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瞄准股权代持,股权代持风险大

王米 2017-04-17 09:13:00
银监会瞄准股权代持,股权代持风险大

在郭树清出任银监会主席仅一个月后,短短不到两周时间,银监会连发至少七文,来规范银行业的发展,一场银行业监管风暴正席卷而来。近日,随着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的热播,股权代持也成了法律界与财经界热议的焦点。而正在这时,银监会为清理金融乱象和整治金融风险,组织全国银行业集中整治市场十大乱象,对于股权代持、金融机构与客户内外勾结、“走后门”进银行等行为要求重点排查。

 

银监会深扒市场十宗罪:严查内外勾结 瞄准股权代持

 

为清理金融乱象和整治金融风险,银监会的制度“篱笆”已越建越密。4月14日,有媒体报道称,银监会于4月7日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号文”),要求组织全国银行业集中整治市场十大乱象。其中,对于股权代持、金融机构与客户内外勾结、“走后门”进银行等行为要求重点排查。

 

严查“内外勾结”

 

5号文显示,银监会重点监管的一个对象是人。对于银行人员,银监会要求检查是否存在以优惠条件录用当地党政领导干部家属子女、客户的亲属或子女,发生风险就将员工辞退;对于监管人员,银监会要求,检查是否存在离职到被监管机构上班后,利用原有工作关系,谋求监管机构取消或放松监管要求。

 

其中,“以优惠条件录用当地党政领导干部家属子女、客户的亲属或子女”,也就是俗称的“走后门”。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这种情况在银行间普遍存在,因为当地领导或银行客户都能够为银行带去一定的存款或资源,贡献利润。尤其是对于支行和网点等分支机构来说,几个大客户的存款可能就是该分支机构的支柱。

 

此外,5号文要求检查金融机构与客户是否存在勾结。包括未尽职调查接受壳公司贷款、关联方融资、重复抵押、违规担保;办理权属证书不真实、抵质押行为不合法、账实不相符的抵质押业务;私刻、盗用印章为客户办理开户、支付、存贷款业务或账外经营;超出授权额度审批信贷、债券交易以及其他业务交易报价等。

 

北京商报记者曾调查发现,不少银行都与一些第三方金融机构存在灰色交易链。例如在监管层不断升级对资金违规流入楼市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后,3月底,北京商报记者在一次调查中发现,一家金融外包机构仍在顶风作案,为客户的房屋首付提供动辄百万元的贷款,这些资金全部来自于银行。该外包机构人士还颇为自信地介绍自己有渠道,每个月可以从银行获得至少1亿元的贷款。

 

“假章门”事件在过去一段时间内也接连不断。今年2月底,还有两家银行之间曝出票据业务“萝卜章”风波,其中当事一方指责另一方伪造、私刻公章,后又被反驳,事件陷入罗生门。

 

瞄准股权代持

 

在股权方面,银监会在5号文中指出,要对股东、股权、对外投资、员工持股对照检查。其中股东方案,包括是否初始入股或增资扩股时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是否未经批准持有股权,或行使股东权利;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或入股资金未真实足额到位;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比例持股,或抽逃资本金等。股权方面要求检查自然人之间、公司或事业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公司或事业法人之间代持股份;频繁变更股权,股东行为短期化,或借机牟利等。

 

今年两会期间,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公开表示,银监会将依法合规,按照管理规章处理股份代持事宜。他还透露,股份代持不限于某类银行,而是“金融机构都有”。在5号文发布前一天,银监会祭出的7号文《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中,也曾提出强化股东管理,要求制定统一的股东管理规则,对股东的准入和行为进行约束。

 

同时,银监会认为,高管、中层、基层人员大批量同时期流动,导致内部控制机制失效,也是乱象。北京商报记者在今年春节后了解到,一家股份制银行因为在过去一年内辞职的员工人数过多,而提出“员工离职要接受分行领导逐级谈话”的要求,比起此前只需要上一级领导批准的方式复杂很多,也让员工心理压力更大。另一家华北地区城商行总行某部门去年的离职率也高达47%。

 

监管风暴刚刚开始

 

在一周的时间内,银监会已先后祭出多份通知。天风证券研究团队介绍并分析称,“银监会先后出台了6号文、7号文,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45号文、46号文。发文是不同主体,一个是银监会整体,一个是银监会办公厅。银监会整体发的更多是框架性的指导意见,例如6号文全称为《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是框架性的,为银监会层面出台的防风险文件,有待具体落实,需要细则来落实,也为我们指明了未来银监会监管政策出台方向;7号文更多是对内建立银监会系统更高效的监管执行力。”一位银行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能够明显感到监管层“落刀”整治乱象的决心和力度。

 

本轮监管风暴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一事一议。4月7日,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采取“一险一策”的方式防范化解风险,这一思路已有所体现。例如对于近年来疯狂扩张的同业业务风险,46号文《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要求银行自查“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和关联套利”,自查范围涉及多项银行近年来普遍存在的套利和规避监管行为;针对楼市风险,多份文件都强调要分类实施房地产信贷调控,强化房地产风险管控,加强房地产押品管理。

 

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工程系主任刘澄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一事一议的好处在于,根据业务的风险严重程度等合理划分,制定政策来约束。最好是防范于未然,在银行风险还很小的时候就进行提醒,以避免风险越积越大。

 

但刘澄也表示,因为银行太多,业务太多,监管机构想全面监管几乎是不可能的。有的只能看到大致报表,看不到细节,很多问题却恰恰隐藏在很多细节中。

 

监管层或许也已看到这一点。华创债券分析团队指出,整体来看,今年势必成为银行体系的监管大年,过去两年内快速发展的同业链条将面临非常严格的监管,无论是在负债端还是资产端都将出台针对性的监管要求,且直接通过行政化的监管方式进行管理。监管收紧只是开始,需警惕更全面的协同监管政策落地。(北京商报)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是经济活动中一种常见的合同行为。一些投资主体参与对公司的投资,但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或无法登记在工商股东名册中,需要由其他主体代为持有股权,自己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

 

股权代持已经普遍存在,其法律效力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就可以高枕无忧呢?股权代持究竟存在哪些风险?

 

1、名义股东的道德风险和债务风险

 

由于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中,名义股东是公司合法股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因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如果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许可,擅自将代持股权对外质押或转让,则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交易的,实际出资人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来对抗第三人,要求确认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

 

另外,名义股东如果因自身债务被起诉,名下股权可能会被申请冻结查封,甚至拍卖。在此情形下,隐名股东也无法以代持协议要求债权人解封。就如周梅森眼看着丰裕公司股权被质押、被查封,却无法拿回属于自己的股权。

 

2、隐名股东对公司失控的风险

 

现实中,隐名股东常常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直接对于公司进行管理,若名义股东在公司实际经营决策过程中不配合实施隐名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方案。由于缺乏股东的外观,隐名股东不能越过名义股东的法律障碍直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控制公司,使得隐名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隐名股东无法显名的风险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名义股东不愿意归还股权,或者公司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只有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起诉名义股东确认股东资格。根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须征得公司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才能成为登记为公司股东。

 

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

 

在实践中,隐名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权,那么,对于隐名股东,要如何防范风险,保障自身权益呢?

 

1、股权代持协议不可大意

 

股权代持协议对于实际出资人至关重要,其重要权利和身份最终都将通过代持协议得以体现和实现,切不可网上下载。

 

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转让、设定质押)代持股权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名义股东自身债务原因导致代持股权被处分的,名义股东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名义股东不予配合隐名股东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怎么承担。通过对具体违约责任的明确,防止名义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合法权益,同时也在权益实际受损需要救济时有所依据。

 

2、尽量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确认

 

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股东的变更需要取得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为了防止今后生变,隐名股东在投资时可以向其他股东进行披露,并取得其他股东签字确认,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今后如需主张成为显名股东,也可以作为已经取得股东会同意的依据。

 

3、以代持股权向隐名股东质押

 

为了防止名义股东的债务问题导致股权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该部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指定的主体,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名义股东法律上持有代持股权,但该股权又被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在法律上占有并锁定代持股权。

 

这种操作方式有两大好处。首先,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后,名义股东处分代持股权受到极大的限制。依据法律规定股权在质押期间,没有撤销质押之前股权无法完成转让登记。其次,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后,不能排除名义股东因自身债权人强制执行名义股东的股权而查封代持股权的执行行为。但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设定质押的股权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在执行中首先要满足质权人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4、实际投资人可以委派董监高参与公司经营

 

实际投资人向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管,一方面可以知晓和参与公司经营,防止名义股东隐瞒经营情况,另一方面,在发现其他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时,也可以迅速以董事、监事身份提起诉讼,而不用在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中浪费大量时间,贻误时机。

 

当然,之所以会出现股权代持,是为了更好地隐藏股东身份,同样,这样带来巨大的风险。对于隐性股东来说,他的风险不仅表现在双方反目后,被显性股东曝光股权代持的事实,还表现在如果显性股东将股份抵押,那么就可能存在股权收不回来的风险。而对于显性股东来说,如果隐性股东做了一些违法违规的事,那么显性股东很可能就得为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股权代持风险是十分之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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