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APP客户版
找律师、咨询律师、打官司, 就上好律师网
APP律师版
随时随地,接单服务,就在好 律师APP律师版
关注好律师微信
热点法律问题分析,尽在好律 师微信公众号
近日,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吴某冒充张学良曾孙,向贸易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而后双方发生劳动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吴某存在欺诈,故裁判劳动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因吴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而作为用人单位在知悉劳动者存在欺诈时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的劳动法中对此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冒充爱国将领曾孙签订劳动合同被判无效
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单位损失,是否应负赔偿责任?入职时欺诈,用人单位该如何维权?今天上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给出了上述问题的答案。
2012年5月31日,吴某持伪造爱国将领张学良系其曾祖父的台属证,冒充张学良曾孙,向贸易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吴某工作至2013年4月2日辞职,其间,贸易公司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诉请贸易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吴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万余元。宣判后,贸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吴某用伪造证件,假冒张学良曾孙应聘工作,以致贸易公司作出错误的认识高薪录用吴某,吴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因吴某的欺诈行为,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劳动合同无效,吴某主张两倍工资,不应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对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以外的劳动权益是否支持,争议较大。此案通过两倍工资性质(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应当签订而未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诚信原则,综合分析得出结论: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主张两倍工资不予支持;进一步分析得出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以外的劳动权益,不予支持。(法制日报)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时,双方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不仅仅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同时还对于劳动者起到约束作用,尤其是如果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用工标准或者违法劳动合同内容的,用人单位是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的。我国的劳动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过错行解除,即劳动者有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对于过错性解除的程序无严格的限制,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在解除的程序上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适用于试用期内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法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是非过错性解除,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者技术等原因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主要涉及下列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是,我国的劳动法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规定企业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虽然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涉及到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然而,在生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法等各部门法律、法规中也多偏向于劳动者维权;但是作为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切勿存在欺诈行为,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上一篇: 驾驶证的取得及申请条件
下一篇: 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将落地,银行债转股实施困难重重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好律师
首次登录,您需要设置登录密码
请使用好律师APP扫码登录
扫码成功
请在手机上确认登录
冒充爱国将领曾孙应聘工作,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近日,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吴某冒充张学良曾孙,向贸易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而后双方发生劳动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吴某存在欺诈,故裁判劳动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因吴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而作为用人单位在知悉劳动者存在欺诈时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的劳动法中对此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冒充爱国将领曾孙签订劳动合同被判无效
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单位损失,是否应负赔偿责任?入职时欺诈,用人单位该如何维权?今天上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给出了上述问题的答案。
2012年5月31日,吴某持伪造爱国将领张学良系其曾祖父的台属证,冒充张学良曾孙,向贸易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吴某工作至2013年4月2日辞职,其间,贸易公司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诉请贸易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吴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万余元。宣判后,贸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吴某用伪造证件,假冒张学良曾孙应聘工作,以致贸易公司作出错误的认识高薪录用吴某,吴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因吴某的欺诈行为,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劳动合同无效,吴某主张两倍工资,不应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对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以外的劳动权益是否支持,争议较大。此案通过两倍工资性质(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应当签订而未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诚信原则,综合分析得出结论: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主张两倍工资不予支持;进一步分析得出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以外的劳动权益,不予支持。(法制日报)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时,双方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不仅仅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同时还对于劳动者起到约束作用,尤其是如果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用工标准或者违法劳动合同内容的,用人单位是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的。我国的劳动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过错行解除,即劳动者有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对于过错性解除的程序无严格的限制,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在解除的程序上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适用于试用期内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法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是非过错性解除,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者技术等原因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主要涉及下列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是,我国的劳动法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规定企业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虽然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涉及到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然而,在生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法等各部门法律、法规中也多偏向于劳动者维权;但是作为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切勿存在欺诈行为,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上一篇: 驾驶证的取得及申请条件
下一篇: 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将落地,银行债转股实施困难重重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平台大事
诚信守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维护生活正...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1、积极回复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