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杨园 2017-04-22 09:17:00
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资本一般源于股东的出资,实践中有的股东在出资之初承诺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可届至出资之时,才发现资金不足,此时他们或许会选择借款出资,也或许会减少自己的出资数额。前一种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后一种方法有可能违反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原因在于,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在来源于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及对外信誉的物质保障,股东足额出资是其享受有限责任待遇的前提。股东若违反公司法规定,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骗取公司成立,其实是将风险转嫁给债权人。所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全体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处规定的连带责任,不仅是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承担补足其差额的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是责任人,就交付该项出资的差额,不分份额的向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其他股东并无先诉抗辩权。但股东承担的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有权向其他股东追偿。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低价高估,属于虚假出资的情况。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充实,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以通过评估作价方式确定其价值,但因评估作价基准时间与股东转移财产权时间存在差异,在此期间,非货币财产出资价额受到市场及非市场变动因素的影响。非货币财产评估时的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是否一致,主要是确定评估作价的时间点问题,不能将时间前移或后移。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比例缴足出资,否则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实践中发起人往往以虚假出资的形式骗取登记,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的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即公司不成立的场合,发起人对进行的关于公司设立的行为,承担该连带责任。这种情形,因公司设立而支出的费用,由发起人负担。

 

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以及负返还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第二、公司设立失败。公司不能成立,是指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发起人承担的是无过错且为连带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发起人,即股东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发起人之间视为合伙关系,各发起人无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均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有返还认股人已缴纳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其中数人予以返还,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中的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其实质是资本充实原则的体现,其目的在于促使股东寻找资信良好的合作人,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督促、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减少虚假出资之类现象的发生,并阻止公司对外发生巨额债务,以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会给公司、足额出资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带来损害,自身也会面临罚款甚至有期徒刑等处罚。所以说股东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而违背出资义务,当然了股东们应该在认缴出资后及时查阅出资登记信息,以便了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