯股东权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对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索赔。

 

在现实生活中,上市企业股东的类似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从而直接损害了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对于股东知情权的有效维护,对于监督上市企业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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