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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益的驱使下,“伪基站”犯罪日益猖獗,而面对此种新型网络犯罪及其日益高发的犯罪态势,梁平法院通过审理反映,“伪基站”犯罪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特征:
一是团伙犯罪、分工明确
伪基站设备功能强大,但是制作方法简单、组装便捷、造价低廉。伪基站所需硬件设备随处都可买到,成本不过万余元,而且大部分伪基站设备系通过网络销售,且其运行所需软件,可以从公开网络任意下载。伪基站设备生产、销售、使用链条相互交织,已经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个的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复杂,成员分工明确。从购买受害人信息、发送带有病毒链接、垃圾诈骗短信及犯罪得逞后的财产转移都由专人负责,环环相扣。
二是流动性、隐蔽性强,受害人地域分布广
为了防止打击、隐蔽自己和更大范围地发射信号,运行时大多是采用车载甚至人肉随身携带设备移动等方式进行无线信号发射,流动性和隐蔽性比较强,信号的发射没有规律,随意性大。采取流动的游击战战术,和执法管理玩“猫捉老鼠”游戏,有的甚至发射几分钟便转移发射地点,有的甚至转战全国,因此导致受害者地域分布广。
三是侦查取证难
侦查机关查处伪基站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移动运营商或者无线电管理部门的配合,对伪基站设备技术定位后实施抓捕。新式伪基站体积变小、重量变轻、隐蔽性增强,运营商和无线电管理部门甄别难度加大,侦查难度加大。目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时需要对伪基站的功能,造成用户通信中断的数量,及诈骗短信的内容及数量进行认定。随着时钟紊乱型伪基站和自动还原型伪基站的出现,目前已几乎无法对伪基站的犯罪后果进行数量认定。
为有效打击“伪基站”犯罪活动,应加强打击“伪基站”犯罪措施和打击力度,科学有效进行监管和打击,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规范无线电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渠道。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伪基站”犯罪,必须要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即对非法生产厂家和市场进行打击整顿。“伪基站”的无线设备属于典型“三无”产品,各级工商、公安、质检等部门应该规范销售相关无线设备的市场行为,加强对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厂家、销售商的巡查和打击力度。电商交易平台也应积极承担起监督作用,严禁“伪基站”设备及相关配件在网络中销售、高度关注销售“伪基站”设备买卖双方的情况,关闭不合法店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二是在立法方面细化规则。伪基站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两大类型: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案件和使用伪基站设备的案件。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后,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犯罪案件的定性与罪名适用较为统一;而使用伪基站设备的犯罪案件,定性与罪名适用差异性较大。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虽然在罪名适用上为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更合理的法律依据,但对该罪的入罪标准、证据把握以及犯罪情节判定等问题,还缺少更为精密的司法规则。因此应出台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该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统一司法尺度。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购买专业的“伪基站”识别、侦查、定位设备,扩大无线电信号监控覆盖范围,提高快速发现伪基站的能力。强化对一线执法人员的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伪基站”犯罪的技术、行为特点和处理方法。不定期开展监测大练兵和模拟查处执法活动,提高对“伪基站”的快速查处反应能力。积极与其他单位形成打击合力,加强与互联网等高科技公司合作,利用他们在网络、通信方面的技术优势,为打击“伪基站”犯罪提高技术支持。
四是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深入到社区、街道、学校等,加大对“伪基站”犯罪的宣传力度,曝光一些典型的“伪基站”犯罪案件,引导群众形成初步判断是否属于“伪基站”犯罪的能力,加强防范。通过宣传栏、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伪基站”投诉部门及联系方式,形成处处举报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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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犯罪存在的特征并提出建议
在利益的驱使下,“伪基站”犯罪日益猖獗,而面对此种新型网络犯罪及其日益高发的犯罪态势,梁平法院通过审理反映,“伪基站”犯罪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特征:
一是团伙犯罪、分工明确
伪基站设备功能强大,但是制作方法简单、组装便捷、造价低廉。伪基站所需硬件设备随处都可买到,成本不过万余元,而且大部分伪基站设备系通过网络销售,且其运行所需软件,可以从公开网络任意下载。伪基站设备生产、销售、使用链条相互交织,已经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个的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复杂,成员分工明确。从购买受害人信息、发送带有病毒链接、垃圾诈骗短信及犯罪得逞后的财产转移都由专人负责,环环相扣。
二是流动性、隐蔽性强,受害人地域分布广
为了防止打击、隐蔽自己和更大范围地发射信号,运行时大多是采用车载甚至人肉随身携带设备移动等方式进行无线信号发射,流动性和隐蔽性比较强,信号的发射没有规律,随意性大。采取流动的游击战战术,和执法管理玩“猫捉老鼠”游戏,有的甚至发射几分钟便转移发射地点,有的甚至转战全国,因此导致受害者地域分布广。
三是侦查取证难
侦查机关查处伪基站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移动运营商或者无线电管理部门的配合,对伪基站设备技术定位后实施抓捕。新式伪基站体积变小、重量变轻、隐蔽性增强,运营商和无线电管理部门甄别难度加大,侦查难度加大。目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时需要对伪基站的功能,造成用户通信中断的数量,及诈骗短信的内容及数量进行认定。随着时钟紊乱型伪基站和自动还原型伪基站的出现,目前已几乎无法对伪基站的犯罪后果进行数量认定。
为有效打击“伪基站”犯罪活动,应加强打击“伪基站”犯罪措施和打击力度,科学有效进行监管和打击,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规范无线电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渠道。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伪基站”犯罪,必须要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即对非法生产厂家和市场进行打击整顿。“伪基站”的无线设备属于典型“三无”产品,各级工商、公安、质检等部门应该规范销售相关无线设备的市场行为,加强对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厂家、销售商的巡查和打击力度。电商交易平台也应积极承担起监督作用,严禁“伪基站”设备及相关配件在网络中销售、高度关注销售“伪基站”设备买卖双方的情况,关闭不合法店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二是在立法方面细化规则。伪基站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两大类型: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案件和使用伪基站设备的案件。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后,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犯罪案件的定性与罪名适用较为统一;而使用伪基站设备的犯罪案件,定性与罪名适用差异性较大。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虽然在罪名适用上为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更合理的法律依据,但对该罪的入罪标准、证据把握以及犯罪情节判定等问题,还缺少更为精密的司法规则。因此应出台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该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统一司法尺度。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购买专业的“伪基站”识别、侦查、定位设备,扩大无线电信号监控覆盖范围,提高快速发现伪基站的能力。强化对一线执法人员的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伪基站”犯罪的技术、行为特点和处理方法。不定期开展监测大练兵和模拟查处执法活动,提高对“伪基站”的快速查处反应能力。积极与其他单位形成打击合力,加强与互联网等高科技公司合作,利用他们在网络、通信方面的技术优势,为打击“伪基站”犯罪提高技术支持。
四是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深入到社区、街道、学校等,加大对“伪基站”犯罪的宣传力度,曝光一些典型的“伪基站”犯罪案件,引导群众形成初步判断是否属于“伪基站”犯罪的能力,加强防范。通过宣传栏、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伪基站”投诉部门及联系方式,形成处处举报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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