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人后潜逃22年仍被抓,在我国追诉期限如何适用

石哲辉 2017-04-25 09:01:00
男子杀人后潜逃22年仍被抓,在我国追诉期限如何适用

近日,在外潜逃近22年的杀人凶手在广东被警方抓获,22年的在外漂泊使其成为一名成功的商人,然而因其杀人行为终究难逃法律的追究;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若超过了此期限,就不能在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追诉期限的设立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有利于集中司法机关集中力量追诉现行犯罪行为。

 

男子杀人后漂白身份潜逃22年 如今已是千万富翁

 

一起发生在1995年的纠纷,演变成了一场杀人凶案,凶手刘某开始了长达22年的逃亡生涯。在此期间,他不仅仅漂白了身份,与家人断了联系,而且远赴广东白手起家打拼出了一份不菲的家业,一家设计公司、三处房产和数百万元的存款。然而,让他想象不到的是,在潍坊市公安机关“破案会战”期间,寒亭警方神兵天降,于4月20日在广东将其抓获归案。

 

事情回到1995年,当时20多岁的刘某在寒亭一家建筑公司干技术员的工作,工作之余,他和一个同学合伙出去揽私活挣钱。当年10月,他们承建了潍坊市高新区清池街办一处家居展厅建设工程,与被害人王某某因钢材质量问题发生矛盾。

 

刘某说,当年王某某给他供的钢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发包方提前与他终止了合同,将他所雇佣的10余名工人全部清理出施工现场,并扣留了他的施工设备。他原计划可以挣得的十几万元利润化为了泡影,他不但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还要支付王某某的钢材剩余款3000元。

 

1995年10月31日傍晚,王某某到寒亭区固堤街道某村刘某家中索要钢材剩余款,二人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刘某拿起家中的斧头朝王某某头部砍击,致使王某某当场死亡。之后,刘某在其父亲等人的帮助下,用手推车将尸体运至自家果园内进行了掩埋,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冲洗。

 

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刘某步行到潍坊火车站,坐火车前往青岛市并从青岛中转到广西省南宁市。案发一个月后,在1995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曾坐火车从南宁秘密返回潍坊,偷偷与其家人见了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又返回广西南宁,在南宁生活了3个多月,由于有命案在身,刘某又逃往广东省广州市,在那里生活了3个多月之后,又逃往广州东莞市。在那里生活了四年后,于2000年又逃回广州市。

 

为了掩饰其真实身份,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捕,2005年,刘某通过网络中介化名余某,办理了江西省一个偏远山村的假身份证并在当地落户,2006年刘某将户口迁往广州,在当地结婚生子生活到现在。

 

据办案民警介绍,被抓获前刘某在广州市拥有多套房产、数百万存款,并持有一家建筑设计公司,过着比较富足的生活,如果不是背负着一条人命,算得上是一个成功人士。

 

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发起了破案会战集中行动,寒亭公安分局党委在破案会战中高度重视追逃工作,在前期研判经营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寒亭区副区长、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陈旭同志亲自包靠该案,多次指挥调度专案组并亲自参与研判,指导多个警种合成作战,通过一个多月的分析研判,最终锁定了刘某的真实身份和现居住地,为抓捕工作提供了坚强支撑和后盾。

 

在确认余某就是刘某之后,专案组立即奔赴广州组织抓捕行动。专案组民警到广州后,克服嫌疑人高度敏感、反侦查意识强以及水土不服等不利因素,化装侦查、连续蹲点守候数日,最终于4月20日晚上12时左右将刘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其家附近抓获。

 

令人惊讶的是,当专案组民警向刘某出示其父亲的照片时,刘某由于22年没有回过家,竟然认不出自己的父亲。目前,刘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齐鲁晚报)

 

追诉时效期限的中断及延长

 

其一,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继续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经过五年的,不再追诉;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需注意的是,在我国刑法中追诉期应为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而非法院实际裁判的刑期;所谓的以最高刑为标准,是指依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判定其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款以及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也就是说,若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刑法规定的某一条款,但在该条款中有数个量刑幅度,则按照法定最高量刑幅度计算。

 

对于追诉时效期限,我国的刑法中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式,对于没有连续与连续状态的犯罪,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就开始计算;本文提到的犯罪之日即是犯罪成立之日;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由于不同的犯罪形态其成立条件亦不相同,对于不侵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其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而对于以侵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则其实施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若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其计算。

 

其二,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主要指的是,公安司法机关已经明确告知其不得淘宝、藏匿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后而逃跑或者藏匿的,对于行为人实施毁灭证据,串供等行为的,不得认定为上述的逃避侦查与审判。

 

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以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条件的而应当予以立案的,不管司法机关出于何种原因而没有进行立案,此时,不论行为人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是可以进行追诉的,即使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的控告不符合管辖的规定,也不妨碍追诉时效的延长。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的,之前的追诉期限从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关于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探析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在单位犯罪中是多人参与的整体行为,往往表现为分工合作,前后衔接的犯罪继续状态。因此,其追诉期限应当从单位犯罪的整体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当然,该追诉时效中断的制度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即如果犯罪单位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新罪的,则前罪追诉的期限应从后罪终了之日起计算,前罪所经过的追诉时效期间无效。刑法对追诉时效规定了两种延长的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条件对单位犯罪应同样适用。犯罪单位或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种种借口逃避侦查和审判的,对其本人和单位犯罪均不应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期限的设定并非是对犯罪行为人的宽容,其主要目的在于有效的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若犯罪行为人在实施某个轻微犯罪之后,于法定期限内没有再犯罪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已经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改恶从善,若再次对此进行刑事处罚,难免会使其产生次生犯罪。同时,我国的刑法还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这对于维护社会治安,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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